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書樣本提要:基于上述事由,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1、24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涉外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書樣本
異議人:SSXX公司
住所:SS市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裁定將A訴B、SSXX公司民間借貸糾紛(20**) 民初字第 號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鑒于B為香港居民,考慮到:
1、本案不存在明確的約定管轄法院。
原告證據中的《借款合同》未經原告本人簽署,依法未成立,則不應以其中有關條款作為已約定爭議管轄法院的依據。
2、本案之合同簽訂地與合同履行地不明確。
首先,未有證據證明確切的合同簽訂地;其次,未有證據表明訴爭款項支付地點,異議人對B是否收悉借款亦不知情,則合同履行地不明確。因此,無從確定本案之合同簽訂地或合同履行地在貴院轄區。
3、本案中訴訟標的或者可供扣押的被告財產均不在貴院轄區內。
4、本案兩被告之住所地均不在貴院轄區內。
基于上述事由,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1、24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等有關規定,貴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因此,異議人請求貴法院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SS市中級人民法院
異議人:SSXX公司
(蓋章)
20 年 月 日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shiyongwen/hetongfanben/5265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