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刑事申訴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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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刑事申訴狀范文1
申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華,又名張華,男,1xxx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共產黨員,中專文化,是廣州市A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現住羅定市黎少鎮沿江路102號。
申訴人因涉嫌盜竊一案,不服羅定市人民法院(xxx8)羅法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xxx0)云中法審監刑申字第XX號通知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xx1)粵高法審監申第XX號駁回申訴通知書,現向貴院提起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請求貴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與理由: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莫須有的事實和證據認定被告人犯盜竊罪,并以此適用相關法律錯誤判處被告人刑罰,此案為明顯的冤假錯案。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嚴重不清。
原審判決認為:“xxx7年7月22日,黎少電站負責人廖來到張某華處抄表時,發現張某華近幾個月來的電度數很少,于是幫其更換電度表(照明用),但電度表還是不轉。后經檢查其用電情況,發現張某華把電管部門原裝給其廠生產和照明用電的三相四線漏電保護開關私自更換成為硬石板閘刀開關,將原電源開關的零線剪斷,不插入三個單相的動力電表,而把室內的零線接到機械外殼接地的地網上,形成“一線一地”用電,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經羅定市供電局電能計量室和云浮市電力工業局鑒定張某華的行為屬竊電的行為。”原審判決的上述認定與事實嚴重不符。
(一)三個計量單相表從安裝時便沒有接入零線,導致三個單相表沒有零線回路,造成計量電度不準,此為供電方黎少電站錯誤安裝所致,申訴人并無任何改裝盜接行為。xxx7年7月22日,廖來、招永彬是黎少電站的私人承包老板,為取非法之利,誣告用戶私自更換漏電保護開關為石板閘刀開關,將原電源的零線剪斷不插入三個動力電表,造成計量誤差為由,誣告用戶竊電,不向上級生產主管部門反映,蠻不講理,在當天強行將廠的單相照明和三相動力用電全部剪斷,中斷供電,然后向申訴人勒索40萬元,但因其無理,后來一減再減到5萬元,因勒索不成,又將廠的自來水管拆除,中斷供水進行恐嚇。為了維護合法的權益,申訴人首先向鎮政府、鎮供電所、市供電局電力科反映情況,這三個單位均說是私人承包的,不屬他們管,于是在市公安局局長接訪日,向公安局反映,接待的朱副局長解釋說,電的問題另有法律不同其他盜竊案和刑事案,我們公安局不懂電,此案不屬管轄范圍。最后申訴人唯有向市政府、市人大反映情況。
xxx7年11月4日,羅定市政府和市人大委托羅定市供電局派出檢查人員到案件現場檢查,其中市供電局三個職能部門(用電科、安監科、計量室),市人大、鎮供電所所長李國森、鎮政府、鎮建辦、黎少電站廖來、招永彬和申訴人工廠員工共20多人參與配合檢查。經法定程序檢查,黎少電站招永彬承認自己安裝錯誤,三個單相表從安裝時就沒有接入零線,導致沒有零線回路,造成計量電度不準,市供電局計量室主任李葉恩依據現場證據確定的事實,依法擬訂用電檢查結果協議書,供電方黎少電站廖來當眾簽字確認,協議雙方各執一份復印件,原件在市供電局處存檔,市人大也有備案。此協議由多部門、多人組成聯合檢查組作出,這份檢查結果協議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是有效的法律依據(見附件一),也經過供電方的簽名確認,作為原始的檢查結果,應當成為認定電力裝置安裝事實的權威證據。
(二)原審判決認定供電方更換電度表(照明用),電度表還是不轉,此認定與事實不符。從供電方安裝計量裝置以后,電表一直在轉,申訴人也如電表所顯示的讀數交納相應電費,此有黎少電站收取電費的發票為證。原審判決在缺乏相應證據的情況下如此認定事實與案件的真實情況存在嚴重矛盾。
(三)原審判決認定申訴人盜竊電力價值26673.14元與事實不符,嚴重夸大了誤差數額。根據本案的《重新鑒定》所述:“三只作動力計量的單相電能表電壓回路沒有接入零線(即b處斷開),電能表之間的電壓回路相聯接,構成中性點不接地的星形接線方式。該接電方式在三相負載同時運行但不平衡時和兩負載運行時,計量會有較大的誤差。”事實上,由于供電方錯誤安裝計量裝置所導致的計量誤差,經供電部門權威工程師確認,其誤差值大約在12%左右,而申訴人工廠自xxx5年投產用電以來電費共計15000多元,在法院開庭審理時主審法官已核對確認過該數額,按當時的收費標準計算出來的誤差值是1800多元,并非判決所認可的26673.14元。
本案糾紛的緣起是作為供電方的黎少電站故意錯誤安裝計量裝置,導致少計少收申訴人相應的電費,不存在申訴人改裝盜接計量裝置盜竊電的問題。此案為一般的民事糾紛案件,依據民法及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供電方應承擔因自身過錯所造成的法律責任,而出于公平及受益的原則,申訴人應補交按照正確計量讀數的相應電費。羅定市人民檢察院錯誤將該案定性為刑事案件并提起公訴,而原審法院在違背事實和缺乏案件證據的情況下錯誤認定案件事實并判處刑罰。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嚴重不足。
(一)本案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xxx8年9月14日云浮市電力局出具的《關于羅定市黎少鎮華發塑膠廠用電情況的重新鑒定》。但該重新鑒定在取得程序和鑒定結論上存在嚴重錯誤,法院不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一,該證據的獲取程序違法。xxx8年9月9日,云浮市電力工業局派員到申訴人處重新檢查時,在沒有填寫《用電檢查工作單》,不怪審核批準后,就赴用戶執行查電,違反《電力法》檢查程序,第十七條,并且在檢查現場上,破壞廠受電線路設施剪斷多處,造成電力不能運行事故,至今已經六年,還沒有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修復,使廠無法恢復用電生產,觸犯《電力法》法律責任第60條。同時違反《電力法》檢查紀律第23條的規定,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不得在檢查現場上替代電工作業,是違法實行檢查、執行措施,同時在整個檢查過程中并沒有出示《用電檢查證》,檢查結束后也沒有依法開具《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或《違章用電竊電通知書》交由申訴人簽收,已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58條、《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第17、18、19、22、23條的相關規定,如此違反程序得出的證據不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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