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開公司股份合并合同模板,我們來看看。
開公司股份合并合同模板一
S股份有限公司與Y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合同(新設合并)
甲方:S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總經理。
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法定代表人:陳XX,職務:總經理。
上述雙方當事人就公司合并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合并后,新設公司名稱為:X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
2.S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值15000萬元,負債總值10O00萬元,資產凈值5000萬元,Y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值18000萬元,負債總值8000萬元,資產凈值10000萬元,兩公司合并后資產凈值為15000萬元。
3.新設公司注冊資金總額為15000萬元,計劃向社會發行股票5000萬股計5000萬元,發行股票后,新設公司的資本構成為:
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20O00萬元。其中
原S公司持股500O萬元,占資本總額25%;
原Y公司持股10000萬元,占資本總額的50%;
新股東持股5000萬元,占資本總額的25%;
4.原S公司發行的股票1000萬股,舊股票調換X公司股票按1:5調換;原Y公司發行股票5000萬股,舊股票調換X公司股票按1:2調換;新發行的5O00萬股X公司股票向社會個人公開發行。
5.合并各方召開股東大會批準合同的時間應當是1992年12月30日前。
6.S公司和Y公司合并時間為1993年2月1日。
7.合同雙方應為合并提供一切方便,并及時解決好原公司的有關債權債務問題,及時辦理交接,為雙方合并成立新公司鋪平道路。
甲方:S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XX
1992年10月20日
附:雙方合同公司資產負債情況表格,注明由XX會計事務所提供。
開公司股份合并合同模板二
W股份有限公司與Z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合同(吸收合并)
甲方:W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法定代表人:林XX,職務:總經理。
乙方:Z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法定代表人:盧XX,職務:總經理。
上述當事人就雙方公司合并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公司合并后,公司名稱為:W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
2.原W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值10000萬元,負債總值7000萬元,資產凈值3000萬元;Z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值5000萬元,負債總值4000萬元,資產凈值1000萬元;現W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凈值為4000萬元。
3.現W公司注冊資金總額為4000萬元,計劃向社會發行股票1000萬股計1000萬元。發行股票后現W公司的資本構成為:
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5000萬元。其中:原W公司持股3000萬元,占資本總額60%;
原W公司持股1000萬元,占資本總額的20%;
原Z公司持股1000萬元,占資本總額的20%;
新股東持股1000萬元,占資本總額的20%;
4.原W公司發行的股票1000萬股,舊股票調換新股票按1:3調換;原Z公司發行股票2000萬股,舊股票調換新股票按2:1調換;新發行的1000萬股W公司股票向社會個人公開發行。
5.合并各方召開股東大會批準本合同的時間應當是1992年10月30日前。
6.W公司和Z公司合并時間為1992年12月1日。
7.合同雙方應為合并提供一切方便,并及時解決好原公司的有關債權債務問題。Z公司應及時辦理財產、帳冊和文書移交,為雙方合并順利進行鋪平道路。
甲方:W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
乙方:Z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盧XX
1992年9月5日
附:雙方公司資產負債情況表,由XX會計事務所驗證。
公司合并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與特征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并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直接合并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公司合并是數個公司之間的共同法律行為,須以當事人之間訂立有合并協議為前提。
2、公司合并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自由行為,其合并與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并是一種毋須通過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滅和變更公司的行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進行清算的前提下改變公司的存在、財產結構和股權結構等。
二、企業兼并的規范
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兼并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兼并,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不通過購買方式實行的企業之間的合并,不屬本辦法規范。”
我國企業兼并的主要形式:
1、兼并辦法中規定的兼并方式
兼并辦法第4條規定,企業兼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承擔債務式,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并方以承擔被兼并方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二)購買式,即兼并方出資購買被兼并方企業的資產。(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并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為兼并方企業的一個股東。(四)控股式,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它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的合并方式
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規定的兼并方式
證券法第78條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兩種兼并形式。
由此可見,在我國法上,公司合并是企業兼并的一種方式。
三、公司合并的方式
如前所述,公司合并可以分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依據公司法第184條第2款,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并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同時,公司合并與不同于公司資產的收購。從法律性質上看,公司合并的本質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資產收購的性質是資產買賣行為,不影響公司的人格。公司合并也不同于公司股權收購。公司合并實質上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股權收購的本質是股權的買賣行為,不影響公司的人格。從本質上講,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都是買賣行為,而非公司合并的本質---公司人格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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