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公司規章制度范本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0公司規章制度范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集團內部管理,有效落實公司各職能部門專業系統風險管理和流程控制,保障公司經營管理的安全性和財務信息的可靠性,在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中防范和化解各類風險,提高經營效率和盈利水平,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指引》、深圳證監局《加強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工作指引》及《中糧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
(四)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
第三條 職責:
(一)董事會:全面負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實施和完善、并定期對公司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效果評估;
(二)總經理:全面落實和推進內部控制制度的相關規定,檢查公司各職能部門制定、實施和完善各自專業系統的風險管理和控制制度的情況;
(三)公司總部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制定、完善和實施本專業系統的風險管理和控制制度,配合完成對公司各專業系統風險管理和控制情況的檢查。
第二章 主要內容
第四條 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各專業系統的內部風險管理和控制內部:包括環境控制、業務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電子信息系統控制、信息傳遞控制、內部審計控制等內容。
第五條 環境控制包括授權控制和員工素質控制。
(一)公司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和科學的組織架構,有健全的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得以貫徹執行。各級授權基本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能夠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1、股東大會:《公司章程》明確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以下事項須由股東大會討論: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本章程;
(11)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2)審議批準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13)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14)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15)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16)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
2、董事會:《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7) 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9)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11)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14)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5)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應當嚴格按照股東大會和公司章程的授權行事,不得越權形成決議。
3、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2)檢查公司財務;
(3)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6)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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