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1
危險品運輸車常識:
危險貨物的公路運輸必須具備確保安全的運輸設備和裝卸設備,具有熟悉危險貨物性能的營運管理人員和駕駛員,以保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
機動車貨箱應是木質底板,這樣可以避免產生火花;若用鐵質底板,就應采用相應的襯墊防護。機動車排氣管必須有隔熱和熄火花裝置。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槽(罐)車的槽(罐)體材質必須與所裝貨物性質相適應,如:硝酸應用鋁槽,廢硝酸應用玻璃鋼和不銹鋼。根據需要配備雙道閘門、防波板、遮陽物等安全裝置。裝運集裝箱、大型氣瓶和可移動槽(罐)的車輛,必須具備有效的堅固設備和相應的木塞。
裝運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和設備必須符合衛生防疫、*等部門的有關規定。要對車輛、設備、搬運工具、防護用品進行放射性污染情況定期檢查,污染放射強度超標時,必須清洗、消毒后才能繼續使用。
使用的各種裝卸機械要求有足夠的安全系數,一般設計要求超過負荷能力的三分之一,如額定載荷5噸的吊車和行車,應能達到6噸~7噸的起吊能力。裝運機械必須有消除火花產生的防爆裝置。禁止使用易摩擦產生火花的工具,使用的工具上也不能粘有與所裝貨物相抵觸的污染物。
禁止運輸爆炸物品的運輸工具:以柴油為燃料的汽車、拖拉機、自動卸貨車,三輪車、畜力車和自行車禁止運輸爆炸物品。
危險品運輸車輛管理制度:
1、運輸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廂式貨車,必須要安裝通風裝置和固定裝置;
2、運輸易燃易爆的專用車,一律配裝符合規定的導靜電橡膠拖地帶裝置;
3、運輸水平放置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專用車,其車廂寬度內部尺寸達不到鋼瓶長度尺寸的,要更換符合運輸要求的車輛;
4、運輸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必須用廂式控溫專用車;
5、對運輸危險貨物罐式專用車的經營范圍一律實行危險貨物品名制;
6、使用期限已滿七年(以行駛證登記日期為準)的罐式專用車,其罐體容積、充裝介質與核定載質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險貨運行列。
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2
1、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公司做好民爆器材的運輸工作。
2、運送爆破物品時,駕駛員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提高責任心,嚴禁酒后駕駛,駕駛員和隨車人員在運送途中嚴禁攜帶煙火。
3、駕駛員必須持駕駛證,車輛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嚴禁炸藥和起爆器材同車載運。
4、運輸爆炸物品時,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運輸,到達庫區時押運員、保管員要清點核對數量。
5、運送爆炸物品時,必須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的人員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送、押運和看護,押運、看護人員在運輸途中負監管責任。
6、出車前后要檢查車輛,不準帶病作業。如天氣影響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禁止雷雨天氣運輸民爆物品。
7、在運輸過程中,行駛過程中不得超過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運輸途中遇到前方有車輛應停車、躲避,在主運輸巷道有放炮作業時,必須聽從警戒人員指揮,將車停放在警戒線之外的安全區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車,安全把民爆物品送到各個工作面。
8、在井下運輸時,要按照井下車輛運輸管理制度執行。
9、民爆運輸車輛只允許運送民爆物品,不運送民爆物品時,車輛應停放在發放站附近。
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3
為進一步規范財務行為,加強預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保障交通事業發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在符合國家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原則下,結合本局、所(以下簡稱局)體制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1、局財務管理必須按照國家財政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進行管理。局財務活動在局長的領導下,由局財務科統一管理。
2、局財務管理必須堅持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制度。各項目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章 預決算制度
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和全局收支平衡的原則,認真編制年度預算,合理安排各項支出。
1、各項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國家及財經的規定,準確及時地入賬,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填報。
2、各項上級撥入或其他取得的資金,能夠保證機關必要的人員及公務經費支出。本著合理、勤儉、節約的原則編制預算。
3、本局實施的基建工程須編報工程整體預算,嚴格按照預算進行實施。
4、有關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每年2次向黨委會進行匯報。
5、局財務管理必須嚴格堅持監督機制。財務科要根據核算資料和決算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地編制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每月向局主要領導上報交通、港、航三塊資金收支情況表和各項工程資金使用情況表。
第三章 審批制度
審批實行局重大開支集體研究制和一般開支實行在制度授權范圍內的分工審批制度。原則上列入年度預算的支出才能列支。
(一)局機關重大支出項目一律由局黨委集體研究決定。重大支出項目包括:
1、工程基建;
2、局各類修繕工程;
3、機關各類會議安排;
4、單位價值在2萬元(含)以上的固定資產購置;
5、一切用于職工的獎金、福利;
6、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支出。
(二)審批領導
1、局長審批:
(1)財務收支預決算;
(2)資金的借貸、劃撥、補助、資助和贊助;
(3)資產的增減、基建和大中修理;
(4)學習進修、獎金福利等發放、補助;勞保醫療規定應審批的醫療費;各種分管副職額定以上的業務會議、招待、外交、出差等費用;人員的借聘及工資待遇等。
2、分管領導審批:
(1)業務接待費用、公務支出總額在700元(含)以內的,由分管機關工作的領導審批;700以上的,經報銷部門的分管領導簽字,由局長審批;
(2)差旅費用:差旅費用在700元(含)以內,由該出差部門分管領導審批;700元以上的,經該出差部門的分管領導簽字,由局長審批;局副職干部的差旅費一律由局長審批;局長差旅費由分管機關工作的副職審批。
3、工程項目類建設開支審批:
(1)工程基建及各項大中修工程支出嚴格按項目預算實施,由分管工程的領導審批;
(2)工程間資金借用,由財務、工程科提出方案,由分管領導認可簽字,再由局長審批;
(3)交通、港、航基建招投標工程,在招投標合同范圍內由分管工程領導按合同管理支付工程。如超過合同工程量時,工程科應嚴格按合同實際變化測算,若增減在10萬元(含)以內向分管領導匯報,并由分管領導直接審批;增減在10萬元以上,工程科在向分管領導匯報后,由分管領導及時向局長說明原因,增減在30萬元(含)以上,應由局長在班子會議上說明增減原因,經決定,由分管領導審批。
(4)交通、港、航基建、維修50萬以下的工程(非招標工程),由工程科在實施前編制工程項目預算。
①5萬元(含)以內的由分管工程領導直接審批;
②5萬元以上的須由分管工程領導報請局長同意方可實施,由分管領導審批;
③超30萬元以上的由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方可實施,由分管領導審批。
(5)局機關零星建造、維修工程辦公室須在實施前須編排項目預算,由局長審批實施列支;2萬以上提交集體研究決定后實施。
(6)養護資金撥付,由分管領導審批。
(三)局內臨設的單立機構、部門的財務事項審批由班子集體研究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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