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師獎懲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教師獎懲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教師獎懲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校在新的起點上攀登新的高峰,進一步激發廣大教職工的發展動力和創新活力,增強全校教職工的榮譽感、責任感,規范教職工的行為,維護學校利益和聲譽,促進學校教學、科研、管理工作高效、有序進行,為學校深化內涵建設創造有利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上海交通大學章程》以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校教職工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交大使命,忠誠教育事業、為人師表、團結協作、誠實守信、銳意進取,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切實做好本職工作,為實現建設世界一流大學的奮斗目標作出積極貢獻。
第三條 對教職工的獎懲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獎勵上,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在懲戒上,堅持教育和懲戒相結合,以教育為主。
第二章 獎勵
第四條 對于有下列表現的教職工應當給予獎勵:
(一) 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忠于職守,愛崗敬業,遵守紀律,辦事公道,積極承擔教學、科研及其它任務,能夠起模范作用,表現突出的;
(二) 在各項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或為學校節約資源、促進學校發展并取得顯著成效的;
(三) 在培養人才、創造傳播先進文化、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或為國家贏得榮譽的;
(四) 有效防止、消除事故,使國家和公共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五) 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貢獻,應該予以獎勵的。
第五條 學校對教職工的獎勵分為: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
第六條 設立學校級獎勵項目應由擬設獎部門按規定程序立項,報學校人事工作小組審定批準。
第七條 教職工的獎勵一般可結合學年或年終考核進行。對于事跡特別突出的,也可隨時給予獎勵。
第八條 獎勵程序:一般由各部門或群眾推薦,報設獎部門按評獎條例審批。擬授予榮譽稱號的人選須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審批通過,由設獎部門在適當范圍內公布,獎勵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獎勵者本人,并記入檔案。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獎部門按規定程序撤銷獎勵:
(一) 弄虛作假,或隱瞞事實,騙取獎勵的;
(二) 違反獎勵申請和審批程序的;
(三) 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其它應當撤銷獎勵的情形的。
第三章 懲戒
第十條 學校對教職工的懲戒分為:通報批評和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其中,警告、記過、記大過的時限分別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造成經濟損失的,在給予處分的同時還應當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
第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或處分:
(一)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的;
(二) 責任心不強,玩忽職守,給學校、教職工、學生的利益造成損失的;
(三) 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給學校的利益造成損害的;
(四) 發生重大事故、災情,不按規定報告、不采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五) 泄露國家或者工作秘密的;
(六) 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國家和單位利益的活動,或者兼任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兼任的職務的;
(七) 同時與其它單位建立人事關系,或者與其它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對完成崗位職責任務造成影響,本單位提出改正,拒不改正的;
(八) 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九) 違反財經紀律,貪污、浪費國家資財的;
(十) 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十一) 違反職業道德或者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 有違反紀律的其它行為的。
第十二條 有第十一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根據其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 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對錯誤有深刻認識且悔改表現較好的,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二) 情節較輕,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后果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 情節較重,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后果較嚴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四) 情節嚴重,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后果嚴重,不適合繼續擔任現任工作或職務的,給予降級(降職)或撤職處分;
(五) 對于嚴重違紀違規,屢教不改或無悔改表現,不適合繼續留用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 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教職工,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 受警告、記過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在高于現聘等級的崗位;受記大過處分期間,視情況降低一至兩個崗位等級聘用;受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條 處分期滿,由處分決定部門解除處分,對沒有改正錯誤的不予解除處分。解除記大過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聘用崗位和受處分前的工資待遇。
第十五條 在受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提前解除處分。
第十六條 處分的程序
(一) 對于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教職工,所在部門應本著嚴肅、認真、負責的態度,在作出追究紀律責任和給予處分決定之前,對教職工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全面及時地調查,并聽取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各相關方面的事實陳述、理由和意見,在查明事情真相后,按違紀違規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并根據本人的認識程度,在三個月內提出書面處理建議,報學校紀委、監察處或人事處。
(二) 擔任行政職務的由紀委或監察處,其他教職工由學校人事處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在聽取工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初步處理方案。記大過及以下處分由校人事工作小組審批,報校長辦公會議備案;降級(降職)﹑撤職、開除處分的,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
(三) 給予開除處分的,必須通知工會。
(四) 學校的書面處理決定應由相關部門送達受處分人本人,同時存入其檔案。因開除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職工,其檔案按規定轉出學校。
(五) 受處分的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在接到處分決定后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校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校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收到申訴后,應當及時研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對答復結果仍不滿意的,可根據相關規定直接向上級機關申訴。在申訴期間,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校教職工。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3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生效后,以往文件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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