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不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1.缺乏對執法權力的制約。以權力制約權力,是近現代政治民主化和法制化運行的法則,科學的權力制約應具備三大特征:一是權力制約的全面性;二是權力制約的相互性;三是權力制約的可行性。然而,我國現階段對執法權力的制約,無論是在制約機制的設計上還是運行中,都存在著明顯的缺陷。首先,立法對執法缺乏有效制約,既無財政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直接有效控制權,又無審計監督和其他有效手段,無以制約執法過程,致使人大監督缺乏力度;其次,執法權力內部缺少相互制約機制,除了辦理刑事案件中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存在一定程序的相互制約以外,其他執法活動都只有本系統內部上級對下級權力行使的單向監督,執法權力間的平行或交叉雙向制約均不存在;再次,執法機構的配置與運行缺乏相互制約,導致為政不廉,工作低效,執法不力,執法效果不佳。
2.沒有健全、高效的執法監督機制。我國目前的執法監督,無論是執法內部監督,還是執法外部監督,其效能都是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執法監督機制本身不夠健全,尤其是執法外部監督機制及其相關機制的不健全,是造成執法監督不力的根本原因。而執法監督不力,必然會導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的難以根除。
3.地方保護主義、部門利益驅動。有的執法部門受地方黨政個別領導的干預、唆使,讓法律為地方或部門的不正當利益服務;有的執法部門在辦案中偏袒本地當事人,爭案件管轄權,作不公正裁決或推卸責任;有的地方機關和個人阻礙法院判決的執行,以扣押人質的方式追討債款;有的黨政領導甚至執法部門或公開參與和支持,或暗中縱容包庇,憑借靠山大、關系網寬、保護層厚,鉆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千方百計逃避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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