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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質押借款合同
甲方(貸款人、質權人):
法定代表人:
聯系地址:
乙方(借款人、出質人):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方、乙方、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支票質押借款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借款金額
借款本金數額: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第二條 借款期限與還款
1、借款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實際放款日順延。實際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據記載日期為準)。
2、借款期限屆滿前,經雙方同意可以辦理展期(展期期限和借款利率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展期前,乙方須先行結清當期利息。雙方確認:依本合同所設定的擔保物權及于展期的債務。
3、乙方應于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15時前償還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
特別約定: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累計達到15日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應于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時前償還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并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4、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還款; 但利息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給付。
第三條 借款利息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計收利息。
借款月利率為‰,月利息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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