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戶(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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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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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即當戶)與乙方(即典當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典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雙方商定,甲方用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完全處置權的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乙方,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乙方在對當物進行審查、評估并同意收當后將在該當物辦理抵押登記后一定期限內支付甲方當金并收取一定比例費用。雙方同意,該抵押房地產作為甲方向乙方償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擔保。雙方共同認可,抵押擔保的甲方所欠乙方之債范圍包括:當金本息、典當綜合費用、違約金(如有)、實現抵押權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公證費、執行費、拍賣費等)以及所有其它應付款項。
為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特在抵押典當單即當票外再行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抵押典當房地產狀況
1、甲方所抵押典當的房地產產權人為:***;
房屋產權證號為:**;
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具體內容詳見附件1)。
2、甲、乙雙方確認,抵押典當房地產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大寫)。
3、抵押范圍:全部抵押
二、當金數額和當期
1、甲、乙雙方共同確定當金為:¥***,人民幣(大寫),即房產評估價格的***%。
2、雙方商定,本合同項下抵押典當期限為(大寫)個月/天,自起至止。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當金之日起計算。如續當,典當期限相應的延續,以雙方簽署的續當憑證約定的為準。
3、典當期限的計算:30天為一個月,超過5天按一個月計算,不足5天的,按5天計算。
三、當金的支付
以下各項條件必須全部滿足后,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項下的當金:
1、甲方已向乙方提供房屋買賣合同書原件、房屋產權證原件及/或能夠證明甲方對該房屋享有完全處置權的證明文件,證明甲方有權將該房屋進行抵押典當;
2、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其身份證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組織結構代碼證、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等;
3、甲、乙雙方已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完畢該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乙方并已取得《房屋他項權證》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書》及/或由該部門出具的其它合法證明房屋已抵押登記的文件;
4、甲方已按本合同約定辦理了保險并將保單原件交付乙方保管;
5、甲方支付并已繳清辦理房屋評估、抵押登記、房屋保險、公證等手續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四、當金利息及綜合費用
本合同項下的當金利率為月利率%,由甲方按月足額支付給乙方;典當當綜合費用為每月%,由甲方按月足額預先支付給乙方。
五、續當、贖當、絕當
1、典當期內及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甲方結清當期內利息、典當綜合費用和違約金(如有),書面提出申請并經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續當,雙方簽訂續當憑證。在此期限(5日)內,甲方也可以贖當。
2、甲方于典當期限屆滿5日后申請續當并經乙方同意續當的,除向乙方結清典當綜合費用、利息外,還應根據實際天數每日按當金數額的0、5%支付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如贖當,須經乙方同意,除應支付上述費用外還應全額償還乙方當金。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
4、在出現續當后,除當期發生變化外,本合同其它條款不變,雙方應繼續履行。
5、甲方于典當期限屆滿5日后既不贖當也不續當的視為絕當。
六、絕當物處理
甲、乙雙方約定,在發生絕當后,乙方除有權依照本合同第八條的有關規定處分抵押物以外,乙方同時有權自行委托拍賣行對抵押典當物公開拍賣。當物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已償還甲方所欠乙方之債后,剩余部分退還甲方或辦理提存(提存費由甲方承擔),不足部分甲方應繼續清償。
雙方同意,由乙方根據實際情況處分絕當房產。
七、抵押房產的處分
1、經乙方認可,甲方在典當期內可以委托第三人代為贖當;甲方須向乙方提供對該第三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文書,乙方要求公證的,甲方應當提交公證后的授權委托書。乙方承諾,在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人依本合同約定辦理完畢房地產贖當手續后,應當協助辦理解除抵押手續。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約定償還當金和支付應付的任何款項或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或發生任何違約事件時,乙方有權行使法律或本合同所授予的全部權利而無需經過甲方許可,包括但不限于:
(1)以抵押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房產,并以所得價款受償;
(2)以乙方認為合適的租金、年期及條件,出租該抵押房產的全部或部分并以收取的租金和收益受償;
(3)以本合同第十二條所約定的處置方式進行處置。
3、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按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出售、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抵押房產時,有權簽署有關該抵押房產的買賣、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的文件及契約,也有權取消該筆買賣或出租,并簽署有關文件,以及收取有關款項,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損失,乙方均不負責。
4、乙方可于下列任何情況下有處分抵押房產的權利:
(1)出現絕當情形時;
(2)甲方不繳納有關土地使用費或有關政府所征收的費用或款項(如果存在);
(3)甲方舍棄該抵押房產;
(4)出現本合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5)甲方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條款。
5、乙方按本合同出租或出售或處分該抵押房產所得的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1)用以繳付因出租或出售或處分該抵押房產而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繳付代理人、中介的費用、報酬);
(2)用于扣繳所欠的一切稅款及甲方根據本合同應付的一切費用及雜費(包括但不限于保險費及修補該抵押房產的`費用);
(3)用以清償本合同項下甲方所欠乙方的當金本息、典當綜合費用、違約金(如有)、實現抵押權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執行費、拍賣費等)以及所有其它應付款項。
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乙方須將余款退還甲方。出售該抵押房產所得款項,如不足以清償甲方所欠乙方的一切款項,甲方應繼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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