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員工制度
員工制度(一):薪酬制度
薪酬制度 第一條 目的
薪酬是企業對員工給企業所做的貢獻(包括他們實現的績效,付出的努力、時間、學識、技能、經驗和創造)所付出的相應的回報和答謝。薪酬不僅僅是員工勞動所得,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員工自身的價值、代表企業對員工工資的認同,甚至還代表著員工個人能力和發展前景。因此,制定科學有效的薪酬制度能夠讓員工發揮出最佳的潛能,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價值。
第二條 目標
用文化凝聚、激發、規范每個員工的行為,實現管理的高效運作。通過建立富有競爭力和激勵性的薪資體系,吸引、留住、開發、激勵一流人才,達到事業(個人成就和發展)留人、待遇留人、文化(情感)留人,使每一位員工均具備自治性和自動生命力,推動王道樂途智力資本優勢的構建。
第三條 原則
1、薪資標準設計對崗不對人。
2、體現薪資的公平、公正和多勞多得。
3、采用組合式工資結構的薪酬體系制度。
第四條 薪酬體系
公司的薪酬體系由基本工資、業務提成、補助、獎勵、福利幾方面組成: 一、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按職級崗位確定工資標準,每月發放。 職級崗位工資表:
注:1、對在公司工作年限年滿2年的員工,滿2年增加100/月工齡工資,從第三年開始,每增加一年,工齡工資增加50/月,每月發放。
2、見習人員工資本科2000/月;碩士2500/月;博士3000/月。
二、業務提成
三、補助
1、午餐補助,每月200,不受任何限制,每月發放。
2、通訊費補助,高管電話費實報實銷,其它員工按公司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四、獎勵
公司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及完成任務情況,經年終考核后,對員工進行適當的年終獎勵。獎勵分為突出貢獻獎、享受股權獎、優秀員工鼓勵獎、帶薪休假獎等。具體考核見《年終考核辦法》。
1、突出貢獻獎:
為公司做出突出貢獻的員工,公司將給予出國旅游、一次性獎金或實物等形式獎勵,具體獎勵將結合公司當年效益與年終考核結果的特優人員,由總裁辦公會研究決定。
2、享受股權獎:
全體股東一次性拿出公司5%的股份,做為股份獎勵金額,對于公司部門經理以上員工年度考核兩次特優者,公司給予期權股份。自授予期權股份五年內,員工只享有期權股份的分紅權,不享有其它權利。
期權股份管理如下:
(1)期權股份滿五年的,公司給予所有權,但不得對股東外的人轉讓;
(2)對授予期權股份五年內因各種情況離職的,公司收回期權股份;
(3)對授予期權股份滿十年的擁有全部所有權可以依法轉讓、贈與、繼承等;
(4)對授予期權股份滿五年不足十年的,因各種情況離職的,公司收回期權股份,并以股份票面金額支付補償金。
3、優秀員工鼓勵獎:
針對在年終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員工,可給予一次性獎金或實物等適當的獎勵,做為鼓勵獎,由總裁辦公會研究決定。
4、帶薪休假獎:
根據公司當年效益情況,對在公司工作3年以上的員工,可以享受次帶薪休假的獎勵,具體由辦總裁公會研究決定。具體規定為(與員工休假制度不沖突):
(1)工作三年以上至五年,可休假3天; (2)工作六年以上至9年,可休假5天; (3)工作十年以上,可休假7天。 五、福利
1、法定福利:五險一金
2、其它福利:旅游、體檢、生日祝賀、結婚禮金、節假日發放的相關福利、稿費及其他。(具體規定參考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員工制度(二):員工薪酬體系制度 員工薪酬體系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規范和完善薪資管理,最大限度地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體現“注重績效、獎勤罰懶;鼓勵創造,增創效益”的激勵分配原則,建立與市場經濟、現代企業制度和公司發展戰略相適應的薪酬體系。
第二條 結合本地區、行業的實際情況,在公司支付能力的范圍內設計各崗位工資、短期激勵和中長期激勵的合理結構,使其對外具有競爭性,對內具有公平性、激勵性。
第三條 以員工崗位責任、工作績效、勞動技能、勞動態度等指標綜合考核員工報酬。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已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理級(含)以下員工。
第二章 工資總額的管理
第五條 江蘇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人資部對工資總額實行總量調控,申通物流工資總額的.管理應堅持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的原則,在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基礎上,工資水平可適度增長。
第三章 薪酬組成
第六條 薪酬體系主要由固定工資和浮動獎金組成。具體薪酬等級見《員工薪酬體系表》(附件表)
(1)固定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學歷工資,其中員工在申通物流工作滿一年,工齡工資增加20元;基本工資為參照南京市最低月保障工資標準;學歷工資見附表。
(2)崗位工資是根據員工所在崗位的責任大小,技術、智力要求的高低,勞動強度大小和勞動條件的好壞來確定工資。
(3)浮動獎金包括個人績效工資、加班工資、全勤獎、餐費補貼、交通補貼等。
第四章 試用期人員工資待遇
第七條 新入職試用期內的員工,其薪酬按所在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的80%發放。
第八條 調崗人員在試用期內薪酬標準維持不變,待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再根據崗位調整薪酬標準。
第十二條 婚假、喪假工資:不扣除任何工資項。
第十三條 工傷假:按照南京市工傷的相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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