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共關系理解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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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關系建設,是當今企業和國家機關都非常重視的一項管理活動。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也應順應潮流,切實重視公共關系建設,以提升檢察執法公信力,樹立檢察機關良好的社會形象。
一、檢察機關公共關系的內涵與特征
對于“公共關系”這一概念,可能不少人還比較陌生。美國公關業權威書籍《有效公共關系》在2000年的第11版中,對公共關系是這樣定義的:“公共關系是一項管理職能,它的目的是在一個組織和決定該組織成敗的所有公眾之間建立和維持相互受益的關系。”
那么,何謂檢察機關公共關系呢?筆者認為,應是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有計劃地與周邊的組織和公眾進行信息雙向交流及行為互動的過程,以增進他們的理解、信任、支持,達到檢察機關與社會協調發展、提升檢察機關公信力的目的。其特征是以有關組織和公眾為受眾,以執法公信力為目標,以執法為民為方針,以溝通為手段。它包含內部公共關系和外部公共關系,本文僅對外部公共關系建設作一論述。
為深刻、完整、具體理解檢察機關公共關系的含義,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去把握:
(一)它是一項管理職能。公共關系是檢察機關不可或缺的社會資源,是管理者進行資源優化配置決策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而必須將其納入檢察機關的管理過程中。
(二)它是一系列有意識、有計劃的活動。檢察機關公共關系活動必須以嚴密、具體、可操作性的系統計劃方式去完成,主觀上要有明確的意識、正確的觀念與具體的目標,才能達到預期目的。
(三)它是一個雙向的信息交流過程。具體包括三個層次的任務:1、互通情況,使檢察機關與社會公眾之間達到充分的了解,這是公共關系活動的基礎性工作。2、互通觀念,以此形成和確立檢察機關適應社會發展要求的價值取向和執法觀念,解決自身在執法過程中引起公眾不滿的種種不足,不斷完善與提高,切實“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維護公平正義,進而取得社會公眾的認同與支持。3、行為互動。一方面檢察機關依據社會公眾的訴求,有針對性實施法律監督活動;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又引發和指導有關組織和社會公眾,提升法律意識,支持檢察工作,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二、當前檢察機關公共關系建設的現狀
毋容置疑,隨著形勢的發展和檢察工作的進步,許多檢察機關有意無意地開始重視公共關系建設,采取了不少有益的措施和舉動,如與有關新聞媒體一起開展“優秀檢察官”、“優秀檢察院”評選;在網絡上與網民面對面交流;通過電視、廣播宣傳檢察機關成就;每年開展的“舉報宣傳周”活動;推行的“檢務公開”活動等。這些活動,對社會公眾了解檢察機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總體來看,差距仍然不小,主要表現在:
㈠公共關系意識不濃。不少檢察院尤其是檢察長,尚未認識到公共關系建設的重要性,片面地認為只要和黨委、人大、政府協調好關系,把檢察業務做好,就萬事大吉了。更有甚者,簡單地將公共關系建設與“拉關系”、“吹自己”等同起來。
㈡公共關系行為缺乏規劃和系統性。不少檢察院的公共關系行為是自發的、零散的,沒有上升到自覺的、系統的狀態。主要表現在:一是沒有將公共關系建設納入工作部署中,二是沒有專門機構和人員,三是沒有系統的公共關系工作規劃,手段單一。
㈢公共關系平臺滯后。很多檢察院的公共關系主渠道就是各院的宣傳處室和外網平臺,缺乏能夠應對新形勢的網上開博客和微博、開辦警民互動基地、制作推廣形象宣傳片等新手段
㈣理論研究匱乏。理論是行為的先導,但檢察機關公共關系建設理論研究過于滯后。筆者在網上鍵入“檢察機關公共關系建設”一詞,僅僅搜索到兩篇文章,理論研究的匱乏可見一斑。
三、應如何加強檢察機關公共關系建設
(一)充分認識加強檢察機關公共關系建設的重要性。
1、加強檢察機關公共關系建設是提升檢察形象和檢察公信力的需要。一個機關在所在的社會環境中欲有較大的影響力,必須引入“形象管理”。檢察機關形象是檢察機關的外部形象和內在精神,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總體評價和綜合印象。社會公眾對檢察機關形象的認識評價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是物質層面的,一是精神層面的。在“兩房”建設取得長足進展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精神層面的東西就顯得很重要了。而要讓公眾了解檢察機關精神層面,就必須加強公共關系建設。
2、加強檢察機關公共關系建設是檢察機關品牌建設的需要。世界營銷大師科特勒說過這樣的話:過去企業的競爭力主要靠的是高科技、高質量,而現在都要強調高服務、高關系。國家機關同樣如此。以公共關系作為品牌打造的核心,它有品牌和形象告知功能。人們不可能生活在一個僅憑自己的眼睛和耳朵來觀察現實的世界里,他們不得不依靠存在于人與現實之間的第三方“眼睛”和“耳朵”,如果沒有包含公共宣傳在內的公共關系,就很難創造一個品牌。在品牌創建、成長與發展的整個過程中,公共關系有著直接的作用和強勁的推動力。
3、加強檢察機關公共關系建設是檢察機關處理突發事件的需要。隨著社會矛盾的不斷凸顯,檢察機關所直接或間接面對和處理的突發事件將會越來越多。社會傳媒的普及化,更為處理突發事件增加了難度。此時,公共關系的重要性就顯得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公眾輿論反應強烈、組織形象受到嚴重損害的時候,公共關系便處于緊急狀態之中,需要運用整個組織的力量及各種傳播媒介來處理危機,協調平衡組織與公眾之間的緊張關系。在這方面,檢察機關既有許多成功的范例,也有不少深刻的教訓。
(二)明確檢察機關公共關系對象。
確立公共關系對象,是開展公共關系的基礎。筆者認為,檢察機關的公共關系對象,歸納起來有這樣幾種:
1、法律監督的直接服務對象,即訴訟參與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等,以及到檢察機關的來信來訪人。
2、領導機關及相關業務往來單位。上級檢察機關、當地黨委、人大、政府、其它司法機關,以及其它與檢察機關有直接業務往來的單位。
3、大眾媒體。
4、轄區內的其他所有公眾。
(三)結合各自實際,確立公共關系活動模式。
公共關系的戰略模式分為建設型公共關系、維系型公共關系、防御型公共關系、矯正型公共關系。這需要根據檢察機關不同時期的發展要求與戰略目標的實現,去選擇不同的模式。
建設型公共關系適用于初創時期的檢察機關。這種模式對大多數已恢復重建三十余年的檢察院不再合適,僅適合于少數新建的檢察院。其目的在于提高所在檢察院的知名度,在社會公眾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主要以高起點、高姿態行為作為公共關系的手段。
維系型公共關系適用于穩定發展時期檢察機關。它主要是檢察機關在公眾中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發展較為平衡,以中低姿態行為為手段,通過信息溝通與情感聯系,去維持知名度,鞏固美譽度。
防御型公共關系適用于公共關系出現失調苗頭的檢察院。當發現公共關系環境出現了小的問題與隱患,為防止其繼續惡化,適用有效的手段將潛在的危機和問題及時消除,防患于未然。
矯正型公共關系適用于公共關系出現嚴重危機的檢察院。此時,該檢察機關在社會形象大打折扣,公信力急劇下降,急需采取得力措施,以誠懇、忍耐、實事求是的態度,修復各方公共關系,挽回不良影響,重塑檢察形象。
在技術模式方面有服務型公共關系、宣傳型公共關系、交際型公共關系、社會型公共關系、征詢型公共關系。
服務型公共關系,就是為社會提供優質的法律監督服務,以充分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能,服務地方工作大局,嚴厲打擊職務犯罪和各類暴力犯罪,強化訴訟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用實際行動贏得公眾好評。這是檢察機關公共關系中的`核心。離開了良好的服務,任何公共關系都將是空中樓閣、無源之水。
宣傳型公共關系,是指通過各種傳播媒介,讓公眾及時、充分了解對檢察機關有利的有關信息,形成良好的社會印象和認同。主要手段有:新聞報道、接受媒體采訪、通過直播與網民、聽眾面對面交流、發表電視講話、開辦檢察機關網站、創作公眾樂于接受的影視作品、舉辦文藝晚會、舉辦新聞發布會、與媒體合作開辦宣傳專欄或組織聯合采訪團等形式。
交際型公共關系,是指以直接的人際交往行為進行的公共關系活動,其目的是加強檢察機關與社會的廣泛聯系,溝通信息、增進感情。可分為非公務交際和公務交際。非公務交際包括聯誼會、招待會、聯合舉辦文體活動等。公務交際包括召開聯席會、座談會、當面請示或匯報、邀請出席院內重大活動等。
社會型公共關系,是指檢察機關舉辦各種社會性、公益性活動,目的是擴大檢察機關影響,提升檢察機關良好聲譽。如建立法律義務咨詢貧問苦、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資助貧困學生、義務為學校或其他部門講課等。
征詢型公共關系,是指以收集社會對檢察機關各種反映為主要內容的公共關系活動,一來表達檢察機關對民眾的尊重與接受監督的誠意,二來及時為內部管理決策提供咨詢,及時改進不足,適應公眾的期望。如發放征求意見函、公開隊伍建設承諾以及檢察人員違紀違法舉報電話或網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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