一直以來,在中國的影視界,影視作品是否應完全忠于劇本是一個充滿爭議的話題。導演和演員認為,劇本只是一個綱,他們可以根據劇本進行合理的想象、演繹和自由的發揮。而劇作家則認為,導演和演員不經過編劇本人同意,對劇本的情節和臺詞進行改變,不僅是對自己著作權的侵害,是對自己辛苦勞動的不尊重,而且很有可能違背了作者的原意。而我認為:無論是導演和演員根據拍攝或演繹的需要修改劇本,還是編劇才有權力修改劇本,這兩種做法中,單純的任意一種都不能使一部電視劇盡善盡美。一部好的影視作品,只有編劇、導演、演員共同商議,共同參與,才能讓這部影視作品在真、善、美各個層面趨于完美。
世事如棋,人生如劇。如果把我們的社會生活看做是一幕大劇,那么劇本就是我們的社會規則。簡而言之,世間的社會規則有三類:情、理、法,但最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的就是法律、法規。所以,我們的人大代表和行政法規的制定者實際上就是社會這幕大劇劇本的編寫者,由他們負責從社會現象中抽取出情和理,形成強制性的法律來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約束。而我們的行政者和社會主義公民,正是這幕大戲中的導演和演員:行政者像導演一樣,追求的是更好的執行效果;公民像演員一樣,希望能在規則的約束下更好地演繹好自己的社會角色。既然劇本的修改需要由導演、編劇和演員來共同完成,那么社會規則這個大劇本的修改,也必須由立法者、執政者和社會主義公民共同參與,才能保證我們的法律更加完備、更加健全,執行效果才會更好。
而在當今的中國,法律的制定和完善,還有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以“是否應該體罰學生”為例,教育專家、法律專家和人大代表作為法律的制定者,多堅持自己的教育價值理念,主張循循善誘的教育方式,不主張體罰學生,因此把“教育工作者不允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寫入了法律;而在執行的層面上,孩子的天性中都有不符合社會規則的一面,有時候孩子的認知能力有限,沒有暴力威懾作為后盾,單獨講道理,教育的效果往往大打折扣。而一旦進行體罰,教育工作者們就極為容易觸及到法律的邊緣。這樣一來,法律難以約束執行,執行往往不依法律,一旦法律作為顯性的社會規則不起作用,那么隱性的潛規則便會甚囂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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