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協議離婚協議書范文七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協議書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簽訂協議書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我們該怎么擬定協議書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協議離婚協議書7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協議離婚協議書 篇1
立離婚協議書人:
黃××(以下簡稱男方)
陳××(以下簡稱女方)
茲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后立此協議書,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雙方協議離婚。
二、子女監護、扶養及探視:
(一)雙方所生之子黃×(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生,身份證號:××××) 由女方監護。男方同意支付女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人民幣(以下同)二萬元整,至子女成年時(即二一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為止,所有款項共計三百三十六萬 元((10+13x12+2)x20000=3,360,000)。前開款項男方應于九一年三月起按月于每月十五日前直接匯入女方設于××銀行××分行, 帳號:××××、戶名:陳××之帳戶內。一期遲延或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男方應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扶養費。為擔保前開款項之支付,男方同意簽發五張本票交 付女方(到期日分別為: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五日、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五日、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金額依序為三 百三十六萬元、二百六十四萬元、一百九十二萬元、一百二十萬元、四十八萬元)。
(二)男方得依下列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
1、非寒暑假期間:男方得于每月第一個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女方住處與子女會面交往,并接子女外出,再于第二天晚上九時前送回女方住處。
2、寒、暑假期間:
(1)、寒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后第一日起算至第十日止{共計十天},子女于該期間內隨同男方在男方住處生活。
(2)、暑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后第一日起算至第二十日止{共計二十天},子女于該期間內隨同男方在男方住處生活。
(3)、前兩款男方與子女共同居住期間,倘有課業輔導或其他活動者,由男方負責接送。
(4)、第(1)、(2)款男方與子女同住期間,均由男方負責于期間第一天上午九時至女方住處接回子女,并由男方負責于期間末日晚上九時送子女返回女方住處。
(5)、男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于其和子女共同生活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游,每年一次,女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6)、每年的農歷大年除夕至大年初三,由男、女方輪流與子女共度,第一年由女方開始。倘與男方共度之該年度恰和寒假共同生活之十天重迭,則女方同意順延并補足該重迭日數。
3、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保護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其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4、除上述約定探視方法外,男方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子女交往,惟不得影響女方、子女之生活、工作、就學。
三、夫妻財產處理:
(一)男方名下位于深圳市×××路××號之房地歸男方所有。銀行貸款本金二 百五十萬元及其利息均由男方負擔。男方應于簽訂本協議書翌日起于一個月內,除去女方對以該房地向銀行抵押借款之連帶保證責任;逾期者男方應賠償女方三百萬 元。為擔保前揭債務之履行,男方應簽發九一年四月八日到期,面額三百萬元之本票交付女方。
(二)女方名下位于××市××路××號×樓之房地歸女方所有。
(三)男方同意給付女方一九九八年九月迄二零零一年二月之生活費,每月以二萬元計,共計六十萬元整,并于簽訂本協議書時以現金付清。
(四)男方同意自九一年三月起按月與每月十五日前給付女方生活費二萬元整,至女方再婚或死亡為止,男方應將款項徑匯入女方帳戶(帳戶資料同前);若一期逾付或不付者,應加計懲罰性利息百分之二十。
(五)男方同意給付女方贍養費二百萬元整,其中一百萬元于簽訂本協議書時以 現金給付,另一百萬元,則由男方簽發以二零零一年四月八日為發票日,面額一百萬元,付款銀行為:深圳發展銀行羅湖分行,帳號:×××,票號:××××之支 票交付女方。為擔保前揭債務之履行,應由男方多年至友戴××(××年××月××日生,身份證號:×××××,住深圳市×××路××號××樓)在支票上背 書。
(六)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雙方互相拋棄其余對對方之夫妻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一切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本協議書于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并協同至民政機關辦理登記后,始正式生效,此后任何人不得借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一式五份為據。
立協議書人
男方姓名:
身份證號:
出生日期:
地 址:
女方姓名:
身份證號:
出生日期:
地 址:
二零零×年三月八日
已經簽訂離婚協議但未登記離婚的法律效力
問:律師,我們是經人介紹在20xx年結婚,01年就有了一個女兒,從小孩3個月起到現在都是我男方一個人在撫養,女方就開始在外打工,女方一直都沒有盡到母親的責任,沒有給予任何的母愛,更沒有做到妻子的責任,直到現在小孩都上5年級了,可以說得上是連母女的關系都斷絕了,小孩到現在已經10歲了,可是還不知道誰才是她真正的母親,結婚有10年了。,因為感情不和,我們斷斷續續的分居約有5年的時間,但是最后一次分居到現在已經有一年時間了,在這10年的時間里,我們有打過架,曾經有過幾次我因為被他拿刀砍我進了醫院,我無法忍受她對這個家和小孩,對她的所做所為,以及她的脾氣與自私讓我無法忍受,就在我和她分居的這一年以來,她不停的在晚上打無數次電話來騷擾我,甚至還打電話到我的單位去破壞我的名聲,嚴重的影響我的正常生活及工作,我們一起也協商過離婚,她也同意了,(我們在協議上說明了小孩由我男方撫養,女方可以有探望小孩的權利,要是小孩自愿的情況下跟她也可以,我男方會支付小孩贍養費直到滿18歲為止,家庭并無財產分割,離婚前所有的一切債務均由男方負責,離婚之后,男婚女嫁各不相干,離婚后女方的一切事情都與男方無關,當時她同意了)在我們自己起稿的離婚協議上各自都簽了字,并按了手印,協議書各持一份,可是我們沒有去拿離婚證,因為她不愿意去辦,曾在多年前我多次向法院起訴過,可是每次她都是不愿意簽字,雖然我們雙方已經簽了協議,但是她一直都不承認我們是已經離婚的了,她說在沒有拿到證的那天我們還是夫妻,還在日夜不聽的電話騷擾我,請問律師,我們這份協議有沒有法律效率呢?我該怎么做?我要怎么樣才跟她脫離關系?
答: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受法律保護。但離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具有人身性質,如果雙方不到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這份協議不能發生法律效力。此種情況下,一方可到人民法院提供離婚訴訟,并以該份協議作為證據主張感情破裂,一般法院會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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