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漢初律名新證的論文
摘要: 漢律承秦制,而秦律又是商鞅攜《法經》變法為律后,歷經多載發展而成。后世文獻記載漢初律為“漢三章”、“九章律”等。作者試圖依據出土文獻對漢初的律名作以考證,探討漢代法律初創時期的狀況,以嘗試用當世的實況來說明漢律在初創時期是開放的架構。
關鍵詞:秦律 漢律 律名 九章律 初創 開放
前輩高學集所學而成漢律諸考。研讀有日后,深感前輩求學之嚴謹態度,及大師的博學多識之風采,并為之所深深觸動。又喜聞《張家山漢簡》之注釋得以面世,故依簡櫝對前輩先學說作以小證,并斗膽提出小異,希能得以良責,并萬望師長、同仁斧正。
“《史記》言‘王者制事立法一稟于六律’”。“律,法也,莫不取法焉,蓋六律之密必無毫厘圭撮黍累之差,立法者皆應如是,故亦以律名”。又有“律以正罪名”。從沈家本所考可知“律”之概略,漢律承秦制,秦律又乃商鞅攜《法經》,而修“律”而成。現就漢律之律名稍作探析。
一、漢三章
《史記·高祖本紀》,還軍霸上,召諸縣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吾與諸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集解》應劭曰:“抵,至也,又當也。除秦酷政,但至于罪也。”《索隱》韋昭云:“抵,當也。謂使各當其罪。”今按:秦法有三族之刑,漢但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使之抵罪,余并不論其辜以言省刑也。則抵訓為至,殺人以外,唯傷人及盜使至罪名耳。
由沈家本之所考,可知漢初興之時,以應便時,立法三章當為極簡之式,并無律條。其論罪之依據,當為其時在人們的生活實踐中所用之秦律,只是去除了酷及殘的內容。正如文中所述“余悉除去秦法”,再由《云夢秦簡》出土所述之秦律部分內容。有關傷人、盜的條文散見于不同律名的條文中。能否推出漢初所謂“三章”乃是一個較為籠統的概念,并未專指三種律。而是指三個方面的有關秦律之適用狀況。
二、漢律九章(九章律)
“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國蕭何捃摭秦,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歷史上的“漢律九章”當源于此。至晉時,則演變為:“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三夷連然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至此乃形成漢律中的“九章律”之說。即“九章律”為沿習秦律之源《法經》之構架,外加蕭何所定興,廄,戶三篇而成。
然蕭何定九章律古已有疑之,如“案今九章象刑,非肉刑也,文帝在蕭何后,知時肉刑也?蕭何所造,反具有肉刑也?而云九章蕭何所造乎?”。當然其疑已經為眾多歷代的考實之家所不認同,現在需要提出新的疑問:“九章律”就只有“盜、賊、囚、捎、雜、具、興、廄、產”九篇,還是另有別論?由歷史典籍之出處,我們可知,“漢律九章”之說始于《漢書》,而詳定其九篇目,則是在《晉書·刑法志》中了。故而可以推知后人為前人所做之事立名,然后才又以所名傳于世,那必然有其所推加之詞。現從出土的秦簡及漢簡中可查尋出一些問題。
1)從《云夢秦簡》可知秦律在商鞅變法之后,經過幾世,已歷經變遷,內容廣雜,具體篇目已非原《法經》之構架。況且在先秦時代所形成的法律實用狀況,也使得當時立法強調具體之應用,而非理論化。這從秦簡中法律問答可略知一二。如秦律關于“共同犯罪”、“集團犯罪”、“消除犯罪后果減免刑罰”及連坐制度都在《秦簡》中有述。簡舉一例。“盜及諸它罪,同居所然當,何謂同居?產為同居。”。漢承秦制,為可信之事實。從秦簡中《秦律十八種》及《秦律雜抄》可知秦律不僅僅是為所言之“九篇”,何以蕭何定律時成九篇?沒有一定的理論化過程,蕭何又怎復改詳細的秦律為漢九章律?漢律是經過律學之盛,各個大家解律之后,于曹魏時整理而成篇名體例。
2)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又可知,漢律在呂后二年時期至少有簡文中所述律名二十七種。且與《秦簡》中同名之律有田律、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傳令律、傅律等。這些不但實證了漢承秦制,而且還彰顯出一個問題:《秦簡》之中律名在《呂后二年律令》中有顯,而蕭何修律當在兩者時間段之中間,而史記中又述曹參任相,用蕭何所定之法而不改。那么蕭何所定之律必然被傳承沿襲。那么,二年律令之律名,使所傳述的“蕭何作律九章”怎么解釋?
在對上述問題的.思索后,然后再參閱文獻,就會逐漸得出一個漢律發展的新輪廓。“何乃給泗水卒史事,……及高祖起為沛公,何常為丞督事。沛公至成咸陽,諸將皆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漢王所以具知天下厄而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圖書也。”司馬遷《史記》所載當為可信之史實,由上文可知蕭何原本秦朝職官,對秦之法必有所通,而隨劉邦而起反秦,后入咸陽盡得秦之圖書。而秦之律書在焚書后亦藏于丞相府,自然蕭何就擁有大量的秦律之藏籍。所以就蕭何定漢律之框架來說,應該有很充實的資料基礎,和實踐能力。就如太史公所言:“于是漢興,蕭何次律令,韓信申軍法,張蒼為章程,叔孫通定禮儀。”及在曹相國世家中所述“平陽候曹叁者沛人也。秦時為沛獄掾,而蕭何為主吏。”“參始微時,與蕭何善;及為將相,有隙。至何死,所推賢唯參。參代何為漢相國,舉事無所變更,一遵蕭何約束。”呂后元年,當是惠帝于七年崩之后,此時相為王陵,呂后奪王陵相權,而二年律令當為呂后削劉氏子弟權力之時,故律條因政之多變而不會多變,而且多以呂后之令而出。如“元年,號令一出太后”。由此也可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應多為蕭何之所次之律令。
通過以上綜述,文章得出這樣一個思考,漢律無疑是蕭何在秦律之基礎上依當時之政需而厘定,但很難確定如班固《漢書》中所言“作律九章”,更難以《晉書·刑法志》所言“合為九篇”為定論。蕭何次令,應非僅盜、賊、囚、捎、雜、具、興、廄、戶”九篇,而應還包括其他律名。就如《二年律令》所述二十七種律名,應至少有一部分乃為蕭何所次之律令。故對班固之“九章律”之說當有所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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