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租用乙方“ ”輪(下稱船舶)達成以下協議:
一、船舶資料
在交船之日及整個租期內,船舶規范須保持與附表所列相符;如有不符,租金應予扣減以補償甲方由此遭受的損失;若上述不符嚴重影響甲方正常營運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進行索賠。
二、船舶狀況
在交船之日及整個租期內,乙方須保證船舶水密、堅固、處于良好的適航狀態,在各方面適于集裝箱運輸;船殼、機器、設備、海圖等維持在充分有效狀態;船舶持有有效的所有營運所需證書,按規定配齊和維持合格的船長及船員。
三、航行范圍
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上述自航船舶,按船舶證書規定在香港、廣東、廣西、海南各港口間從事集裝箱貨物運輸。甲方如超出以上范圍使用船舶,須事先經得乙方同意。
四、租期
乙方提供船舶出租,甲方承租本船24個月,租期從本船交付之日起算。在24個月期滿時甲方有權優先選擇續租船舶12個月。
五、交還船時間和地點
交船時間和地點:從xx日至xx日,具體時間和地點以船舶交接確認書為準。
還船時間和地點:合同期滿后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具體時間和地點。
六、交還船檢驗
雙方協商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船舶檢驗。交船檢驗時間視為甲方時間,甲方支付租金;還船檢驗時間視為乙方時間,甲方不支付租金。所產生檢驗費用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檢驗人員由甲乙雙發共同指定。
七、交還船量油
甲乙雙方在交還船時必須測量燃油,雙方應盡可能使船舶在交還船時的'存油基本相同,并按交還船時日的香港油價全部接受船上尚存的燃油。油款差額在船舶退租時一并結清。
八、船東供應
乙方支付船員工資、膳食費、福利費、船舶潤物料費、船員生活用品費、淡水費、船舶保險費、船舶維修保養費、船舶備案費用、船舶噸位稅、運管費或航道費及其他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
乙方根據船舶證書所列載箱量配備足夠的綁扎索具;保證船舶能夠提供與冷箱插頭數相適應的充足電力,并具有發生故障的合理維修應急措施;保證提供充分的照明,使各貨艙可同時安全作業。
甲方的各港代理應協助安排船舶在港口的日常業務,如辦理船員上下船簽證手續、船員遣返、住院治療、船舶修理等事項時,乙方必須書面委托甲方,并按甲方代理的收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
船長借支須由乙方書面通知甲方安排。
九、承租人供應
甲方安排船舶按其指令營運期間的燃油供應并支付燃油費,支付船舶在香港發生的離/到港證費、停留許可證費、代理費、貨物裝卸費、業務用電話費以及國內的船舶衛檢費、靠泊費、港務費、代理費、貨物裝卸費、GPS使用服務費。
十、租金
船舶租金及船員勞務費等費用標準見附件。不足一月的租期,按日歷天數按比例計算,不足一天按比例計算。春節、國慶七天長假中,如甲方原因使船舶不營運,期間船舶租金及業務電話費減半,如乙方原因使船舶暫停租,期間租金及業務電話費全部扣除。
乙方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應收租金、應補/扣燃油費等費用報給甲方核對,甲方在雙方確認金額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應付款項(以甲方銀行匯出日為準)。該款項須扣除本合同規定的乙方應支付甲方的費用以及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等。因乙方未及時確認上述抵扣費用而導致租金延緩支付的,甲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有緩付租期最后一個月的租金,用作沖抵交船時甲方支付的押金、交還船油款差額以及在租期內產生的乙方應付費用。沖抵后的應付款方在雙方確認金額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沖抵余額(以銀行匯出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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