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本與注意事項
勞動仲裁申請書注意事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勞動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勞動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及確認勞動關系等發生的勞動爭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范圍內申請勞動仲裁,如果過了時效申請,就喪失了勝訴權,即證據充分勝訴把握很大的一個案子,因超過仲裁時效,就喪失了勝訴權。
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是在用人單位注冊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請,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定等同于實際營業地,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工商信息網查詢用人單位的注冊地。用人單位注冊地在外地的,依照規定,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和證據清單。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交書面申訴書的,可以口頭申訴,并在書記員記錄的申訴書中簽字確認。申訴書中應當寫明以下事項:1、爭議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具體可見勞動仲裁委制定的申訴書表格,依項填寫即可);2、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具體填寫方式同上);3、仲裁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4、所附證據名稱、證人姓名和住址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時,還應附交下列材料:1、勞動合同或其他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申請勞動仲裁要證明存在勞動關系,關于勞動爭議仲裁舉證,參見沈律師的另一篇文章“勞動爭議仲裁舉證 勞動關系舉證”;2、身份證復印件;3、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的應當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批準證書副本及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同意的其他公民參加仲裁活動,代為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接受法律文書、遞交證據及參加庭審,代為和解等。委托代理人的,申請人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集體勞動爭議職工當事人應提交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的授權委托書;
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本
申請人:
被申請人:
住址:
負責人: 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
拓展閱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注意事項
一、 應提交的文件
1、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采用書面形式,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以及聯系電話和被訴人(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申訴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并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2、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遞交起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書寫起訴狀卻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計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起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1)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3、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提起訴訟時起訴人還應提交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 當事人注意事項: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無論哪一方申請調解、仲裁,都應以對方當事人為被申訴人。對仲裁庭的裁決不服的只能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而不能以仲裁委員會為被告。
三、時效規定:
1、 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
2、 仲裁裁決應自受到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3、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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