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30年代中期,香港茂隆皮箱行由于其出售的產品貨真價實,生意興隆,從而引起了英國商人威爾斯的嫉妒。于是威爾斯處心積慮的想出一條詭計,蓄意敲詐,到茂隆皮箱行訂購了3000只皮箱,價值港幣20萬元。合同寫明一個月取貨,逾期不按契約交貨,由賣方賠償損失50%。

茂隆行經理馮燦如期交貨時,威爾斯卻說,因為皮箱中使用了木料,所以就不算是真正的`皮箱,違背了合同。因此,威爾斯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按照合同的規定賠償他的損失。
馮燦委托律師羅文錦出庭辯護。開庭時,港英法院有意偏袒威爾斯,企圖判馮燦詐騙罪。威爾斯自以為陰謀得逞,不可一世。這時,羅律師站起來,從口袋里取出一只大號金懷表,高聲問法官:法官先生,請問這是什么表?
法官答:這是英國倫敦出品的金表。可是,這與本案有何關系?
當然有關系。羅律師高舉金表,面對法庭上所有的人問道:這是金表,沒有人懷疑了吧?但是,請問這只表除表殼鍍金之外,內部的機件全都是金制的嗎?
旁聽者異口同聲:當然不是。
羅律師乘勢而進,繼續問道:那么,人們為什么又叫它金表呢?他稍稍停頓了一下,理直氣壯的高聲說:由此可見,茂隆皮箱行的皮箱案,不過是原告的無理取鬧,存心勒索而已!
法官在大庭廣眾之下,雖然想袒護威爾斯,但他們理屈詞窮,只得以威爾斯誣告罪,罰款五千元結案。
大道理:
當對手吹毛求疵,向你興師問罪的時候,不妨找個參照物,用對比的方式駁倒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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