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1
根據國家教委發布的《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我校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校師生員工以及來我校活動的人員,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的師生員工,應持有本校的工作證、學生證或學校發放的其它有效證、章進入學校。
第三條:學校招用的臨時工和校內的暫住人員,進校后應立即到保衛處登記,辦理暫住證和臨時出入證,并交納證件成本費和抵押金,憑證進入學校。
第四條:國內新聞記者來我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并事先征得學校辦公室同意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第五條:外籍人員來我校進行公務、業務、采訪活動,須持省、市有關部門的批件,經外事部門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園,在外事部門人員的陪同下進行活動。
第六條:外來人員進入本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我校的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學校的校園管理秩序。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人員、師生員工應向學校保衛部門報告,由校保衛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第七條:學生不得在學生公寓內留宿校外人員,特殊情況須留宿校外人員的,應當事先報請舍務管理部門批準。學生公寓內嚴禁留宿異性。違反以上規定的,學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權責令留宿人員離開學生宿舍,并視其情節報保衛處,按照《長春大學校園治安管理處罰規定》處理。
第八條:嚴禁在校園內賭博、酗酒、打架斗毆以及其它干擾正常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學校工作人員進行侮辱和誣陷,不得隨意到工作人員的辦公室或宿舍內進行糾纏,不得干擾他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人員,師生員工有權制止,學校保衛處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并對已經造成后果的,由保衛處按照《長春大學校園治安管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理。同時,人事部門或學生部門也要根據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十條:不準在公寓區、教學區進行妨礙正常生活及教學秩序的文體活動。不得在公共設施上亂涂、亂寫、亂刻、亂貼、亂畫;不得損壞花草樹木;不得損壞公私財物。
第十一條: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應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報請學校宣傳部或保衛處同意。對于張貼、散發違背我國法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誣陷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未經批準,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在校園內設置臨時或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擅自設置和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施。在校園內舉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保衛處有權令其拆除和取締;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自行拆除的,由后勤管理處組織拆除,費用由設置、安裝者負擔。
第十三條:師生員工和群眾團體在校內舉行集會、演講等公眾活動(不包括學校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集會以及學術報告等活動),事先需報請學校有關部門批準,學生需報請校團委或學生處批準。申請中應注明活動的目的、人數、時間、地點、責任人姓名和安全措施等,并報保衛處備案。集會、演講等活動不得反對我國法律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第十四條:師生員工組建社會團體,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校內非社會團體組織和報刊,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動。
第十五條:禁止商販進入學校內設攤、叫賣、收購。違反以上規定的,學校保衛處有權按照《長春大學校園治安管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外來機動車輛進入學校須經門衛同意,并進行登記。車輛進校后,應按照指定路線限速行駛,不準鳴笛。入校車輛一般不準在校內過夜,確需過夜的,需經保衛處批準到指定地方存放。本校機動車輛凡是不執行任務的,應當停放在車庫、車場內,不得在校內其它地方停放。本校師生員工的自用車輛,應按學校規定的地點存放。外來車輛應在門衛登記,經許可后進入學校,并按指定地點存放。違反以上規定的,師生員工有權制止并報告學校保衛處,保衛處有權按照《長春大學校園治安管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進入校園的`外來青少年(包括學校家屬子女)違反本規定的,保衛處除對當事人按照規定處罰外,同時通知其所在單位、學校和家長。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并由保衛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2
為了維護校園良好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及安定團結的局面,營造和諧校園氛圍,確保校園安全,保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制止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我校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進入校內的人員應主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接受門衛工作人員核驗。門衛登記核驗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交通大學工作證、校園卡、學生證及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門衛工作人員對進入校園的.人員實行抽查登記,對不配合登記工作的人員,門衛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校園。
二、駕駛非機動車出入校門時應減速慢行,經過門崗時行駛速度不得高于5km/h。門衛工作人員對駛離校園的非機動車實行抽查登記制度,被檢查人應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積極配合門衛工作人員登記。
三、駕駛機動車進入校園,應遵守交通標示有序入校。攜帶大件、貴重物品出校,需向門衛工作人員出示物品放行證,經門衛核查后方可離校。
四、駕駛20人座以上(含20座)客車、貨車(載重在1.8噸以下的微型貨車除外)、施工車輛必須由二級單位報保衛處備案后方可在指定校門入校。
五、運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機動車輛,須符合《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并須由學校安全與環保辦公室報保衛處登記備案,同時每次進入校園前報告學校安全與環保辦公室,進入校園后按指定線路行駛,限速15KM/H。
六、攜帶寵物、危險品禁止進入校園,嚴禁翻越圍墻。
七、境內外新聞記者進入校園采訪,須持相關證件或介紹信至學校宣傳部備案,經宣傳部批準報備后方可在校內開展新聞采訪工作。
八、境外人員進入學校進行公務等活動,須經學校有關部門同意。
九、校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相關管理制度,自覺維護校園公共秩序,文明禮貌,互敬互愛,舉止得當,服從學校管理人員的管理,不得從事與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安全,不得干擾和破壞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公私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十、愛護公共設施、花草樹木,嚴禁擅自動用和損壞通信、電力、消防等設施、設備。
十一、車輛在校園內行駛,駕駛員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及警示標志,行駛速度不得高于30km/h,車輛行駛過程中禁止超速和鳴笛。
十二、學校教室、會議室、報告廳、禮堂、體育場館等場所不得隨意外借。如需借用,必須經管理單位審核批準,并到保衛處備案。
十三、在校園開展三天以上的建筑或維修活動,施工方應當按照流程報請學校有關機構審批。特殊場所或路段臨時施工的,需報請保衛處批準。
十四、告示、通知、啟事等張貼物,應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學校有關機構同意。
十五、在校園內組織集會、演出、講座、報告等各類大型公共活動,或超過600人參加的跨校性活動,組織者須在十五個工作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明確安全責任人,完成報備程序,獲得批準后方可進行,以確?;顒影踩?、有序。
十六、集會、演出、講座、報告、宣傳等活動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各項法律、規章。不得反對我國法律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權利,不得干擾學校正常秩序。
十七、不得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游行、演講等活動,不得鼓動、串連家長或其它社會人員進行非法的上訪或者沖擊,圍堵辦公場所的活動。
十八、組織社團,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成立校內非社團組織,應當在成立前由其組織者報請學校有關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
十九、凡在校內從事商業、服務業經營活動的,必須持有合法證照,經學校批準后在指定的地點,在規定的經營范圍內合法經營。
二十、禁止在校園道路上擺攤設點,禁止串樓推銷商品。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以各種名義在校園內從事有經營性質的產品介紹、展覽、廣告宣傳、電腦網吧、游戲廳等活動。
二十一、學生宿舍不得私自轉讓、轉租或留宿他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留宿的,須經學校宿管部門批準,經保衛處許可并辦理登記手續。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宿舍內不得使用大功率電器或私拉亂接電線。
二十二、校園內禁止各種宗教、迷信和違法活動。
二十三、嚴禁賭博、吸毒、酗酒肇事、打架斗毆、復制和傳播非法書刊或音像電子制品。嚴禁窩藏、買賣劇毒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二十四、嚴禁私藏、攜帶或買賣管制刀具、槍械。
二十五、應當自覺遵守計算機信息網絡使用管理規定,不得從事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不準在網上發布,轉帖各種不良信息。
二十六、不準在校園內亂涂抹、亂刻劃、亂張貼、亂扔雜物(含建筑垃圾)。
二十七、不準在球類、旱冰、滑板等場所外進行相應的活動。
二十八、不準在校園內的湖、河中游水,不準擅自在校園內漁獵。嚴禁在校園內飼養家畜家禽和寵物。
二十九、禁止在學校燃放煙花爆竹。
三十、對違反本規定,經過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學??梢暻楣澖o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三十一、本規定解釋權屬上海交通大學保衛處。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shiyongwen/cehuashu/43245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