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特點,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發包人的裝飾裝修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地點:北京市豐臺區角門北路東口。
1.2 工程內容以本工程裝修工程預算書內容為準。
1.3 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1)種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發包人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人包工、發包人包料。
1.4 工程期限____天,開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 ___年____月____日(含拆除工程時間)。
1.5 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費用為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詳見本項目裝修工程預算書)。
第二條 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發包人與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并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條 施工圖紙
雙方商定施工圖紙采取下列第(2) 種方式提供:
(1)發包人自行設計并提供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發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2)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設計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發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設計 費由發包人支付。
第四條 發包人義務
4.1 開工前3天,為承包人入場施工創造條件。包括:搬清室內家具、陳設或將室內不易搬動的家具、陳設歸堆、遮蓋,以不影響施工為原則;
4.2 提供施工期間的水源、電源及費用;
4.3 負責協調施工隊與鄰里之間的關系;
4.4 不拆動室內承重結構,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4.5 施工期間發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該居室的,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保衛及消防等項工作;
4.6 參與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的監督,負責材料進場、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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