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借人、抵押權人): , ,一九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 。
乙方(借款人):,男,一九 年月日出生,現住 ,公民身份證號碼。 丙方:(抵押人): ,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女,一九xxx年xxx月xxx日出生,現住臺州市椒江區xxx,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據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借款給乙方計 xxx萬元整(¥xxx0000)。
第二條 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經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條 借款利率:月息按貳分半計算。
第四條 借款期限: xxx 月,自2008 年 xxx 月 xxx 日起至 2009年xxx月xxx 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該日期不符,以實際放款日為準。乙方收到借款后應當出具借據,乙方出具的借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借款的償還:利息按月結清,月初支付當月利息。本金在借款日期結清,同時甲方應當歸還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據。
如推遲歸還借款,乙方應當按日支付滯納金千分之五。
第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的,甲方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時,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提前還款函》規定的期限內清償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借款條款中的任何條款。
(二)根據擔保條款的約定,因抵押人、抵押物發生變故或抵押人違反擔保條款的約定,致使抵押人需要提前履行義務或甲方提前處分抵押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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