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幼兒園管理論文
一、從幼兒教師人事管理分析幼兒教師流動意愿主要有以下
(一)幼兒教師聘用方式及待遇差異
1.幼兒教師聘用方式
由于目前只有公辦幼兒園教師人事關系存在在編與聘用之分,所以在編幼兒教師只存在于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教師全面采用聘用制。
2.聘用方式導致幼兒教師待遇差異
公辦園在編教師收入最高,其次是公辦幼兒園的聘用教師,收入水平最低的是民辦園聘用教師。民辦辦幼兒園聘用幼兒教師的月收入都在1500元左右。她們大部分幾乎沒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津貼,如果沒有請假其他工資扣除以外每月也只能拿到1600元,工資水平只接近深圳市人均收入水平1500元/月,這樣的收入水平使得幼兒教師難于維持正常的生活開銷,那么離開幼兒園也就成為必然之路。
公辦幼兒園由于在編教師工資由區財政自行發放,因此在編與聘用教師收入差距甚大,同工不同酬,這樣巨大大的心理落差也是大大挫敗聘用教師繼續工作的信心,使得公辦園的聘用教師流動意愿稍低于普通民辦幼兒園。而作為收入較高的貴族民辦幼兒園,由于全園教師的收入待遇都保持一致并且較高于普通民辦幼兒園教師的收入水平,基本達到教師的心理價位。收入的差異只在獎金上,工作表現直接與績效工資掛鉤,能大大調動幼兒教師工作的積極性,使得幼兒教師能安心的工作下去。
(二)從幼兒園教師人才培養來看幼兒教師流動意愿
幼兒教師人才培養管理同樣影響到教師的流動意愿,以人才培養管理的各因素,教師培訓滿意度、教研活動的滿意度、自己是否是幼兒園重點培養對象的認可度等方面,是幼兒教師的離園意愿另一方面的重要因素。
在接觸了一位35歲的公辦園的在編教師,她是這樣說的“幼兒園給了我機會出去深造,派我出國學習了一年,使我的各方面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另外這幾年的國內組織學習的機會也給了我,我真的挺感謝幼兒園。通過這么多年的努力我的業務水平和教學水平應該都是非常高了,可是到現在也沒看到園長和教委領導對我有任何提升的意思,我一只這樣等著,覺得現在副園長的位置怎么也應該是我的了,可是到現在還沒有升,還是做一線的老師,外面好多幼兒園請我直接去當園長,待遇都好高的,我心里也挺矛盾的,再等等吧,看看有沒有晉升的機會。”
由此可見幼兒園的激勵機制對于很多老師還說都是非常在意的,在很多時候自己是否是幼兒園的重點培養對象直接決定著這些幼兒教師的去留。
(三)從幼兒園園長管理分析幼兒教師流動意愿
幼兒園園長管理的各因素包括:幼兒教師的人文關懷、園長的領導風格的滿意度、園長公正評價幼兒教師工作的滿意度、園長與教師積極交流的實際情況這四方面。
(四)幼兒教師人際關系與幼兒教師流動意愿
幼兒園教師間關系和睦程度、幼兒園教師間的競爭意識、個人對幼兒人際氛圍的滿意度三方面因素。幼兒教師間的競爭關系也影響著幼兒教師的流動意愿。在與幼兒教師的交談中,了解到,大多幼兒園教師對于幼兒園教師間的人際關系都感覺良好,雖然女性眾多的行業中會存在一些矛盾,但是對于因為教師間的矛盾離開幼兒園的卻不多,她們都表示教師間的矛盾一般上升不到離開幼兒園的程度。
二、從幼兒園教師管理淺析幼兒教師流動的原因有
(一)幼兒園工資福利制度
目前,我國公辦學校教師的工資制度執行標準,是依據2006年6月31日國家人事部、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包括職務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其中職務工資為其基本工資,包括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幼兒園教師的崗位級別依據幼兒教師的職稱從屬于崗位工資的第十三級到第八級和薪級工資的1級到9級。績效工資是政府人事部門和財政部門在審核中小學績效工資總量后,由國家和地方財政部門直接發放用于調節教師收入,以體現收入分配制度的差異性和公正性。津貼是由地方財政出資用于幫助提高教師收入水平過低的有效措施。其中津貼補貼分為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特殊崗位津,由于幼兒教師不屬于義務教育階段,致使在津貼中能享受到部分極少,除了地方津貼和教齡經貼以外,其他的均難以得到。
(二)公辦園聘用制幼兒教師待遇低下
2001年10月,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根據《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頒發了《關于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2003年9月國家人事部頒發《關于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指出教師陸續開始實行聘任制,對于聘任教師的工資待遇根據幼兒園自身情況和教師工作成績自行發放,對于在編教師由該地區財政出資撥付。這樣的意見出臺后,使得公辦幼兒園的教師由于聘用方式的不同導致了工資收入的嚴重差異。這也是調查中顯示出來的公辦幼兒園聘用教師流動意愿最大的直接原因。
(三)民辦園幼兒教師待遇普遍低于公辦園
由于法律認可民辦幼兒園的辦園自主權,這使得經費自主也是辦園自主權的集中體現。《教育法》第28條規定民辦幼兒園可以自定教職工的待遇及獎金;自定收費標準;經費獨立核算并自收自支。這樣的政策法規使得民辦幼兒園成為了獨立經營體,雖然由地政府部門進行監管,但是在幼兒園實際日常管理中監管力度和范圍相對薄弱。幼兒園承辦者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使得壓榨幼兒教師勞動,降低幼兒教師收入就自然成為利潤最大化的主要手段。在這中情況下,幼兒教師的合理收入權益就難以保證。
另外民辦幼兒園在福利制度上存在園內制定,對于幼兒教師的休假、婚假、產假都不依照法律條例執行的現象。在某民辦幼兒園制度上規定“產假為2個月,臨產前半個月停止工作,扣除一切獎金,只能享有平日工資的40%。”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在某幼兒園的福利制度上規定“我園幼兒教師只享有寒假,暑假正常工作。”但是在教師法規定“教師除享有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法定規定休假以外,另享受寒暑假帶薪休假。”我國工資支付條例中規定“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在調查的眾多民辦幼兒園中都沒有將幼兒教師的加班工資標準明文規定出來,完全不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支付標準施行。這些與國家法律相違背的各項施行方式,使得民辦幼兒園教師福利制度的合法性完全喪失,極大的損害了幼兒教師的權利。民辦幼兒教師對于幼兒園福利制度的不合理呼聲一浪高過一浪,也成為了幼兒教師流失的'又一導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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