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內部規章制度
一、工 作 制 度
(一)、總則
第1條 為了明確工作職責,規范工作程序,按照科學、民主、公開、規范、合法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在全盤工作中處于核心地位,對全盤工作負總責,且行使最后決策權。
第3條 實行在局長領導下的層級管理制。分管副局長對局長負責,股長對分管局領導負責,副股長對股長負責,辦事員按工作分工,對直管領導負責。
第4條 按照既分工又合作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全體員工有責任完成局領導安排的分工以外的臨時性工作。
(二)、決策
第5條 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局長)或書記委托副書記召集,全體黨組成員組成,必要時相關股室負責人列席。主要議題包括傳達落實上級重要文件和會議精神,研究全局工作規劃和重大改革及工作方案,研究財政預決算草案,交流通報全面工作進度和財政經濟情況,研究機構人事變動及調整,向上級推薦干部,決定對局屬各單位和個人的獎懲,研究機關事務管理中的重要事項,研究黨務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研究其它須由黨組決定的事項。
第6條 局務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托副局長召集,各股室(局,中心,下同)正職以上干部參加,根據需要擴大到其他有關人員。分管負責人主持召開的分工范圍內的會議可以自行決定。局務會議主要議題包括傳達落實上級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研究制定財政預算草案、財政模擬決算;布署安排各項工作,通報工作進度,講評階段性工作;執行局黨組的決議;研究制定財政資金的籌集、調度、分配、使用方案;研究起草相關財政政策、改革方案;研究財政管理的辦法;其他須由局務會研究的事項。
(三)、資金管理
第7條 對已列入財政支出預算的資金由相關股室負責人審核把關,局分管負責人簽字撥付。
第8條 上級下達的專項資金和國債資金、財源建設資金、建設單位繳存的基建資金、單位列入政府采購的商品、勞務的采購資金和單位繳存的預算外資金在扣除調劑資金后應返還單位的資金、罰沒收入按規定應返還單位的辦案補助資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中的工資性支出、低保資金、醫保資金的固定性支出由股室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把關,分管負責人簽字撥付。相關業務股室和局分管負責人應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透支。
第9條 社保資金、低保資金、醫保資金、房改資金、糧食風險資金、價格調劑資金、扶貧幫困資金、防洪保安資金等其它資金的撥付必須由局分管副局長報經局長、市政府主管領導審批。
第10條 財政預備費的動用須由局務會議制定方案,由局長把關報經市人大或主管副市長審批。其它任何人無權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動用財政預算資金。
第11條 財政資金調度由預算股提出方案,經分管局長審核后,由局長簽字撥付。
第12條 所有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各種專項資金、基金的籌集、征繳、存儲、分配、撥付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進行,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和不按制度撥付,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在這一系列過程中搞任何形式的以權謀私和場外交易。
第13條 以局或局直屬單位(包括二級法人)的名義進行任何形式的貸款(借款)、擔保或以財產抵押貸款(借款)必須由局長(法人代表)簽字同意。
(四)、工作程序
第14條 預、決算編報程序。年初由預算股提出預算口徑,經局務會議并報市政府批準。行財、農財、社保、農稅及非稅收入管理等單位負責各口預算收支編制,預算股負責審核、匯總。年度預算報經市政府、人大逐級審批通過后,財政局正式行文下達。各業務股室每月定期與預算股核對收、支指標數,屬于會計集中核算單位的收支數,由會計管理中心每月負責與各業務股室對帳。年終決算以前,預算股與各業務股室各項預算指標必須全部核對清楚,決算數各業務股室應以預算股數據為準。年終各業務股室負責收集、整理、編制、錄入、審核各口決算報表和編報財務分析,預算股匯總編制年度財政決算報表,企財(統評)股匯總編制全市財務決算報表。
第15條 單位預算內資金的撥付程序。每月月初,各股室根據單位提出的用款計劃,按綜合預算收支掛鉤和平均進度經審核后,在未超出預算撥款計劃進度的前提下,開具“用款計劃審批表”送預算股,預算股根據各股室的用款計劃撥付。個別單位需超預算進度計劃撥款的`需經分管局長在單位用款計劃表上簽字批準,并在次月抵扣。
第16條 上級專項資金的撥付程序。預算股收到上級專項指標通知單后,經局長同意,將專項指標通知到各有關業務股室
建立臺帳,業務股室根據使用單位用款計劃,經審核報分管局長審批后送預算股撥付。凡上級有文件精神規定要求業務股室設立專項資金專戶的,由業務股室根據專項資金指標,開具用款計劃由預算股將專項資金直接撥入有關業務股室開設的專項資金銀行專戶上。業務股室要根據項目單位的申報,按項目建設進度,經主管局長審批后核撥資金,實施項目管理。
第17條 農稅收支結算程序。農業稅由各鄉鎮(場)解入農稅收入過渡戶,再由農稅局全額繳入金庫;預算股按正稅的規定比例列農業稅災、社、減免款退庫,撥入農稅過渡戶,再由農稅局提出分配方案,經局領導并報市政府批準撥付到各鄉鎮(場)。鄉鎮(場)和單位征收的農業特產稅、契稅、耕地占用稅,解入農稅收入過渡帳戶,農稅局全額解入金庫,所需征收經費列入年初預算。本級提留的農業稅征收經費和鄉財政經費,由預算股按規定的比例撥入農稅局帳戶;上級追加農稅系統的專項資金,不管是否帶帽,一律由預算股按預算追加指標撥入農稅局。凡需安排到鄉鎮財政(農稅)所的經費,按年初計劃和具體情況由農稅局提出方案,經局務會審定后,并由分管農稅的局長簽字后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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