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地處龍江中下游左岸,西北高,多丘陵;東南低,屬沖積平原,是縣主糧食產區之一,是17萬常住人口的農業大鎮。近年來在我省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背景下,我鎮經濟發展呈現出欣欣向榮之勢,不僅在農業領域上取得突破性的成就,工業領域的發展也漸漸迎來了春天,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較大的提高。但在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社會矛盾也隨之激增,給社會的穩定、人民原本和諧的生活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具體體現在向我基層司法所申請的人民調解案件的與日增多。案件的增多,體現了人民群眾對糾紛順利解決的迫切希望,同時也是對認真做好基層司法調解工作的強烈要求。近來,在縣、鎮兩級政府、局機關的正確領導以及我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認真盡責的努力工作之下,我鎮人民調解工作得以順利開展,做到了積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努力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的基層維穩工作目標,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經過這段時期的努力工作,我鎮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一、抓住案件重點,巧妙息紛止爭
群眾糾紛的引起可能來自很多方面的原因,如言語間誤會引起的糾紛,來自基層信息閉塞所引起誤會的糾紛,人民群眾由于法治素養低沒有運用合法合理的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引起的糾紛等等。案件的不同,人民調解工作的處理步驟是不一樣的,有針對性的進行處理,是提高糾紛解決效率、糾紛解決成功率的重要要求。故此,我們認為案件的處理需從其背景原由出發,從源頭上了解案件性質,進而進行有針對性的部署與指導。如2012年4月我鎮發生的山地合同糾紛以及2012年12月發生的厝地邊角糾紛,這兩個案件均屬于土地糾紛,但是性質卻是完全的不同。案例一,當事人雙方由于農村土地信息公開的閉塞引起的土地糾紛;案例二,當事人雙方因言語間的誤會所引發的土地糾紛。在對這兩個案件的處理上,由于其所發生的背景原由不同,所采取的針對性解決措施也是不一樣的。如案例一,我們重點需從土地合同材料上出發,收集相關證據,加之向當事人耐心解釋協調,在事實上、情理上形成當事人的正確認識,從而促成當事人相互間的諒解,解除當事人間的糾紛。案例二,由于是鄰里間言語間的誤會,從而形成對之前土地使用協議的不信任,故而引起的糾紛。對此我們需要做的是穩定當事人的情緒,同時在村委會及周邊群眾的協助勸導之下,解除當事人之間言語的誤會,恢復原本和諧近鄰的關系。再而利用案件所涉及土地的相關書面資料,向當事人進行耐心解釋,促成當事人間在和諧合理使用土地的意愿下,達成雙方都能信服的合理合法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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