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古恪守誠信 西周已有契約一說
中國是世界上契約關系發(fā)展最早的國家之一。早在西周時,就有了一些對契約的界定,如《周禮》中就有“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賣買以質(zhì)劑”(《周官·小宰》)。取予,是指財物所有權(quán)——取—予的轉(zhuǎn)移,在這種轉(zhuǎn)換過程中,應以書契為憑。宋人王昭禹說,“載于簡牘謂之書,合而驗之謂之契。”書契在賣買交易中又稱為“質(zhì)劑”,在古代使用簡牘書寫的時代里,總是將交易內(nèi)容一式二份同時寫在簡牘兩邊,然后從中間破別開來,兩家各得其一,檢驗時兩片驗之相合稱為契合。這種書契長形者稱為質(zhì),多用于大型交易;短形者稱為劑,多用于小規(guī)模交易。如果當事人在契書上手書文字,或刻畫印痕以為鑒證者,又稱之為“傅別”、“符別”,或稱之“莂”。 現(xiàn)存最早的契約,是近三千年前鐫刻在青銅器皿上的《周恭王三年(公元前919年)裘衛(wèi)典田契》等四件土地契,將契約文字刻寫在器皿上,就是為了使契文中規(guī)定的內(nèi)容得到多方承認、信守,“萬年永寶用”。所以訂立契約的本身,就是為了要信守,就是對誠信關系的一種確立。誠信,是我國所固有的一種優(yōu)良傳統(tǒng),也是延續(xù)了幾千年的一種民族美德,在中國儒家的思想體系里,是倫理道德內(nèi)容中的一部分。孟子說:“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孟子·離婁上》)這是說“誠”是天地間運行的一種法則,而追求誠是人的法則,是人對天地間這一法則的尊崇和效仿,它要求著人具有真實毋欺的品性。“信”也是儒家的一種道德規(guī)范,即言出要兌現(xiàn),孔子要求做人要“言必信,行必果,敬事而信”,即要身體力行,說話算數(shù)。“信”就是指遵守承諾、誠實不妄的品格,被儒家列為“五常”倫理道德“仁、義、禮、智、信”中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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