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1.政府審計——又稱國家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依法所進行的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代表政府依法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等的財政和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在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過程中,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或有收費——是指收費與否或收費多少以鑒證工作結果或實現特定目的為條件。
3.審計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
4.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經營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對法律法規的遵守,由治理層、管理層和其他人員設計與執行的政策及程序。
5.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對有關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
6.存貨監盤——是指注冊會計師現場觀察被審計單位存貨的盤點,并對已盤點的存貨進行適當的檢查。
7.風險評估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而實施的程序。
8.順查法——是指按照會計核算的處理順序依次進行檢查核對的一種方法。
9.審計質量控制——是指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確保審計工作質量符合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要求對審計的各種業務活動或行為進行有計劃的監督、綜合和協調的一種活動或行為。
10.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
11.注冊會計師審計——又稱民間審計、社會審計,是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核批準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審計。
12.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謹慎都沒有保持,對業務或事項不加考慮,滿不在乎,根本沒有遵守專業標準或嚴重違背審計準則而導致審計失敗。
13.審計——是指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型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簽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14.專業勝任能力——是指注冊會計師應當具有專業知識、技能或經驗,能夠勝任承接的工作。
15.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專職審計機構或人員實施的審計,是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16.鑒證業務——是指注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信息提出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信任程度的業務。
17.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簽訂的,用以記錄和確認審計業務的委托與受托關系、審計目標和范圍、雙方的責任以及報告的格式等事項的書面協議。
18.審計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對制定的審計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作出的記錄。
19.審計失敗——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有過失甚至欺詐行為,被揭發后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20.控制測試——是指在了解內部控制的基礎上,為了確定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設計與執行是否有效而實施的審計程序。
21.審閱業務——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閱程序的基礎上,說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項,使其相信財務報表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22.控制環境——包括治理職能和管理職能,以及治理層和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態度、認識和措施。
23.經營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評價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效果和效率,而對其經營程序和方法進行的評價。
24.內部證據——是由被審計單位內部機構或職員編制和提供的書面證據。
25.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執行鑒證業務的靈魂。所謂獨立性,是指實質上的獨立和形式上的獨立。實質上的獨立,是指注冊會計師在發表意見時其職業道德不受影響,公正執業,保持客觀和職業懷疑;形式上的獨立,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或鑒證小組避免出現這樣重大的情形,使得擁有充分相關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斷其公正性、客觀性或職業懷疑態度受到損害。
26.逆查法——又稱倒查法,是指按照與會計核算程序相反的順序依次進行審計的方法。
27.詳查法——是通過對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簿、會計報表逐一進行全面、詳細的審查而達到審計目的的一種方法。
28.抽查法——是指從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內的全部會計資料中,選擇其中某一部分或某段時期的會計資料進行審查的一種方法。
29.違約——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未能達到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如未能按時提交審計報告,違反了與被審計單位訂立的保密協議等,審計人員應負違約責任。
30.審計程序——是指審計工作從開始到結束的整個過程。
31.外部證據——是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組織機構或人士編制的書面證據。
32.認定——是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組成要素的確認、計量、列報作出的明確或隱含的表達。
33.實質性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直接用以發現認定層次重大錯報的審計程序。
34.盤點法——又稱盤存法,是根據賬簿記錄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清產盤點,以確定賬存與實存是否相符的一種方法。
35.觀察法——是指審計人員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實地觀察來取得書面資料以外的審計證據的方法。
36.調節法——是指在審查某個項目時,通過調節有關數據,證實所需證明數據正確性的一種方法。
37.查詢法——是審計人員對審計過程中的疑點和問題,通過向有關人員詢問和質疑等方式來證實客觀事實或書面資料,取得審計證據的一種審計方法。
38.鑒定法——是指運用化驗分析、物理檢驗等專門技術對書面資料的真偽、實物的質量等進行分析、鑒別,獲取審計證據的一種檢查方法。
39.審計準則——是用來規范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獲取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出具審計報告的專業標準。
40.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是指在出具審計報告前,對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在準備報告時形成的結論作出客觀評價的過程。
41.經營失敗——是指被審計單位發生債務危機、甚至破產清算,無法持續經營的情況。
42.欺詐——指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是注冊會計師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單位的財務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加以虛偽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行為。
43.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
44.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足以支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
45.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即審計證據在支持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包括披露)的相關認定,或發現其中存在的錯報方面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
46.控制活動——是指有助于確保管理層的指令得以執行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與授權、業績評價、信息處理、實物控制和職責分離等相關的活動。
47.審計主體——就是審計的執行者,即審計的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
48.合規性審計——是指為了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遵循了特定的程序、規則或條例而進行的評價。
49.事前審計——是指審計機構的專職人員在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及其他經濟活動發生之前所進行的審計。
50.事中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執行過程中進行的審計。
51.事后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完成以后所進行的審計。
52.報送審計——又稱送達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將需要審查的全部資料送到審計機關所在地進行的審計。
53.就地審計——又稱現場審計,是審計機構派出審計小組和專職人員到被審計單位現場進行的審計。
54.審計目標——是指在一定的歷史環境下,人們通過審計實踐活動所期望達到的理想境地或最終結果。
55.永久性檔案——是指那些記錄內容相對穩定,具有長期使用價值,并對以后審計工作具有重要影響和直接作用的審計檔案。
56.積極式函證——又稱肯定式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向第三方發出詢證函,要求第三方證實有關信息,注冊會計師要求被詢證者在所有情況下必須回函,確認詢證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確,或填列詢證函要求的信息。
57.消極式函證——又稱否定式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向第三方發出詢證函,要求第三方證實有關信息,注冊會計師只要求被詢證者僅在不同意詢證函列示信息的情況下才予以回函。
58.標準審計報告——是指包括標準措辭的引言段、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審計意見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不附加說明段、強調事項段或任何修飾性用語。
59.非標準審計報告——是指標準審計報告以外的其他審計報告,包括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和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60.詳式審計報告——又稱長式審計報告,是指對審計對象所有重要的經濟業務和情況都要作詳細說明和分析的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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