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選活動協議書參考
篇一:xx海選活動協議書
甲方:
住所地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乙方:
住所地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公平、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舉辦xxxx海選活動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合作內容
甲方 經 乙方 授權,在甲方的場所地舉辦《非常6+1》海選 活動(以下簡稱“活動”)
第二條 合作項目活動安排
本期《非常6+1》海選 活動分為 初試 和 復試 兩個階段
初試( )勾選
時間: _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日
_____ 時 _____ 分 至 _____ 時 _____ 分
_____ 時 _____ 分 至 _____ 時 _____ 分
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復試( )勾選
時間: _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日
_____ 時 _____ 分 至 _____ 時 _____ 分
_____ 時 _____ 分 至 _____ 時 _____ 分
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 乙方授權甲方承辦活動。
2. 甲方可借助本活動進行品牌宣傳、推廣和選手招募。
3. 甲方負責舉辦本活動所需相關的法律法規審批。
4. 甲方應提供活動所需場地。
5. 甲方應提供活動所需的舞臺、背板、音響、桌椅、安全圍擋、導視系統、安保等配套設施。
6. 甲方應提供活動招募期間常駐招募員的辦公席位、報名電話專線等基本必備設施。
7. 甲方承擔活動期間乙方人員的差旅費用(招募員1人、導演2人、組織人員2人)。
8. 甲方應確保活動現場人員安全,如有意外發生甲方應承擔相應費用。
9. 活動中發生原定計劃未有之活動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以免影響活動順利進行,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導致活動不能順利進行的,甲方承擔相應損失。
10. 甲方在活動中獲得的收益歸甲方所有。
(主持人有哪方提供呢?)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 乙方授予甲方活動舉辦權。
2. 乙方授予甲方活動的形象使用授權。
3. 乙方提供活動的專職導演,及專業導演的評審。
4. 乙方確保勝出選手有入圍央視《非常6+1》欄目的直通專屬資格。
5. 乙方提供活動的專職組織人員。
6. 乙方在工作中如遇到不能確認的工作時,應及時向甲方匯報并做相應處
理。
7. 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安排現場各項工作。
8. 乙方不得在本地區再委托他人承辦本活動。
第四條 合同金額及付款方式
1. 活動費 _________________ (含:授權、落地、人員、組織管理、承辦費、稅金費用)
2. 差旅費 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直接與酒店、訂票機構結算。導演住宿不低于4星級標準,工作人員住宿不低于經濟快捷型酒店標準,例如:如家、七天等。行程時間超過3小時的,須乘坐飛機。)
3. 甲方應在活動執行首日30日前向乙方支付全款。
4. 乙方全額收到甲方價款時,且向甲方發出書面確認后,甲方方可進行宣傳推廣等與本活動相關的工作,同時,形象使用權等相關授權(若在授權期內)方才生效。
第五條 權益約定
甲方在活動期間(前期、現場、后期追溯)的宣傳推廣中(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廣播、電視、網絡、戶外等)使用本活動相關的欄目、主題名稱,以及形象、肖像影音資料,均應得到乙方的書面許可且在許可期限內,方可使用(授權期限以授權書為準)。
第六條 保密約定
甲乙雙方須對本合同和各方提供的資料甲乙雙方應對本合同和雙方提供的資料、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披露上述資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內條款的除外。
第七條 免責條款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約履行時,甲乙雙方將友好協商加以解決;如確須終止本合同,則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合理的
原則各自承擔自身所受之損失。首先知道或應當首先知道該不可抗力事件可能發生的一方有義務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等事件發生的24小時內,及時通知另一方,否則未盡前述通知義務的一方應對另一方因此所受之損失負完全之賠償責任。如因第三方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終止的,雙方不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任務,若任何一方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名義損害,違約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九條 其他
1. 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新增條款約定以附件形式補充附后,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授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 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合同正文與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公司
(簽章) (簽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日期:
篇二:海選場地合作協議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內蒙古博遠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茲就乙方《星光快車》欄目呼和浩特市海選地點、欄目錄制期間評委演職人員下榻與甲方合作事宜(以下簡稱“海選” ),訂立協議如下:
一、海選時間與欄目錄制時間基本情況:
1、本欄目通過海選選手的人數多少設定是否需要進行海選。
2、本欄目海選時間暫定為:8月20號左右(3-5天)、10月20號左右(3-5天)、12月20號左右(3-5天)《具體海選時間根據實際人數定》。
3、欄目錄制時間暫定為:9月18號-28號(10天左右)、11月20-30號(1天左右)、1月18號-28號(10天左右)《具體錄制時間根據欄目設計實際情況定》。
二、甲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
1、在欄目海選和錄制期間免費提供乙方使用甲方的會議室、入住客房與早、中、晚餐(本欄目海選期間演職人員與評委10人左右用餐,錄制期間每天評委等人的早餐及本公司演職人員20人左右的晚餐)。
2、海選期間需使用的場地:標間3間、會議室1間。
3、欄目錄制期間需使用的場地:每次使用客房商務間30間左右,三次共計九十間左右。
4、本欄目開播儀式如在本酒店舉行,需提供會議室一間,總統套一間(畢福劍老師使用,房內消費1000元以內),早、中、晚餐視情況而定。
5、甲方如需乙方藝人海報宣傳之照片,則應由乙方提供,甲方需尊重乙方之決定。非經乙方或藝人本人事先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使用乙方藝人肖像作為活動宣傳以外的其它用途,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并賠償由此給乙方藝員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間接損失。
6、如需安排任何單位或個人為乙方藝人攝影或與乙方藝人合影,須事先征得乙方書面同意,并由乙方統一安排時間、地點進行,不得私下與乙方藝人聯絡安排其它任何活動,不得以乙方藝人之名義進行任何商業交換。
7、甲方保證不會在任何情況之下使用乙方藝人之演出包括但不限于整個過程、片段、造型、肖像、人物、照片及聲音用于電視、電臺、互聯網或用作任何商業用途。
8、甲方不得將乙方藝人之名字或照片于任何對外媒體作商業品牌廣告宣傳之用,甲方在任何情況之下使用乙方藝人之照片均需于事前向乙方確認并取得乙方之書面同意。
三、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
1、海選出來的優秀藝人與酒店工作人員合影留念。
2、現場背景板出現呼和浩特唯一指定海選場地logo及名稱。
3、多家大型門戶網站將鏈接節目官方網站(官方網站上將體現呼和浩特唯一指定海選場地logo及名稱)。
4、多家平面媒體對本節目的跟蹤報道。
5、《星光快車》官方網站對節目進行全程報道并投放相對應的互動廣告。
6、在節目片尾滾動字幕播出時出現約5秒特別鳴謝呼和浩特唯一指定海選場地logo及名稱。
7、現場制作擺放一些體現呼和浩特唯一指定海選場地logo及名稱的道具。
8、主持人多次口播呼和浩特唯一指定海選場地名稱。
9、節目內實物展示:全場節目內顯著位置展示獎品實物。
10、評委席體現呼和浩特唯一指定海選場地logo及名稱。
11、活動現場將最大化的宣傳呼和浩特唯一指定海選場地logo及名稱,例如宣傳單頁,海報等內容上的體現。
12、節目錄制現場觀眾通道及入口廣告,例如入口處巨幅海報,通道兩側海報,導引條,導引牌等內容上的體現。
13、節目錄制DVD光盤貼片廣告。
14、現場手舉呼和浩特唯一指定海選場地 logo及名稱宣傳廣告牌。
15、酒店可組織客人及工作人員組成方陣參加比賽環節的現場錄制。
16、酒店領導為海選優勝者頒發證書。
17、呼和浩特唯一指定海選場地欄目可挑定選手為其酒店品牌形象代言。
四、違約責任
1、本合同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隨意變更或終止。
2、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之義務,另一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且雙方一致認可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的損失。
五、其它
1、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為商業機密,雙方均應予以保密,除法定事由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本合同之簽署、效力、解釋和執行以及本合同項下爭議之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于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應將有關爭議提交本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本合同簽訂地 )
3、本合同有效期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至雙方均履行完本合同的義務后為止。
4、本合約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合約不可
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并交付定金之時起有效,本合約傳真件、掃描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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