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電氣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發生觸電事故,制定了企業用電安全管理制度,下面是制度的詳細內容。
企業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總則
1.1為加強電氣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發生觸電事故, 確保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規程。
1.2 本規程適用于本廠的變配電系統及電氣設備、 儀器的設計、制造、安裝、試驗、使用、維修與管理。
1.3一切從事電氣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規程。凡違反本規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4所有從事電氣設備安裝、運行、試驗、 維護檢修等工作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凡有視覺(雙目視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聽覺障礙,高、低血壓病,心臟病,癔病,癲癇病,神經官能癥,精神分裂癥,嚴重口吃者不能從事電氣工作。
1.5各項電氣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必須齊全。變配電所(站室)、電氣設備、
線路的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資料檔案應完整準確
2 、安全用電基本要求
2.1 用電單位應對使用者進行用電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其掌握用電安全的基本知識和觸電急救知識。
2.2 電氣裝置在安裝前,應確認其已經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或具有認可,應確認其符合相應環境要求和使用等級要求。
2.3 電氣裝置在使用前,應確認真閱讀產品使用說明書,了解使用可能出現的危險以及相應的預防措施,并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
2.4 用電單位或個人應掌握所使用的電氣裝置的額定容量、保護方式和要求、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保護元件的規格。不得擅自更改電氣裝置或延長電氣線路。不得擅自增大電氣裝置的額定容量。任何電氣裝置都不應超負荷運行或帶故障使用。不得任意改動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保護元件的規格。
2.5 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氣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線上放置或懸掛物品。
2.6 使用的電氣線路須具有足夠的絕緣強度、機械強度和導電能力并應定期檢查。禁止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軟電纜或軟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線。
2.7 移動使用的配電箱(板)應采用完整的、帶保護線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或護套軟線作電源線,同時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2.8 插頭與插座應按規定正確接線,插座的保護接地極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單獨與保護線可靠連接。嚴禁在插頭(座)內將保護接地極與工作中性線連接在一起。
2.9 在插拔插頭時人體不得接觸導電極,不應對電源線施加拉力。
2.10 在使用移動式的I類設備時,應先確認其金屬外殼或構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帶保護接地極的插座,同時宜裝設漏電保護器,禁止使用無保護線插頭插座。
2.11 正常使用時會產生飛濺火花、灼熱飛屑或外殼表面溫度較高的用電設備,應遠離易燃物質或采取相應的密閉、隔離措施。
2.12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燈具應選用安全電壓或雙重絕緣結構。在使用螺口燈頭時,燈頭螺紋端應接至電源的工作中性線。
2.13 用電設備在暫?;蛲V故褂谩l生故障或遇突然停電時均應及時切斷電源,必要時應采取相應技術措施。
2.14 當保護裝置動作或熔斷器的溶體熔斷后,應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確認電氣裝置已恢復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電源、繼續使用。更換熔體時不應任意改變熔斷器的熔體規格或用其他導線代替。
2.15 當電氣裝置的絕緣或外殼損壞,可能導致人體觸及帶電部分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修復或更換。
2.16 露天使用的用電設備、配電裝置應采取防雨、防雪、防霧和防塵的措施。
2.17 禁止利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線。禁止將暖氣管、煤氣管、自來水管道作為保護線使用。
2.18 用電單位的自備發電裝置應采取與供電電網隔離的措施,不得擅自并入電網。
2.19 當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應立即斷開電源,使觸電人員與帶電部分脫離,并立即進行急救。在切斷電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員直接接觸觸電人員。
2.20 當發生電氣火災時,應立即斷開電源,并采用專用的消防器材進行滅火。
3、電器設備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3.1 貫徹國家有關電力安全法規、電力行業標準、管理制度,結合工廠實際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電氣安裝規程;運行管理和維修制度及其他規章制度;
3.2 負責電力設備的安全運行、管理,并按有關規程、規定進行定期檢查,確保運行安全。
3.3 負責電力裝置工程、電氣圖紙和有關資料的安全措施審查,電器設備檢修、試驗記錄、事故記錄等資料的保存和建檔。
3.4 負責對參與本單位承裝、承修電力工程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核。
3.5 負責轄區臨時用電計劃的審核、監督和檢查。
3.6 負責對本單位員工進行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和及教育。
3.7 負責組織安全檢查,對電力設備方面的事故隱患及時安排整改和驗收。
3.8 參與對重大電氣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4低壓配電裝置與通用電器的管理
4.1 配電線路應根據線路性質,裝設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選用斷開短路電流的電器時,應盡量滿足在正常接線方式下能可靠斷開可能產生的最大短路電流
4.2 電氣裝置和線路上的電氣連接點必須接觸良好,連接可靠。絕緣強度要符合有關規定。
4.3 車間低壓配電箱(柜)內應標明各供電回路的名稱和熔絲(片)的容量。集中安裝的按鈕、開關等必須有編號和便于識別的標志。
4.4低壓電氣裝置接線端頭應有線號標志。 線號標志不得采用金屬材料制作,外部接線端子不得外露。
4.5低壓配電電器操作機構應有“分”“合”標志。
4.6緊急停車的低壓電器,應安裝在便于操作的位置,應有特殊的標記。
4.7 用作短路保護的保險絲不得隨意用銅線、鐵絲等金屬材料。
4.8 嚴禁在配電線路上私自接裝用電設備和隨意拆卸電氣裝置的零部件。
4.9 對電氣設備及線路,應定期測量絕緣電阻。 絕緣電阻值必須符合規定標準,且與前次測量值比較不應有顯著下降。
4.10車間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施工。驗收時應提交有關技術資料。
4.11 運行管理中應有與實際相符的圖紙資料。 需要變更電氣線路和增、改、減、遷電氣設備時,應經主管部門批準。并應及時修改相應的圖紙資料。
4.12 通用設備的電動機及其起動、控制、保護等附屬裝置的選擇應符合國家或部頒現行技術標準并有出廠合格證和技術文件。
4.13電動機及附屬裝置的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完整。
4.14 用于室外或潮濕、高溫、 污穢環境的電動機及附屬裝置除選擇相應的結構形式外,還應按環境條件采取特殊的安全防護措施。
4.15應定期測定與檢查電動機的絕緣電阻和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 絕緣電阻、接地電阻均應符合規定的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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