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們通過積極創建“大調解”機制,以“大調解”建設為平臺,努力做好來信來訪和糾紛處置工作,及時化解各類群體性矛盾,為街道的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創造了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
2017年我街道各級調委會共調處群眾各類民間糾紛80余起,涉及人數520余人,調解率達100%,調解成功率達96.8%。其中群集性來訪13批,涉及人數350余人;個體性糾紛67件,涉及人數104人;涉及企業改制、征地補償、拆遷安置、勞動保障、低保就業等各類社會矛盾以及一些個體性問題。同時,我所參與集中處理了“三路一橋”歷史遺留問題、楊村兌付糾紛、岔道、大圣社區安置房分配糾紛等重大糾紛。
1、完善“大調解”工作制度建設。
一是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每月召開一次由社區主任、治調主任參加的工作例會;每周由各社區反饋穩定工作動態;基層居民小組綜治協會會員隨時反饋不穩定信息。通過定期、不定期的矛盾糾紛排查,及時掌握矛盾糾紛信息、動態,并及時做出處置預案。
二是領導周三接待日制度。堅持實行黨政領導周三輪流值班接待群眾,并實行首問負責制。對群眾的來訪,能當場解決的當場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及時移交相關職能部門限時解決,并跟蹤督辦。對于確實不能解決的,也堅持向群眾做好說服和解釋工作。
三是接待登記制度。對群眾的每一件來信來訪,街道調處中心都認真進行登記,做好記錄,并填寫分流交辦意見,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交由相關職能部門限期辦理,辦理結果告之調處中心備案,調處不成的及時回流中心或告之當事人通過其他渠道解決。四是限期處理制度。根據各類不同社會矛盾糾紛,分別制定調處完成期,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相關部門對其調解的糾紛都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調處不成的及時回流中心或告之當事人通過其他渠道解決。五是重大疑難糾紛請示報告、會辦制度。
對政策性較強、可能產生重大影響,以及各類重大的疑難糾紛,都由調處中心及時向分管領導以及街道主要領導報告,研究處置方案,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會辦,盡可能妥善解決社會矛盾。六是督查回訪制度。為提高各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對矛盾糾紛的調處水平,對矛盾糾紛分流后進行跟蹤、了解、監督并指導,掌握調處情況,今年下半年,我們在岔路社區建立了“糾紛評議室”,邀請糾紛當事人的鄰居、街坊作為居民代表參加糾紛調處的旁聽,讓他們“聽身邊事,評身邊人”,聽取群眾對矛盾糾紛調處結果的意見和建議,并認真總結、反饋,一方面促進了居民道德素質的提高,另一方面促進社區形成好的風俗習慣。七是考核獎懲制度。將“大調解”工作納入街道對各社區、部門和單位的千分考核。對調處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調處化解矛盾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糾紛激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將追究相關部門、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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