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中主債務的訴訟時效
對于借款合同者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應適用我國《民法通則》關于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期間為2年,對于當事人間約定了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訴點應為該還款之日;未約定還款日期的,從權利人可行使權利之時起算,但從借款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再予以保護。在分期償還的借款,則每一筆有明確履行期限的還款在到期之日即單獨起算該筆借款的訴訟時效。至于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以及延長皆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二、實務中涉及訴訟時效的幾個難點問題
1、權利人起訴后又自動撤訴,或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有些學者認為,我國《民法通則》僅是規定了提起訴訟引起的訴訟時效中斷,只要有訴訟這一行為,就說明權利人沒有放棄權利,亦非怠于行使權利,只是某種原因出現致使其撤訴而已。也有些學者認為起訴后又自動撤訴的,是權利人否定了先前權利的行使,應視為對由起訴而生的法律效力的拋棄的意思表示,訴的撤回,視為未起訴。所以不產生訴訟時效的中斷,因此,第二種學者的已經較為合理,但是如起訴狀副本已由法院送達被告,原告撤回起訴,此時,雖法院尚未作出判決,但也可視為權利人的請求到達于對方當事人,可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若權利人提起訴訟后,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若權利人向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被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并且被告知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直接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發現立案后該法院沒有管轄權,或者直接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發現立案后該法院沒有管轄權,而被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被裁定駁回起訴,在此情況下,雖權利人起訴的事實本身說明權利人在積極行使權利,因此訴訟時效應當中斷,中斷溯及力至權利人第一次提起訴狀之日,若訴訟時效不中斷,則可能發生權利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時或者受移送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情形,若以此為由認定權利人喪失勝訴權,則未免對權利人要求過于嚴格,而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對象錯誤,或者訴訟請求沒有依據或者訴訟請求不明確,不合法,而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或者不予受理的,則訴訟時效不中斷,因為上述情況系權利人自身不恰當或者不合理的行使自己的權利所致,故不利后果應由權利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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