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崇高的社會責任
一般而言,責任意味著依照身份、地位或職業,由命令或習俗責成的工作、行為、服務或職務。社會責任就是人們所扮演的社會角色所應該發揮的功能。社會責任的賦予者可能是政府、組織和團體,也可能是社會公眾、家庭和個人。通過政府、組織和團體賦予的責任通常具有強制性,受法律、行政和經濟約束;而由社會公眾、家庭和個人所賦予的責任則往往具有自然和自覺的特征,受社會輿論和個人良心約束。
社會工作者的責任分為社會責任和專業責任。前者是指在一般社會關系中力所能及的助人行為,后者則是在專業崗位上應盡的工作義務。與普通公民相比,社會工作者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具有更強的敏感度;同時,公眾對社會工作者這一職業群體也會在道德上寄予更高的希望。我們很難想象缺乏社會責任感的人能夠在社會工作實踐中盡到專業責任。此外,社會工作者也往往能夠通過不斷進行專業實踐而強化自己的社會責任感。
二、豐富的人文情懷
人文情懷是人類與生俱來的對本身的親近情感,是人類對自身生命、健康、尊嚴的自然關愛,它是人們的社會責任和倫理規范的情感基矗不過,由于宗教信仰、政治派別和社會分工等因素的影響,不同的群體和民族表達人文情懷的程度不同,方式各異。
如果說專業價值體系是社會工作實踐的哲學基礎,那么人文情懷則是其中最重要的感性動力。一般公眾內心具有的諸如慈善、憐憫等自發、直覺的助人意識,往往基于道德因素;而社會工作者的人文情懷則是一種更為豐富、成熟、穩定的社會情感,與其專業價值一脈相承,并能通過專業實踐不斷得到強化。許多事例表明,即使由于種種原因脫離了社會工作領域,人們在實踐中已經固化的那種對人類的深切關愛依然時刻影響著他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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