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我國現行《合同法》具有許多突破性的特點。筆者結合我國現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從基本概念及其特點、構成、歸責原則、形態、免除、承擔方式幾方面對違約責任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
【論文關鍵詞】:違約責任《合同法》
違約責任是我國《合同法》中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通過約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從而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加明確。違約責任的主要內容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以法律保護為后盾,在發生了違約情況后,由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就確定違約責任或者承擔違約責任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請求仲裁機構(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護。
《合同法》對以往的違約責任制度進行若干補充和完善。
第一,增加預期違約責任和加害給付責任,從而構筑了違約責任的真正內涵。
第二,以嚴格責任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從而強化了違約責任的功能,順應了合同法的發展趨勢。
第三,將預期違約制度和不安抗辯兼容并蓄,從而彌補了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適用上的缺陷。
第四,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許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給當事人行使權利提供充分的空間。
本文擬結合我國現行《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
一、違約責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點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以財產責任為核心。違約責任是在長期的市場交易實踐中形成的一種法律機制,定約后必須履約,必須遵守合同的義務,違約必定是對守約方權利的侵害,從公平的原則出發,有侵害必須要予以補償。所以,違約責任其實就是對守約方被損害的合同權利進行補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在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以及為了更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在法律的壓力下要承擔違約責任,而承擔違約責任所支出的成本一般要超過正常履行合同所付出的成本,當事人從成本的角度考慮,輕易也不會違約,在客觀上對方當事人的權益就多了一層保障。由此可見,違約責任是合同法律制度必要的組成部分。
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這里包含兩層意思:其一,違約責任產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無違約責任可言;其二,違約責任是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沒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便沒有違約責任。
第二,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
第三,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補償合同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從合同法所確認的違約責任方式來看,無論是強制實際履行,還是支付違約賠償金,或者采用其他補救措施,無不體現出補償性。當然,在特定情況下并不排除處罰性。
第四,違約責任的可約定性。根據合同自愿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并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應限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
(一)主體條件違約責任的主體必然是有效合同的當事人,是有權獨立主張自己利益和獨立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主體。主體資格是主體進行各種法律行為的前提條件,如果主體資格不合格或有缺陷,就不能構成有效的合同,當事人也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的主體資格由自然人和法人兩種主體構成,其中自然人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不符合《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行為能力條件的,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行使訂立合同的權利,或者承擔由合同生效而產生的合同責任。法人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必須要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是指該法人的章程規定其可以為某種合同行為,至少該合同行為沒有違反國家對限制經營和憑一定條件和資格經營的規定。
合同主體資格認定要注意兩個問題:
第一,法人的表見代理問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例如合同上有單位公章,只要不能舉證證明相對人是惡意訂立合同的,該合同就有效。
第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超越合伙協議執行合伙事務問題,只要不能舉證證明相對人是惡意訂立合同的,該合同有效,合伙協議只對合伙人有約束力,是一種內部法律文件,其約束力對外不發生作用。
(二)違約行為
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個基本前提是違反了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合同中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就是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必然使對方的權利得不到實現,根據我國法律對權利義務平等保護、平等約束的精神,一方當事人合同權利受損部分要由另一方當事人予以補償,法律將會依據權利人的請求強制違約者承擔違約責任,恢復合同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時間履行合同,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作為的違約,指義務人應當以自己的主動行為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例如完成提交貨物、完成一定的工作的行為。絕大多數的合同都是要借助當事人的主動履行合同的行為才能完成合同任務,如果義務人不主動履行義務也就使債權人的權利落空。因此,合同的當事人不履行規定的行為的就構成主動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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