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企業自查報告模板集錦6篇
隨著人們自身素質提升,我們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報告,報告具有語言陳述性的特點。你還在對寫報告感到一籌莫展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企業自查報告6篇,歡迎大家分享。
企業自查報告 篇1
根據*地稅直查(20xx)20xx號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視*省地稅局直屬分局對企業所得稅的此次稽查,成立專門的自查工作小組,組織相關財務人員學習,采取了自查與聘請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專業人員協助相結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3日-17日針對企業所得稅進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現將自查結果匯報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時間范圍和涉及的稅種范圍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為20xx至20xx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情況。
二、自查工作的原則
1、高度重視,認真負責,嚴格按照國家財經稅收相關法規,對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各類稅種進行徹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遺漏。
2、把握契機,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工作,提前化解稅務風險。我公司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真全面的自查,徹底清理違法及不規范涉稅事項,并以此為契機,加強我公司稅務基礎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稅務管理工作的盲點弱點,提高我公司的稅務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結果
經過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稅務工作基本遵守國家相關稅收及會計法律法規,依法申報繳納各項稅費。但工作當中難免存在疏漏,問題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所屬費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等。
通過此次自查,我公司 20xx年—220xx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3,096、18元;其中:220xx應補繳企業所得稅4,580、76元;220xx應補繳企業所得稅 8,515、42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稅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沒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所屬費用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少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3,881、10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額4,580、76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項目金額
未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所屬費用13,881、10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小計13,881、10
應補繳企業所得稅4,580、76
(1)未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所屬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13,881、10元,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xx】084號文)第四條的規定,我公司應將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3,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稅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合計少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4,061、67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額8,515、42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項目金額
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14,061、67
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20,000、00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小計34,061、67
應補繳企業所得稅8,515、42
(1)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我公司20xx年11月購入財務軟件14,300、00元直接計入了當期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xx】084號文)的規定,應將該無形資產分期攤銷,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061、67元。
(2)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我公司無需支付的20xx年應付萊思軟件公司20,000、00元,軟件公司現己合并,并且該公司一直未催收該筆款項,根據*地稅直函【20xx】89號文中“對于農電提成余額、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元。
企業自查報告 篇2
按照XX市減輕企業負擔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做好20xx年減輕企業負擔工作自查總結的通知》(X減負[20xx]2號)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視,及時進行自查,經自查我局民政業務中僅民間組織和社團管理中有涉及企業的內容,現將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機制,加強社會組織管理
引導將減負工作與建立社會組織法人治理機制相結合,要求社會組織建立相關章程明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職責,突出章程的核心地位和權威性,嚴格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通過法人治理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形成組織內部權力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合理分工、互相督促、有效制衡的內部法人機制。
二、進一步完善社會組織內部管理制度
要求社會組織以建立和完善社會組織內部管理制度為抓手,用制度來約束社會組織的收費行為,提升社會組織自我管理能力。一是要建立財務、印章、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等管理制度,規范和提高自身的財務制度管理、票據管理和資金管理水平。二是要完善對內設機構(秘書處、辦公室等)的管理,通過內設機構的建立,提高自我管理能力。三是要建立社會組織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社會組織在組織重大活動前須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三、嚴格規范社會組織收費行為
要求社會組織應規范會費、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捐贈收入等各類收費行為,堅持標準合理、公開的原則,如實開具票據。一是嚴格會費標準的制定。社會團體制訂、修改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寫入章程,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違反合理性原則或未履行規定程序的,不得作為收取依據。二是規范其它收費行為。社會組織在收取服務性費用等不具有強制性、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性費用時,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和強制收費,不得轉包或委托與社會組織負責人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實施,收費標準向社會公開公示,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使用稅務發票。三是堅持非營利性原則。社會組織開展的各類收費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收費所得除用于組織管理、開展業務活動的必要成本及與組織有關的其他合理支出外,須全部用于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事業,盈余不得在成員間分配。四是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五是要規范各類評估達標表彰等活動。社會組織按照章程規定,對確需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堅持“誰舉辦、誰出錢”的原則,不得以此向會員單位和服務對象收取任何費用或變相收取費用。
經我局嚴格按照國家、省、民政部制定的相關行政事業型收費項目進行自查,20xx年我縣登記的社會組織和團體中未發現亂攤派、亂收費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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