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
“三公”經費是指政府部門公務出國經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用三項。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企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企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以下簡稱“三公”經費)的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 例》、《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加強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預算決算管理辦法》、《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資委機關(含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下同),納入部門預算范圍的直屬單位、直管協會以及所屬、代管的預算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三公”經費管理,是指為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對所安排的“三公”經費實施預算編制、執行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四條 “三公”經費管理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厲行勤儉節約的原則,合理編制“三公”經費預算,嚴格執行預算審批制度,保證“三公”經費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準確性。“三公”經費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包括使用當年財政撥款、以前年度結轉結余資金以及其他資金安排的預算資金。
第五條 委機關各廳局和各直屬直管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是“三公”經費管理的主體,負責對本單位及所屬代管單位的日常管理,管理局負責對各單位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二章 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管理
第六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境)費總額,科學合理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境)費預算,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國(境)團組。
第七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費的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不得擅自突破,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轉嫁或攤派費用。
第八條 出訪團組應當事先填報《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附件1),由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分別出具審簽意見,明確審核責任;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組團單位應當填報《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由出國培訓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分別出具審簽意見。出國(境)任務、出國(境)經費預算未通過審核的,不得安排出訪團組;培訓任務、培訓費用預算未通過審核的,不得安排出國培訓。
第九條 國際旅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境)人員應當優先選擇由國內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由于航班銜接等原因確需選擇非國內航空公司航線,以及因最臨近目的地國家(地區)中轉需辦理過境簽證而選擇其他部近中轉地的,應當填寫《乘坐非國內航空公司航班和改變中轉地審批表》(附件2),事先報經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
(二)因公臨時出國(境)購買機票,須經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優先購買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的國內航空公司航班優惠機票,并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機票款通過公務卡或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
(三)出國(境)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省部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火車高級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商務座;司局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艙位等級劃分與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艙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設置上述規定中本級別人員可乘坐艙位等級的,應乘坐低一等級艙位。
(四)出國(境)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2美元。
第十條 出國(境)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境)計劃中列明,并報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批準。出國(境)人員的旅程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未列入出國(境)計劃、未經本單位外事部門批準的,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
第十一條 出國(境)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予以報銷。
第十二條 出國(境)人員伙食費、公雜費可以按規定的標準發給個人包干使用。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境)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第十三條 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境)計劃一并報批,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標準掌握。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肴和酒水。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出訪團組在國外期間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確有必要贈送的,應當事先報經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第十四條 出國(境)簽證費用、護照照片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注冊費用等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根據到訪國要求,出國(境)人員必須購買保險的,應當事先報經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批準后,按照到訪國駐華使領館要求購買,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五條 出國培訓費開支按本辦法所附分國家和地區標準(附件3)執行,并在規定的標準之內據實報銷。
第十六條 出國(境)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須憑有效票據填報由團組負責人和外事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國外費用報銷單。各種報銷憑證須用中文注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并由經辦人簽字。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對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或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團組提交的出國(境)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境)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準核銷經費,不得核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
第十七條 各單位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應當配合審計部門提供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相關原始憑證。外事部門負責向審計部門提供完整的出國(境)任務批件和相關審核材料;財務部門提供準確的費用報銷憑證。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shiyongwen/cehuashu/29490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