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的學習心得體會范文
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么出現的呢?當今社會的主流觀點是:法律是人類在人類社會生活、工作等活動中相互定立契約而產生的。
法律規定了權利與義務,權利義務相對來說就是自由與限制,絕大多人都是向往安定的生活,但是每個人都各有其個性、欲望,只有對那些超出某個限度的約束起來,社會整體才能得以正常運轉。因此法律成了我們社會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始終將所有人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之中,在這之中給予人自由生存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也同樣限制個人的行動以維護整個國家的穩定。
為了達到安定的目的,我們就得完善我們的法律,但是法律畢竟是人來制定的,人無完人,人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就不可能完善。因此,為了維護法的公正性,我們就得有一個原則或是中心,讓法律圍繞著它,當法律出現不合理的時候就按照它來判別,這就是法的價值。
而法的價值主要有三個基本價值:第一,安定性的價值;第二,正義性的價值;第三,合目的性的價值,其又分為符合社會發展的目的與符合國家發展的目的價值。任何法律制度的確立和實施都離不開這三種價值之間的平衡,三項價值之間的沖突與博弈的結果就是讓法律具有合理性。
只要在制定法律或是實施法律的時候對社會或事實情況進行分析,基本上就能制定出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判決。
但法律存的目的是什么呢?
在當今的法治社會,法律可以說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它規范了所有公民的義務和權利。對于違反法律的人,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正是這種強制措施才能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非法侵害。法律從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成是道德的底線。
所以法律永遠不是第一位的。法律只是一種手段,通過法律我們構建想要的理想社會,所有人在規則下行事,而終極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社會傷害成本。如果單純為了執法而執法,這將是法治路上一個最大的誤區。信仰法律,并不意味著要愚忠于法律。輕判案例在國外并不罕見,法律背后有許多當事人自身無法承受的現實之重,但為何在我國卻引起連番呼聲 原因在于,在我國司法狀況并不理想的今天,民眾時常難以辨別什么是法律合理的妥協,哪些又是法律不合理的讓步,既然難辨真偽,還不如一網打盡來得干脆。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我們在傳統觀念中認為法律是限制人的、束縛人的,其實不然。英國啟蒙思想家洛克是這樣說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維護和擴大自由。這是因為在所有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狀態中,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自由。這是因為自由意味著不受他人的束縛和強暴;而這種自由在不存在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的:一如我們所被告知的那樣,這自由并不是每個人為所欲為的自由。(因為當其他人的意志支配某人的時候,該人又怎能自由呢?)但是,一種處分或安排的自由,一如他所列舉的那些包括對他的人身、他的行動、他的所有物以及他全部財產的處分,乃是法律所允許的自由;因此,在這樣的法律下,他不受其他人的專斷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夠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在400前的英國說出這樣精辟的話是多么的偉大啊,我們認真的理解這句話,我們可以得到新的認識。法律事實上是保護和擴大我們的自由的。沒有法律的情況下,社會上的每一個人的權利在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是沒有辦法得到公力救濟的,而私力救濟往往是非常危險的。法律的存在為我們得到公力救濟提供了可能。法律可以使企圖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人心懷忌憚,使我們的生活和安全有了保障。所以法律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我們需要法律。沒有法律,我們的社會就會陷入混亂,我們的財產、安全沒有保障。法律是重要的。
為什么會有人認為法律是限制人的呢?這和我們國家的傳統有關,我們國家在傳統上的.法律,是以刑為主,法律調整的方式是懲罰,刑罰的方式。而不是民法的方式,大量的民法上的關系是由道德來調整的。中國的法律傳統是這樣的,因此我們中國人討厭和法律有關系。與法律有關系一般就是監獄、刑罰、斬首,總是沒有溫情的東西。
而在清朝末年,我們引進了西方的法律,我們的傳統的法律體系改變了,但是我們的傳統還是根深蒂固的。許多執法者也沒有現代的法律意識,我們現在學習法律基礎。法律知識是學習的一個重點,同時我們明白法律的意義更是重要的。所以我們了解到了法律的意義是為了保證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這個是至重要的。有了對法律的目的的正確的認識,我們才能更好的學習法律,更好的知道學習法律的意義。學習法律就是要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何避免不法侵害。
這學期的法理學課程我明白了很多,學習法律不僅僅意味著學習法律的規定,而且要法律意識的轉變。我們為什么要維權,不僅僅因為經濟利益。而且正義本身也是指的追求的。我們不但但生活在經濟利益的世界里,我們的追求很多,有真理、效率和正義,大量的“一元錢官司”表明了我們不應當只追求金錢利益,還有更加值得我們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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