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規章制度
圖書館規章制度有哪些呢,大家需要遵守哪些規定,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圖書館規章制度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 讀者入館須知
1、讀者憑本人借閱證入館借閱,衣冠不整者謝絕入內。
2、讀者到館請自覺遵守各室的有關規定,包、袋、材料夾等物不得帶入開架室內。
3、館內不準吸煙,嚴禁火種。
4、讀者應保持館內安靜,不喧嘩,不吵鬧。
5、禁止隨地吐痰、吃零食、亂扔垃圾。
6、讀者應自覺愛護館內一切公物設施,禁止污損、盜竊圖書文獻資料。
7、借閱逾期要主動交納罰款。遺失或損壞書籍要按有關規定賠償。
8、讀者要尊重圖書館工作人員的勞動,服從管理,自覺維護和遵守館內各項規章制度。
9、對違反上述條款和本館各項規章制度者,將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罰款。
二、文明讀者公約
1、要舉止文明,衣著整潔得體,不穿背心、拖鞋入館。
2、要保持安靜,嚴禁喧嘩、嬉戲打鬧,不使用有聲通訊工具。
3、要講究衛生,禁止隨地吐痰、亂扔雜物,禁止帶吃食入館,禁止吸煙。
4、要愛護公物,禁止在書刊上涂畫、撕頁,禁止污損館舍建筑和圖書閱覽設備,嚴禁隨意拆裝電腦設施。
5、要自尊自愛,不做有礙人格和觀瞻之舉。
6、要遵守公德,不搶占座位和任意搬動桌椅,自覺維護公共秩序。
7、要遵守規章,按期歸還圖書資料,逾期主動繳納罰款。
8、要主動關心圖書館建設,積極提合理建議。
三、借書證管理制度
1、凡本校師生均可向圖書館申領借閱證。教職工憑人事處證明,備一寸近照一張,到讀者服務部辦證;入學新生以班級為單位,由班管理員負責收齊照片集中辦理。
2、外聘教師、臨時工、短期培訓班學員,可申領臨時借閱證,辦證時須持所屬部門證明,經部門負責人簽名擔保,備一寸近照一張,押金100元,辦證費10元,到讀者服務部辦理。
3、本校教師可申領江蘇省普通高校通用借書證,每年5月、11月辦證,屆時請留意圖書館網頁和館內公告欄。
4、借書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不得代借、冒借。
5、借書證遺失應及時到讀者服務部掛失,并辦理補辦手續。掛失前被人冒借的圖書,一律由丟證人負責。
6、教職工調離學校,學生因退學、休學等原因離校者,應持借閱證到讀者服務部核查書籍清還情況,還清所借圖書資料后,由工作人員簽字,再由部門負責人在離校單上簽字蓋章。
7、畢業學生全部還清所借圖書后以班級為單位收齊全班借書證,由讀者服務部查核后在離校單上簽字蓋章,由系統管理員做畢業班升級處理。
8、臨時借閱證持有者離校前,必須還清所借圖書資料,交回借閱證,由讀者服務部負責人在離館單上簽字后領取押金。
四、圖書期刊借閱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管理,提高圖書館文獻利用率,更好地滿足全院教師、學生教學、科研和學習的需要,制定我院《圖書期刊借閱制度》公布如下:
(一)借閱憑證
1、讀者憑借閱證在圖書館圖書流通處借還圖書,借閱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或挪作他用。
2、借閱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掛失,否則后果自負;
(二)借閱辦法
1、報刊綜合閱覽室、過刊閱覽室、自科類圖書借閱室、社科類圖書借閱室、外文圖書借閱室對讀者實行全開架借閱,古籍書庫、工具書閱覽室、內書庫主要對教師開放。
2、讀者入庫檢選圖書,請遵守圖書分類排架規則,自覺使用“代書板”,選書時將“代書板”插入該書位置,選定或放棄該書時抽出“代書板”,同時將棄選書放在指定地點。不使用“代書板”、亂插亂放圖書屢教不改者將予以批評教育,嚴重者將取消入借閱資格。
3、讀者在辦理外借手續時應對所借書刊作表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交工作人員作已損標記,以明責任。
4、借閱冊數:教職工25冊,其中文藝書不超過5冊;學生借書以8冊為限,其中自科類2冊,社科類4冊,外文圖書2冊;臨時讀者每證限借2本(在押金限額內借閱)。
5、借閱期限:教職工限期90天,學生限期60天,可續借一次,文藝書不辦理續借。超期不還者,實行限借處理并收取超期款每冊0.1元/天。
6、借書必須辦理手續。如未辦理手續擅自將書攜出,或冒用他人證件者,除批評教育外,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情節嚴重者,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理。
7、讀者應愛護圖書,不得在書上圈劃、批注和損毀;書上所貼條形碼不得污損和人為撕毀,如有發現上述情況則按有關規定酌情處罰。
8、讀者借閱圖書如有遺失、損壞,應在借期內以相同版本的圖書賠償,否則按有關圖書遺失賠償規定處理。若賠償后一個月內找到原書,可持賠款收據辦理退款,每冊需收取手續費 5 元,過期不予退款。
9、為保證教學科研急需,本館借出書刊視需要情況有權向借閱者隨時催還,借閱者不得借故拒絕。
10、學生畢業或其它原因離校,應將所借書刊全部還清,經工作人員確認并在離校清單上簽字,方可離校。教職工調離本校,須歸還全部所借書刊。
11、本館期刊僅限內閱,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外借。
五、書刊賠償制度
圖書館藏書、報刊資料是公共財產,讀者應愛護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污損、撕剪、涂劃、遺失,如有上述情況,必須賠償原書相同版本的圖書、報刊,不得以其它圖書刊物抵沖,如無法獲得相同書刊,則按以下辦法賠償:
1、遺失書刊賠償辦法
(1)一般性書刊均以2倍價賠償。
(2)專業書以3倍價賠償。
(3)工具書、絕版書、畫冊等貴重圖書,均以5倍價賠償。
(4)成套圖書遺失一冊,按全套價賠,余下由圖書館處理,不交讀者;如全套遺失,按全套書價2—5倍賠償。
(5)期刊遺失一本按全年價賠償。遺失期刊合訂本,則按該期刊全年價 2 — 5 倍賠償,并另加裝訂費 10 元。
(6) 遺失珍本、孤本、解放前版本、以及價格不詳的書刊,則根據估價處以 10 — 20 倍賠償。
(7)以相同版本賠償,每冊另收加工材料費5元。
(8)賠償書刊時如有超期則另收取超期款每冊0.1元/天。
2、損壞書刊賠償辦法
(1)污損書刊不影響內容和閱讀的,按原價50%賠償,影響內容但仍可閱讀按原價賠償,不能閱讀的.按遺失賠償。
(2)撕去書頁、圖頁不論多少均按遺失書賠償。
(3)缺少封底封面,按原價20%賠償。
(4)損壞或遺失條碼,賠償1元/冊。
3、損壞、遺失書刊情節嚴重,態度惡劣者,除按上述條例賠償外,學生由學工處,教職工由校行政科室另行處理。
4、未辦理借閱手續私自將書刊帶出者,處以書刊價10倍罰款,并根據情節輕重交有關部門處理。
5、讀者應對所借書刊進行表里檢查,發現問題向工作人員說明,否則借閱者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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