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法治國家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我國正在建設的法治國家既不同于資本主義法治國家,也不同于社會主義非法治國家,有其獨特的標志。尤其是探討和認識我國正在建設的法治國家與我國以前和現在所不同的特征,是法學理論研究的重要任務。筆者認為,我國正在建設的法治國家應當以法律至上、法制完備、立法民主、立法公正、制約權力、保障權利與我國以前和現在相區別。本文不揣冒昧,謹發表一些不成熟的意見,以請教于法學理論界的專家學者。
法律至上:我國法治國家的理性原則
法律至上是法學界熟知的原則和口號,但由于種種原因,人們對它的誤解、岐見長期困擾著我們。使我們難以名正言順地提出和倡導法律至上的原則。現實中,也還有種種影響我們實行法律至上的原則。
法律至上是人類法治發展進程中提出的重要口號和基本原則之一。其意在強調法律在整個社會規范體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會規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與法律相沖突。
有的人認為,法律至上就是對權力的否定。因此,有的人歌頌它,有的人否定它。其實,法律至上并不是對權力的簡單否定。從法律對權力的依賴關系上講,法律是權力的產物,沒有權力,絕無法律的產生和存在可言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都說明,沒有權力,就沒有法律的產生包括制定或認可,也沒有法律的存在和被貫徹實施。權力始終是法律得以存在的依據。在法律產生和存在的意義上,沒有法律至上的問題。法律既不可能超越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超越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和人類進步的實際狀況,也不可能逾越或凌駕于一切權力之上。然而撇開這一意義,法律與法律社會的各種權力之間的關系就不再簡單的是一個權力高于法律的問題。甚至恰恰相反,任何權力的獲得和行使都應當具有法律上的依據。法律相對于權力應當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即使是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實施也都概莫能外。因為,除一些通過革命而建立的新政權的最初立法外,任何立法都得遵守法律的規定,即使是革命政權最初的立法,雖然不必遵守舊時代既有的法律規定,但是也還得遵守法的規律,遵照立法的原理乃至法的原理,而不能完全隨心所欲。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shiyongwen/yanjianggao/536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