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預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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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預算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衛生部預算管理醫院(以下簡稱醫院)醫學裝備管理工作,促進醫學裝備合理配置、安全與有效利用,充分發揮使用效益,保障醫院健康發展,根據《醫療衛生機構醫學裝備管理辦法》(衛規財發〔xxx1〕24號)規定,結合醫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醫學裝備,是指醫院中用于醫療、教學、科研、預防、保健等工作,具有衛生專業技術特征的儀器設備、器械、耗材和醫學信息系統等的總稱。
第三條 醫院利用各種來源資金購置、接受捐贈和調撥的醫學裝備,均應當按照本辦法實施管理。
第四條 醫學裝備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權責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醫學裝備是醫院各項工作的物質基礎和重要保障。醫院應當建立健全醫學裝備管理制度,加強人力配備,提高醫學裝備管理能力和應用技術水平。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醫院醫學裝備管理實行院領導、醫學裝備管理處室和使用科室三級負責管理體制。
第七條 醫院應當設置專門的醫學裝備管理處室,由院領導直接負責,并依據醫院規模、管理任務配備數量適宜的專業技術人員,承擔計劃、采購、保管、維修、質控等職能。
第八條 醫學裝備工作主管院領導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醫學裝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
(二)按照分工權限,領導本院醫學裝備管理工作,加強隊伍建設和工作考評,協調院內相關部門工作。
(三)對應當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提交院領導班子集體決策。
第九條 醫學裝備管理處室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善本院醫學裝備管理工作制度并監督執行;
(二)負責本院醫學裝備配置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制訂、實施等工作;
(三)負責本院醫學裝備購置、驗收、質控、維護、修理、應用分析和處置等全程管理;
(四)保障醫學裝備正常使用;
(五)收集相關政策法規和醫學裝備信息,提供決策參考依據;
(六)組織本院醫學裝備管理相關人員專業培訓;
(七)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醫學裝備使用科室主要職責包括:
(一)設有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在醫學裝備管理處室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科室醫學裝備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訂本科室醫學裝備購置需求計劃。
(三)配合做好醫學裝備安裝、調試、驗收、維護和建檔等工作。
(四)做好醫學裝備使用、保管等工作,保證醫學裝備安全運行。
(五)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醫院應當設立醫學裝備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由院領導、醫學裝備管理處室及有關科室人員和專家組成,負責對本院醫學裝備發展規劃、年度裝備計劃、采購活動等重大事項進行評估、論證和咨詢。
第三章 計劃與采購管理
第十二條 醫院要注重常規醫學裝備配備,以滿足基本醫療服務需求為導向,優先配置功能適用、技術適宜、節能環保的裝備,推行資源共享,杜絕盲目配置。
第十三條 醫學裝備管理處室應當根據本院功能、規模和事業總體發展規劃,科學制訂醫學裝備發展規劃,有計劃分重點逐步實施。
第十四條 使用科室提出醫學裝備年度購置需求計劃,按照工作急需程度排序,提交醫學裝備管理處室。
第十五條 醫學裝備管理處室根據本院醫學裝備發展規劃和年度預算,對各使用科室醫學裝備購置需求計劃進行審核,編制全院年度裝備計劃和采購實施計劃。
第十六條 單價在1萬元及以上或一次批量價格在5萬元及以上的醫學裝備均應當納入年度裝備計劃管理。
第十七條 單價在50萬元及以上的醫學裝備購置計劃,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論證內容應當包括配置必要性、可行性、社會和經濟效益、預期使用情況、人員資質等。
第十八條 醫學裝備管理處室應當將醫學裝備發展規劃、年度裝備計劃和采購實施計劃提交醫學裝備管理委員會研究討論后,報主管院長審核并提交院務會審定。
第十九條 醫學裝備發展規劃、年度裝備計劃和采購實施計劃應當經院務會研究批準后,方可執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二十條 醫院要按照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強醫學裝備采購管理,建立醫學裝備采購論證、技術評估制度。
第二十一條 醫院應當加強預算管理,嚴格執行年度裝備計劃和采購實施計劃。未列入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采購。因特殊情況確需計劃外采購的,應當嚴格論證審批。
第二十二條 醫院應當建立采購流程內部控制制度。紀檢、監察、審計等處室要加強對采購過程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醫院購置醫學裝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采購。
第二十四條 國家規定須實行集中采購的醫學裝備,必須實行集中采購。
第二十五條 未實行集中采購的醫學裝備,應當首選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不具備公開招標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其他方式進行采購。
第二十六條 因突發公共事件等應急情況需要緊急采購的,醫院應當按照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采購預案執行。
第二十七條 采購進口醫學裝備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獲得采購進口產品核準。進口醫學裝備屬于國家規定的機電產品范圍的,應當按照《進口機電產品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采購醫學裝備屬于輻射源產品管理目錄的,應當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屬于計量產品管理目錄的,應當取得計量合格證明;屬于大型醫用設備管理品目的,應當取得配置許可。
第二十九條 醫院應當加強一次性使用無菌器械采購記錄管理。采購記錄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原產地、規格型號、產品數量、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采購日期等,確保可追溯每批產品的進貨來源。
第三十條 醫院應當加強醫學裝備采購合同規范管理,保證采購裝備的質量,嚴格防范各類風險,確保資金安全。
第三十一條 醫院應當加強供貨商資質管理,建立供貨商評價和淘汰機制,形成合格供貨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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