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標的額例文
篇一:合同標的額
合同標的額
1、合同標的額是指合同的金額。
2、合同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3、商業買賣合同中會有的特定名詞,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
4、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系,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
5、合同標的物在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中比較常見,并不是所有合同中都存在標的物。
6、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7、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出賣人所有或者有權處分的物。
8、一般情況下,出賣人于出賣時即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出賣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9、如現實生活中的連環買賣,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買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賣人,該方在訂立后一買賣合同時,可能還未成為標的物的所有人。
10、但出賣人在交付時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否則,適用有關無權處分的規定。
11、合同法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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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什么是合同的標的
什么是合同的標的
一、合同標的的概念
1、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2、合同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
3、合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地有以下4類
1)有形財產
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
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
3)勞務
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托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
4)工作成果
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
二、什么是合同的標的
1、合同標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力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2、合同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
3、合同標的條款必須清楚的寫明標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從而
能夠界定權利義務。
篇三:合同標的不明確
合同標的不明確
【案例】
某年1月,某市石油公司與該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一份《加油站維修項目合同書》。協議約定:建筑公司為石油公司提供加油站維修服務,建筑公司按石油公司提供的圖紙施工,工程驗收合格后一周內按工程預算的90%付款,合同價款以經中價審計審定的結算報告為準,于工程質保期結束后三天內全部付清,合同期限為一年。但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具體維修哪座加油站。
同年2月,石油公司將一座加油站的維修工程發包給建筑公司,兩個月后,該工程順利完工。同年8月,石油公司決定對轄區內的另外3作加油站進行維修,同時按上級公司要求,以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該建筑公司也參加了投標,但由于報價太高而均未中標。于是,石油公司將維修工程發包給了另外兩家中標的企業,并與之簽訂了合同。同年9月,該建筑公司認為石油公司違約向當地法院起訴,理由是雙方于1月份已經簽訂了《加油站維修項目合同書》,合同期限為一年,本年度內石油公司所有加油站的維修工程均應由其承包。
【評析】
本案例中,雙方之所以發生爭議,主要在于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合同標的,于是給了對方可乘之機。合同標的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條款之一,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對此做出明確約定。《合同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雙方當事人;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本案中,石油公司和建筑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維修對象,容易讓人誤解為包括本年度內所有的加油站維修工程項目。而法院的最終判決結果也表明,石油公司為此承擔了違約責任,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2011年6月12日
【簽訂合同注意事項】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力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標的條款必須清楚的寫明標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從而能夠界定權利義務。
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合同的必要條款。傳統民法認為,合同債的標的為債務人的給付,即債務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中國通常認為合同的標的包括物、行為與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義的物,含一般等價的貨幣。行為指作為(含作為的結果)與不作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合同的標的必須是確定的、合法的、可能的。中國《經濟合同法》第12條中規定經濟合同的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如購銷合同、供電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其標的均為民法上的物;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的標的為提供一定的勞務;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標的為勘察、設計、建筑安裝工程的項目。經濟合同的標的還可以是某項智力成果,如科技合同的標的是某項科研成果。
什么是合同的標的?
摘要: 合同的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合同標的的有物、行為和智力成果等。 (1)物,是指合同當事人能夠實現有效支配,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或經濟價值,可以滿足人們生活或生產需要的確切存在的物質財富。它包括自然界存在和人工制選的物質。 (2)行為,是指當事人有真實意思表示,并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活動。在合同關系中,它表現為當事人提供的某種勞務、服務等活動。 (3)智力成果,是指人類腦力勞動的成果。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財富。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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