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稱:
工程編號: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簽訂日期:
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方:(簡稱甲方)承包方:(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天津市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工程地點:
1.3 工程內容: (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1.4 承包范圍:
1.5 承包方式:
1.6 合同價款:本工程造價¥
金額大寫:第二條 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開工日期:本工程定于日開工。
2.2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日竣工。
2.3 全部工程總日歷天數
2.4 各單項工程開竣工日期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第三條 工期延誤與工期獎罰
3.1 延期開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時開工,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到來之前提前五天,向甲方書面提出延期開工的要求和理由。甲方代表應在三天內書面答復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內不予答復,工期相應順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3.2 暫停施工。甲方代表認為必要時,可提出暫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在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后,應及時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時內予以答復。甲方未能在規定時間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時限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停工責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3.3 工期延誤。下列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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