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日本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及其啟示論文
摘要:日本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發展和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的完善,不僅穩定了國內農產品價格,保護了農民以及消費者的利益,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認可。日本農產品從農戶生產開始一直到消費者手中,有一套嚴密而成熟的系統,其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關鍵詞:農產品價格,機制,啟示
農產品價格在CPi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從表面上看,農產品價格走高似乎對增加農民收人有利,但仔細分析了我國農產品價格形成過程、形成機制以及價格構成,就不難發現農民在農產品價格上漲過程中獲益并不多。如果再考慮農用生產資料價格的上漲,農民并沒有在CPI與PPI同時上漲中獲益。因此,對成熟的日本市場的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進行考察,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十分必要。
一、日本農產品的價格形成機制
日本農產品的價格形成機制,大體可以分為三個組成部分,即市場形成機制、政府調控機制與價格補貼機制。三套價格形成機制相互依托、相互制約、相互補充。其中,市場形成機制是主線,政府調控機制是保障,價格補貼機制是補充。
(一)市場形成機制。該機制作用的發揮主要體現在遍布日本全國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體系上。由于地域特征和歷史原因,日本農業生產者規模普遍都比較小,農產品物流主要借助于批發市場完成。作為農產品物流中最大的通道及樞紐,批發市場可以滿足買賣雙方擴大運銷規模和交易空間、節省交易成本的需求,是解決小規模農業生產和大市場、大流通之間矛盾的客觀場所。
批發市場在日本鮮活農產品流通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日本國內70%以上的鮮活類農產品通過批發市場進入零售環節。
日本鮮活農產品批發市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其一,中央批發市場,分布在2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開辦者必須是地方公共團體,并需經農林水產大臣許可。目前約有百余家此類市場分布于56個都市;其二,地方批發市場,作為中央批發市場的重要補充,開辦者可以是地方公共團體、株式會社、農協、漁協等,需經都道府縣知事許可。此類市場約有1500余家;其三,上述二者之外的共同體及其他類型的批發市場。
在批發市場內部,主要有三種類型的流通組織:一是批發商。批發商需要經過嚴格的資格認證,大多是有雄厚資金實力的株式會社,占有市場的大部分交易設施,五條件接受生產者委托進行銷售,也有批發商向生產者買斷的情況;二是中間批發商。需得到市場開辦者的許可,在市場內有自己的門店,從批發商手中購進貨物,再銷售給零售商或大的消費團體;三是買賣參加者,多是有一定規模的零售組織,販運商,大消費團體等,在批發市場內沒有自己的門店,但參加批發商組織的拍賣活動,也從中間批發商進貨。
批發市場內的交易活動以拍賣為主。絕大多數鮮活農產品由批發商通過組織拍賣銷售給中間批發商或其他買賣參加者,只有個別特定品種的商品才進行對手交易。為了保證拍賣的順利進行,提高交易效率,幾乎所有經集貨、理貨的農產品都被分等定級和規格化包裝。同時,原則上批發商不販賣市場外的商品,中間批發商也不從批發商之外的個人或主體進貨。
對于大多數農業生產者甚至農民合作組織來說,由于其經營規模和實力限制,都希望能通過一條便捷、安全、經濟的途徑走向市場,批發市場的運作為生產者解決了這一難題。生產者通常把產品無條件地委托給農協,農協將產品集中,分等定級,加工包裝,再委托給批發商進行拍賣。生產者、農協及批發商之間的委托關系建立在高度信賴的基礎上,批發市場則是這種關系的載體和中介。
在農產品流通的同時,價格和信息在不斷地形成和傳遞。各地農協在各大批發市場內都設有辦事處,將市場內的價格及購銷信息及時傳遞給生產者和農協內部。批發市場內通過拍賣形成的價格是同類產品交換的重要參數。
(二)政府調控機制。日本政府對其農產品價格形成的干預隨處可見。從農產品的收購、批發、直到銷售,每個環節都有政府調控的蹤影。當然,對不同的農產品品種,根據其在國計民生中的地位作用不同而采取了不同的調控方式,主要有:
1.直接控制。這是一種比較嚴厲的管理制度,由政府直接進行調控。實施直接控制的產品主要是大米。由于日本大米的特殊地位,政府制定有嚴密的計劃,并由政府指定的商業組織負責完成大米購銷計劃的落實,超過計劃規定量的大米才可以自由流通。大米計劃由政府職能部門主管,負責調節供求平衡,基本立足于國內自給,不允許私商、糧販介入。大米從收購、儲運、銷售等各環節定價全部由政府直接管理。政府委托“農業生產協同組合”(簡稱農協)獨家承辦。“農協”向生產者按官定價格收購,收后交糧食廳或按官定價格轉賣給大米批發商。日本“糧食管理法”規定,大米批發商和零售商必須經縣知事批準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管。零售店鋪雖可自由經營,但大米零售價必須接受當地政府糧食主管部門監督與指導,只能按當地政府公布的標準價格銷售。政府為保護農民生產大米的積極性和消費者的利益,穩定大米生產供應,采取高買低賣補貼政策,并嚴格限制進口。
2.法律約束。早在1923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中央批發市場法》,1971年政府又制定和頒發了《批發市場法》,此后又陸續出臺了一系列實施法令,如《批發市場法施行令》《批發市場法施行規則》《食品流通審議會令》等以及一些地方性法令,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開設、規劃、運營、監督、審議等方面都作了具體規定。如為了確保價格形成的公正性,在市場交易法規中,制定了競賣或招標為市場的主要交易形式;又如,為了保證市場交易的嚴肅性,法規對進場經營的交易者資格作了嚴格的規定。這些法規條令使批發市場交易活動更具公開、公正、公平,促使日本農產品批發市場真正走上了規范化發展軌道,從而保證了農產品價格政策的實施。日本批發市場法甚至還規定了批發環節的銷售手續費率,如水產品為5.5%,蔬菜為8.5%,水果為7%,肉類為3.5%,花木為9.5%等。
3.限價調控。即對農產品收購實施最低價保護,對農產品銷售規定價格范圍,其意圖在于一方面鼓勵和保護生產者即農民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維護農產品銷售價的穩定,使消費者的利益不受侵害。政府規定最低價格保證收購,這類產品指麥類(大麥、小麥)、原料用馬鈴薯、甜菜、甘蔗類。政府為保護本國農昂不受進口小麥、砂糖價比國內產品價廉的沖擊,當市價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價格時,政府以規定的最低價格保證收購,買賣差價由財政補貼。國內小麥供應不足,由政府直接進口,進口小麥的貿易公司由政府指定。在日本,糧食進出口,要有政府頒發的許可證才能經營。對進口砂糖的貿易公司利潤,政府依法要征收“調整金”,用以補貼國產糖的生產者。
同時,日本還規定了農產品零售的上下限價格,這類產品指豬肉、牛肉、生絲(蠶繭)等。此類產品可自由進入市場買賣,價格由準政府機構(畜產振興事業團、蠶絲砂糖價格安定事業團)實施監控,目標是把市場零售價穩定在政府規定的上限價和下限價范圍內。如果市場供求關系發生急劇變化,市價超出上限價格,則采用間接調控,由事業團拋售其庫存,增加市場供給,或依法減免進口稅,促進進口,以平抑物價。在市價低于下限基準價格時,政府指導生產者團體調整庫存量,或由負責監控該產品的事業團從市場購人增加庫存。為調控物價,吞吐儲備發生的庫存管理費和購貨貸款利息等,由財政負擔。
(三)價格補貼機制。即政府對于一些農產品給予收購補貼,這類產品指大豆、油菜籽、加工原料用生乳及指定乳制品。政府規定向農產收購大豆、油菜籽的基準價格,以確保農民再生產。基準價格由農林水產大臣批準實施。當生產者賣出的平均價低于基準價格時,其差額由政府通過農業生產者團體補償給生產者。為確保加工原料用生乳的再生產,政府規定向生產者收購的保證價格。通常,乳制品制造廠實際收購生乳的價格(稱基礎貿易價)低于政府規定的保證價格,這之間的差價額,由政府補給農民生產者。政府對乳制品(指定8種)出廠價也有限制,規定了“穩定指標價格”,實際售價可按此上下浮動,上限+4%,下限-10%。當市價超越上下價限時,畜產振興事業團可以吞吐儲備來調節市場供應。
與此相配套的還有價格風險基金制,這可以看作是價格補貼機制的補充或延伸。這項制度覆蓋的產品有指定的14種蔬菜、加工原料用果品、雞蛋等。當市場價格在規定水準以下場合時,其差價額的大部分,由國家、地區政府、生產者等聯合籌集的基金補助給生產者,其余差價額由生產者自負風險。當市價暴漲時,生產者團體組織貨源按全國指導價提前上市供貨平抑物價,基金用來扶助生產者栽培種子、育苗、吞吐儲備等。基金的籌集則根據產品品種有多種情況:有的品種國家出資60%,地方政府20%,生產者團體20%;有的品種三者各出1/3;有的品種由地方政府和生產者團體籌措;有的全部由生產者出資。現日本運用此制度于蔬菜,指定品種14種,指定產地1168處,指定消費地區36地165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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