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半年是售電業務合同簽訂的主要時期,不少購售電合同正在如火如荼地簽訂中,那么購售電合同該如何撰寫呢?下面是關于購售電合同通用模板的內容,歡迎閱讀!
合同編號:_________
購電人:_________
售電人:____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 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電廠:指位于由售電人擁有/興建并/并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為_________兆瓦(單機容量為_________兆瓦,裝機臺數為_________臺,分別為_________號機組)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2 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電量的計量單位為千瓦·時(kwh)。
1.1.3 年合同上網電量:指本合同第4.1條約定的每年的上網電量。
1.1.4 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規定的購電量。
1.1.5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指電廠不同機組首次并網開始,到正式交付商業運行前為止的上網電量。
1.1.6 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于計劃檢修期內的狀態,包括機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統計劃檢修及購電人(電力調度機構)要求的節假日檢修、低谷消缺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詳見附件三。
1.1.7 非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根據需要停運的緊急程度,非計劃停運分為以下5類:第1類為立即停運;第2類為可短暫延遲但必須在6小時以內退出的停運;第3類為可延至6小時以后,但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退出的停運;第4類為可延至72小時以后,但必須在下次計劃停運以前退出的停運;第5類為超過計劃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
1.1.8 強迫停運:第1.1.7款中第1、2、3類非計劃停運統稱為強迫停運。
1.1.9 可用小時:指機組處于可用狀態的小時數,為運行小時與備用小時之和。
1.1.10 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指機組降低出力小時數折合成按銘牌容量計算的停運小時數。
1.1.11 等效可用系數:指機組可用小時減去機組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與機組的統計期間小時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_________號機組的等效可用系數的計劃指標值在大修年度為,在無大修年度為;其他機組的等效可用系數分別為。
1.1.12 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指非計劃停運小時與非計劃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之和。
1.1.13 購電人原因:指由于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范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4 售電人原因:指由于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范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5 計量點: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于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16 緊急情況:指電網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范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干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17 技術參數:指附件一所述的電力設施(包括電廠設備和并網設施)的技術限制條件。
1.1.18 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公歷日。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卷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臺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1.2 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為公歷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
第2章 雙方陳述
2.1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4 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3.1 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售電人電廠機組的電能。
3.1.2 遵守雙方簽署的并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運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1.3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調度及信息披露,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關用電負荷、備用容量、輸變電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
3.1.4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售電人提供重新啟動電廠機組所需的電力。
3.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售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 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的電能。
3.2.2 遵守雙方簽署的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統一調度,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調度規程運行和維護電廠,確保發電機組的運行能力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規則的要求,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2.3 按月向購電人提供電廠機組可靠性指標和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提供設備缺陷情況,定期提供電廠機組檢修計劃,嚴格執行經購電人統籌安排、平衡并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電廠機組檢修計劃。
3.2.4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購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5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不經營直接對用戶的供電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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