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詩一向被稱為“淺切”(李肇《國史補》卷下)、“俗”(蘇軾《祭柳子玉文》,《東坡前集》卷三五),甚至有“老嫗能解”之說(惠洪《冷齋夜話》)。這些評論和傳說都是就白詩的整體印象而言,而且有夸大貶斥之意。“老嫗能解”更明顯出于宋人臆造,與白詩的實際情況完全不符。白詩按照作者本人所劃分的類別,其語言運用和風格也存在著一定區別。其中,在語言斟酌上用力最多的,當屬諷諭詩和長篇排律(當然,與白居易的藝術天性更為吻合、寫得最為優美的應該是《長恨歌》、《琵琶行》等長篇歌行);寫得比較隨意的,則是閑適詩和其他律體詩。
諷諭詩按詩體原分為兩部分:“古調詩五言”和“新樂府雜言”,被作者本人分別編入《白氏文集》的卷一、二和卷三、四(1)。諷諭詩被作者視同諫章,“上以廣宸聰,副憂勤,次以酬恩獎,塞言責”(白居易《與元九書》,《白居易集》卷四五),其直接言說對象為君主和整個官僚階層,由作者賦予了這樣嚴肅的意義,在語言運用上當然不可能十分隨意;除了體現作者的言責和思想外,還必須能夠體現合于作者詞臣身份的遠高于一般水平的文學修養,在文采上至少不能輸于其他文人詩作或章奏表狀,此外還要合于官場交際和政治話語的規范 (2)。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它的政治和文學效果。
白居易在《新樂府序》中對語言運用提出過明確要求:“其辭質而徑,欲見之者易諭也。其言直而切,欲聞之者深誡也。”《新樂府序》全篇其實都是言必有據,這里提出的質、徑、直、切四條標準都有來歷,其涵義與所謂“俚俗”絕不相同。《荀子性惡》稱:“少言則徑而省。”《論衡正說》有所謂“徑直之文”。《漢書司馬遷傳》稱司馬遷有良史之才,“辯而不華,質而不俚”(3)。《文心雕龍明詩》稱古詩“直而不野”,“怊悵切情”,《體性》贊賞“辭直義暢,切理厭心”,《比興》謂“比興雖繁,以切至為貴”。根據以上典據,可知“質”的意思是質實、真實,“徑”的意思是不費言、不迂曲,“直”的意思是坦直真率,“ 切”的意思是表達(包括運用比興等手法)真切易曉。這四條標準都是就文人創作傳統而言,并且以某些經典作品為典范。它所排斥的,僅僅是文人創作傳統中的另一類華麗、空洞、繁縟、迂曲的風格;不但不排斥典雅莊重的風格,相反,恰恰要以它的方式努力達到這一風格。此外還應注意,《新樂府序》所言還不能涵括諷諭詩中的另兩卷五言古詩,五言古詩中由于包含大量興寄體作品,其風格當然更顯得古雅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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