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問題大如天,無論在哪都一樣。下面小編帶來的是有關校園安全小故事,希望對你有幫助。

有關校園安全小故事1
1996年5月22日上午第二節課,替代(本堂授課教師范某請事假)看堂教師王某發現學前一班學生劉某在自己座位上用手中鉛筆往另一枝鉛筆上搭放。即用教棒敲打劉某手中的鉛筆,致使筆尖戳傷劉某左眼;當地公安局于7月16日作出:比照第十九條第一款,鑒定為重傷。
法院受理該案后,于1997年11月15日依法組成合議庭,正式在訴狀中,原告劉某母親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傷殘補助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費、誤工費共計177389.7元。
被告學校稱,原告所述的眼睛受傷過程屬實,對于原告要求學校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費用,由法院依法處理。
被告王某辯稱,1996年5月22日上午第二節課,她發現劉某正在玩弄手中的鉛筆。出于對劉某的`關心,即用教棒輕輕敲打其手中的鉛筆,不巧筆尖戳傷劉某左眼,現原告要求損害賠償,我無經濟能力負擔。其代理人、律師認為,王某作為該小學的一名教師,他對在校學生及其他活動的管理是一種職務行為。他認為,王某在課堂上巡視,經過原告身邊發現其在玩弄鉛筆,采取用教棒隨手輕輕敲打原告鉛筆的方式進行制止,也是一種很正常的管理方法。王某在用教棒敲打原告鉛筆時,主觀上根本不存在故意對原告進行傷害。即使是這種職務方式不當,進而造成原告傷害結果的產生,其責任也應該由學校法人承擔。
有關校園安全小故事2
1994年5月17日下午,某小學五(3)班上體育課時,體育老師將全班同學分為男女兩組,男同學在操場上踢足球。女同學在操場旁邊的空地上跳長繩。當體育老師在女同學處指導跳長繩時,忽然聽到踢足球的同學在大聲喊叫,體育老師忙跑過去一看,只見學生方某手捂著眼睛,蹲在地上。原來,方某是甲方的守門員,乙方隊員帶球突破甲方防守,抬腳射門時,足球射到方某的膝蓋上后反彈到臉上,眼睛受傷;體育老師見方某左眼稍有紅腫,并無異常,方某自己也說能看見物品,除了有點痛之外,沒有什么大問題。放學回家后,方某將自己眼睛碰了一下的事告訴了家長,家長見孩子的眼睛表面無任何異常,孩子也說沒有什么不適之感,就沒在意。第二天早上,方某感到眼睛模糊,就去醫院檢查,才發現左眼視網膜剝離,雖經治療,左眼視力已嚴重損壞,幾近失明。
家長認為孩子受傷是發生在學校內,并且是在體育課上,應由學校承擔責任。故向學校提出承擔全部治療費用8300元,并索賠20萬元。家長認為學校對方某受傷負有責任的理由,一是體育課上踢足球,不能安排在水泥地的籃球場上進行;二是是一位留級生,年齡比同班學生大2歲,讓年齡懸殊的同學在一起踢球,很容易使小年齡學生受傷;三是踢足球時,體育老師不在操場上指導;四是事故發生后,學校沒有及時送方某去檢查;由于治療不及時,才造成如此嚴重后果。學校辯稱:一是踢足球是下發的教育大綱中要求的,學校也知道應該在足球場上鍛煉,但由于條件有限,難以做到,這不應該由學校承擔責任,何況許多學校都是在籃球場上踢足球的,本校十多年來一直如此,從未發生事故;二是同班同學之間相差一二歲也是正常的,不能因為是留級生,比其他同學大2歲,就不能與大家一起踢足球;三是體育課上老師曾反復叮囑要注意安全,當時老師也在認真負責地指導女同學跳繩,體育老師并未疏于職守;四是學校非常關心方某,沒有及時送其去醫院檢查,是從表面看方某不明顯,方某本人也講自己視力正常,不要緊的。特別是回家后,家長也沒有發現異常。
最后,學校、方某家長和王某家長三方經過多次協商,達成協議:方某治療眼睛的8300元醫療費,學校承擔50%,方某家長承擔30%,王某家長承擔20 %,事故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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