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寧市耕地保護共同責任制度
為了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制定了南寧市耕地保護共同責任制度,下面是制度的詳細內容。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耕地保護共同責任制度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耕地保護共同責任制度》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4月27日
南寧市耕地保護共同責任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切實加強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實施暫行辦法(2015年修訂)》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建立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市本級及以下各級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各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耕地保護共同責任。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轄區內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國土資源部門是耕地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負責耕地保護工作。農業、統計、審計、水利、林園、環保、財政、城管、監察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耕地保護相關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履行相應義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共同參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是轄區內履行耕地保護職責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各相關職能部門、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履行其耕地保護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經辦人員是具體責任人。
第五條 耕地保護堅持主體明確、責任明晰、監督制約的原則。
第二章 耕地保護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執行、違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比例的控制負總責,負責組織耕地保護日常巡查,以確保轄區年度違法占用耕地面積不超過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15%,違法用地量呈逐年減少態勢,避免因土地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牽頭組織完成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
第八條 農業部門負責開展基本農田質量管理,耕地地力監測、耕地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等耕地質量監管和建設工作,協助做好耕地破壞鑒定、違法用地整改復耕工作,并參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相關工作。
第九條 統計部門負責年度耕地面積的統計數據進行公布,并參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相關工作。
第十條 審計部門負責對耕地保護工作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水利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節水排水。
第十二條 林園部門統籌生態環境建設與耕地保護的關系,在確保基本農田和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和布局基本穩定的前提下,有序推進坡度25度以上退耕還林、石漠化防治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十三條 環保部門要將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作為重要的生態資源予以保護,加強土壤、水體等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管,指導修復和改善農田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管好用好耕地保護資金,加大耕地保護投入,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邕江河道管理范圍外)未依法取得用地審批手續(未供地)非法占用耕地進行建設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監察部門負責對破壞耕地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提出對相關責任人的監察建議或作出監察決定。同時加強對承擔耕地保護共同責任單位的工作監督,對不依法履職的部門進行督辦和問責。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監督承包農戶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拋荒、閑置、改變用途及其他破壞耕地的行為。承包農戶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保持耕地的農業用途;對耕地拋荒、閑置和造成永久性損害等行為,應予以抵制、制止或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化耕地保護責任意識,關注、支持并以多種形式參與耕地保護工作,加強耕地保護社會監督,形成全社會監管、保護耕地的良好局面。對各種破壞耕地的行為,應積極抵制、制止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章 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與市人民政府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狀,每年進行責任目標履行情況考核,保證本行政轄區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到位。
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耕地保護責任,層層簽訂耕地保護責任狀。
耕地保護責任狀應包括下列內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任務、耕地保護措施、責任人的權利與義務、獎勵與處罰措施等。
第二十條 優化完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獎懲機制,將耕地保護責任納入政府綜合目標考評體系,與領導班子績效考評、土地利用計劃安排、建設用地審批掛鉤,并作為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措施得力、成績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并在安排次年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時予以傾斜或優先辦理用地手續,對關心支持并參與耕地保護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通過一定的形式予以通報表揚。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不合格、耕地保護不力的',對有關失職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處分辦法》、《南寧市耕地保護領導干部問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立完善耕地保護同責共管機制。積極構建政府主體責任、部門聯動監管、基層直接責任、社會廣泛參與的“同責共管”耕地保護機制。耕地保護有關部門要主動介入、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加強相互溝通和協作配合,及時協調解決耕地保護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共同做好服務和監管工作。
第二十二條 強化土地執法共管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承擔起本區域內違法用地處置的主體責任,依法組織處置和整改工作,堅決遏制各地土地特別是耕地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對違法用地的各類建設項目,各級發改、規劃、建設、住房、國土資源、環保、農業、工商等部門,要依法停辦審批(核準、備案)、登記等手續,電力、市政公用企業、金融等單位要依法采取停水、停電、停氣、停放貸款等措施,切實遏制違法用地行為。各級紀檢監察、公安、檢察院、法院在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執行過程中,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完善工作程序,做好工作銜接。城管部門在查辦土地違法案件時,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依法依規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宣傳教育機制。廣泛開展耕地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保護耕地的責任意識。抓好干部培訓教育,切實提高各級領導和相關人員對耕地保護工作的理解力、執行力和操作力。充分運用政府網站、公報等平臺和聽證、公告等形式,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宣傳土地國情、國策和耕地保護政策,公開耕地保護信息,宣揚耕地保護典型,通報土地違法違紀案件,保障不同責任主體對耕地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激發其履行耕地保護責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營造人人關心、人人參與耕地保護的良好氛圍。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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