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論優先權性質的界定及其價值
關鍵詞: 優先權,優先權的性質,擔保物權
內容提要: 優先權是指特定債權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就債務人的總財產或者特定動產、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對優先權定性不能僅僅從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為之,無論是從優先權的起源、歷史沿革、各個國家對該權利的立法態度及目前該權利適用的情況等方面考察,還是從優先權與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相比較分析,及對該權利的價值基礎、制度功能等方面進行研究,均可得出優先權是擔保物權的結論。科學界定優先權的性質,對于我國建立統一、完善的優先權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是解決相關理論困境的基點、我國優先權制度設計的基礎及司法實踐中解決權利沖突的標尺。
大陸法系優先權制度起源于羅馬法,“法定設立的擔保物權”被認為是最早的表現形式[1]。法國法繼受羅馬法并將優先權稱為“Privileges”,日本在繼受法國法時將優先權譯為“先取特權”,《德國民法典》雖沒系統規定優先權制度,但是優先權則散見于海商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和強制執行法等程序法中,優先權的功能也是通過法定的質權和法定抵押權來實現的{1}。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形式的英美法系國家,雖無系統的優先權制度,但在很多制度中都隱含著優先權的功能,如“留置權(Lien)”制度。我國尚無統一的優先權制度,但在特別法中零星地規定了一些特別的優先權,如《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等;在《物權法》制定過程中,有學者提出應在《物權法》中規定統一的優先權制度,但因在優先權的一系列理論問題上存在較大爭議而沒有實現。本文擬就優先權性質的界定及其價值談些認識,以期對我國統一的優先權制度的建立及完善有所裨益!
一、優先權的內涵
關于優先權內涵問題,可謂見仁見智,理論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民事優先權是依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者根據法律直接的規定,在不同性質的民事權利發生矛盾的時候,一種民事權利比另外的民事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2}。按照這種觀點,只要與“優先”二字有聯系的權利都是優先權,這樣界定難免太籠統,并沒有真正揭示優先權的本質涵義。第二種觀點認為,優先權又稱為優先受償權,是指法律所規定的特種債權就債務人全部財產或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3}。這種觀點把優先權與優先受償權看作是具有一樣效力的權利,而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也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優先權和它們之間的區別并沒有從該觀點中表達出來。第三種觀點認為,優先權是指特殊債權優先于一般債權,或者特殊債權優先于一般債權甚至擔保物權,即優先權是指特殊債權的一種效力{4}。第四種觀點認為,優先權是指特定債權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就債務人的總財產或者特定動產、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5}。
本文認為,優先權內涵的界定必須從優先權概念的發展歷史著手,既要與外國民法中的優先權的概念保持大體上的吻合,又要與我國法律對其的規定以及其未來的發展相銜接。從羅馬時期君士坦丁一世制定的嫁資制度和監護人制度,到《法國民法典》中規定的優先權制度及其各種類型,再到先取特權(優先權)制度在《日本民法典》中的確立,隨后又得到發展和完善,均可看出優先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護某些特殊的債權,如農業勞役優先權、種苗和肥料的供給的優先權等等。從我國《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中規定的職工工資優先權、《海商法》中規定的船舶優先權來看,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的優先權也是由法律直接規定對某些特殊債權加以特殊保護的權利,因此,本文贊同第四種觀點。
二、優先權性質的界定
從理論上給優先權的性質做出一個明確的界定比認識它更困難,以至于被學者稱為是“難以開墾的法律領地”{6}。然而給優先權定性對優先權法律制度在法律體系中的定位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優先權是物權,還是相對于其他債權而言僅具有優先性的債權;優先權除了具有優先受償效力外,是否還具有追及性和不可分性等,對這些問題的回答都有賴于優先權的定性。所以科學界定優先權的性質,是建立和完善優先權制度的基石。
在大陸法系中的法國模式和德國模式之下,優先權有統一本質說和非統一本質說兩種基本立法例{7}。統一本質說是指無論何種類型的優先權都具有統一的本質,此觀點為羅馬法和近代以來法國模式下的各個國家所采納。這些國家的立法都認為優先權具備物權的基本屬性,而且屬于典型的擔保物權。如《法國民法典》第三編第十三章并列規定了優先權和抵押權,而且將抵押權和優先權相關適用的問題設定了“共同規定”一節,將優先權與抵押權并列,同為擔保物權?!度毡久穹ǖ洹吩凇拔餀嗑帯敝袑iT設立了“先取特權”(優先權),直接規定優先權屬于物權范疇。非統一本質說則認為優先權有債權性質的優先權和物權性質的優先權之分。債權性質的優先權又被稱為程序性的優先權,在德國模式下的國家中的優先權多為此類。這些國家認為優先權是為了破除債權平等性原則,為推行社會政策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賦予特種債權以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不改變特種債權的性質?;诖朔N認識,債權性質的優先權被認為是債權的特殊效力,不能成為獨立的擔保物權。此類優先權多規定在破產法、民事訴訟法和強制執行法等程序法中,因此被視為具有破產或訴訟執行階段的特殊效力,僅是一種程序上的規定。債權性質的優先權只能享有在分配債務人特定財產或一般財產時的優先順序,而不具有對標的物的支配權或變價權,該優先順序只有在破產或者執行程序中有效。因此債權性質的優先權缺乏對世性。物權性質的優先權又被稱為實體性優先權,此類優先權多散見于德國模式下的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典、商法典和其他單行法中。實體性的優先權是與債權相獨立的物權,而不是債權的特殊效力,因此,其在標的物上有很強的追及性、支配性、變價受償性及代位受償性。不僅大陸法系法國模式和德國模式國家的法律對優先權的具體屬性存在不同的態度,英美法系國家亦是如此,即使同屬一個法律傳統的不同國家在具體法律制度上的做法亦各不相同。
理論中關于優先權性質的學說可謂縱說紛紜:第一種觀點認為優先權屬于物權{8}。主張優先受償權是物權的基本效力,也是物權和債權的主要區別。第二種觀點認為優先權是債權。第三種觀點認為,優先權是債權的物權化。主張優先權本質上是債權,但基于法律的規定使其具有物權的效力。此外我國內地有學者認為,優先權是一種保護權利的方法{9}。該觀點主張將優先權納入到擔保物權的范疇是出于為優先權正名的需要。
上述各種學說,從不同的視角揭示了優先權的某些性質,都有其合理性,但都存在不足。物權說認為優先權是物權,雖然從不同的角度論證了優先權的物權性質,但是優先權在某些方面又有別于物權,卻沒有得到體現。依照物權的基本屬性,權利需指向特定的標的物,特別優先權的客體確實為特定的標的物,然而一般優先權的客體為債務人的總財產,不具備這個要求。債權說認為優先權是債權,則從根本上否定其物權性。債權是一種請求權,其效力體現在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而優先權的效力可以直接及于債務人的總財產或者特定的財產,體現為一種支配權,這是債權說無法回避的。另外,優先權的權利人有比一般債權人甚至比擔保物權人就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而債權基于債權平等原則只能與其他債權人一起就債務人的財產平等受償{10}。將優先權定性為“債權的物權化”,并不能揭示優先權的真正本質,該觀點僅從法律條文來推斷優先權的性質,顯然是片面的。將優先權說成是一種權利的保護方法,給人一種另辟蹊徑的全新視角,但并未給優先權定性,事實上是回避了對優先權的法律定性,甚至沒有表明優先權是何種權利,只是一種方法。清償順序說亦為如此。
本文認為,對優先權定性不能僅僅從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為之,需要從該權利的起源、發展來考察,比較與該權利相似的其他權利的異同,不僅要尊重其歷史的原貌,而且更要注重該權利未來發展的需求,不僅要體現出其權利的特性,而且要維護其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諧?;诖?
首先,優先權是一項獨立的權利。權利云者,依法律之擔保,得貫徹主張某利益之可能也。{11}在優先權性質爭論中,有優先權是種特殊的效力,或是一種清償順序,又或是一種權利的保護方法等學說。這些觀點都認為優先權并非一項獨立的權利。本文認為這些觀點均沒有揭示優先權的本質屬性。優先權是指法律規定特殊債權人就債務人的概括財產或具體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12}。優先權實質上是特種債權人優先受償的一種可能,也是法律保護的一種利益。從其本質上講優先權是一項獨立的權利,而不是一種特殊的效力、清償順序或權利保護的方法。從羅馬法創設嫁資制度和監護人制度,到《法國民法典》設立優先權,再到《日本民法典》發展完善先取特權(優先權),以及其他各國對優先權制度的立法來看,優先權都是一項獨立的權利??疾煲豁棛嗬欠窬哂歇毩⑿钥梢詮囊韵聨讉€方面著手:(1)權利產生的原因是否獨立;(2)權利的效力范圍是否獨立;(3)權利消滅的原因是否獨立。按照優先權的歷史傳統和本質內涵,優先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是兩個獨立的民事權利。優先權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而其所擔保的債權或是因侵權行為產生,或是因合同行為產生,兩者都有其獨立的產生的原因。此其一。其二,優先權基于優先受償的效力直接就債務人的財產(總財產或特定財產)有優先受償的效力,按照民法理論,其享有的是對物的支配權。而其所擔保的特種債權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享有的是債權的請求權,請求權和支配權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權利類型。其三,優先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樣,有獨立的消滅的原因,優先權的消滅與其所擔保的債權的消滅互不影響,優先權的消滅會使其擔保的債權成為普通債權。當然,特殊債權的產生或者消滅會對優先權的產生和消滅有著直接的影響,但這并不否定優先權的獨立性。
其次,優先權是一項實體權利。權利分為實體權利(私權)和程序性權利,私權又分為實質性私權和技術性私權{13}。實質性私權是指以實質性生活權益為內容的權利。決定利益排他的歸屬的物權,及以取得為目的的債權和繼承權,即其典型。與之相對,以技術手段作為權力變動的原因的權利,稱為技術性私權。如抗辯權、形成權、請求權{14}。實體權利主要存在于實體性法律關系中,如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程序性權利則存在于程序性法律關系中,如訴訟關系。此兩種關系的構成要件明顯不同。其一,實體法律關系中的主體是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而程序性法律關系的主體還包括法院,且法院是不可或缺的。其二,實體法律關系的客體通常是指物、行為、智力成果或人身利益;而程序性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處于爭執中的民事案件,待定案件的事實真相是法院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其三,實體法律關系內容是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一般表現為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及與此相對的義務;而程序性法律關系的內容是主體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所負擔的訴訟義務。就優先權而言,其主體是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雙方當事人,沒有法院的介入;客體是債權債務關系指向的標的物,即債務人的概括財產或具體財產,而非法律案件的事實真相;內容是實體上的權利、義務而非訴訟權利、義務,所以優先權是實體性權利。
確認一項權利的實體性和程序性,除了從法律關系構成要素來考察,還可以從權利的設立是否會實質性改變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來判斷該權利為實體性權利或程序性權利。對當事人的法律關系有實質性改變的就是實體性權利,如物之所有權人為他人在物上設立用益物權,則該用益物權直接改變了所有人對該物的使用收益的權利,所以其為實體性權利;相反,權利的設立只是為實體性權利的行使或為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而不直接影響當事人之間的實體內容,即為程序性權利,如申請回避、上訴的權利等。基于此,普通債權債務關系因優先權的加人而產生了實質性的變化。特別優先權的加人,使得特殊債權人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特定的財產,而優先受償;一般優先權的加入,雖然債權人不能因一般優先權對債務人的財產有支配效力,但一般優先權不僅比普通債權有優先受償效力,甚至比許多具有擔保物權的民事債權優先受償,這些都說明優先權構成了一項實體性的法律權利。
此外區分一項法律權利為實體性和程序性權利,還可以從權利產生的時間上去觀察。優先權由法律規定的特殊債權的形成而產生,優先權是為實現特殊債權而設的一道司法保障{15}。程序性權利一般因訴訟程序或非訴訟程序的啟動始得產生,并隨程序的終結而消滅,優先權與司法程序并沒有必然的聯系,所以優先權是實體權利。有些學者之所以認為優先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究其原因乃是:他們僅看到優先權需要法院來實現、某些優先權還表現為一種權利清償的先后順序的表象,卻沒有抓住優先權的本質;優先權的優先受償效力源于其自身屬性,而非源于訴訟程序的啟動。
再次,優先權歸屬物權?;跈嗬麡说牡姆诸?民事權利可分為人格權、財產權、物權、債權、能權、社員權等{16}。優先權具體歸屬于哪項實體權利,理論界爭論最多的是物權說和債權說。如上文所述,在德國模式下的各國理論都認為優先權歸屬于債權,而在法國模式下的各國理論則都認為優先權歸屬于物權。物權與債權是民法權利體系中的兩個并列的權利類型,兩者有著本質的不同,兩者在權利主體、內容、客體及效力等方面均有各自的特點。確定優先權是債權抑或物權,不僅需要將優先權放入物權與債權的區別中進行甑別,而且應就其性質加以認定。就性質而言,本文認為,優先權具有物權的特性即法定性、支配性、排他性和追及性,因此應屬于物權?!拔餀喾ǘā笔俏餀喾ǖ幕驹瓌t之一,它是指物權只能依據法律規定設定,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也不得變更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17}。無論是在法國模式還是德國模式的國家立法中,優先權制度均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各國均規定優先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不允許當事人隨意創設,當法定要件齊備時,優先權就自然產生;而且優先權的位次也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所以,優先權具有法定性。此其一。其二,優先權具有支配性。物權是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而且具有排他性的權利{18}。支配性是物權的核心和靈魂{19}。優先權的支配性不是注重實體控制擔保物,而是為實現債務的清償而追求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其主要目的在于擔保物的處分及收益。特別優先權人可以就債務人的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以自己的意思享有物權的利益,無需依賴債務人的給付;一般優先權雖不直接支配特定財產,但就債務人的總財產的價值仍有支配效力。其三,優先權具有排他性。排他性是指物權不受其他權利干涉而獨立存在,體現在位次性和特定性兩方面。就位次性而言,優先權的位次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由優先權人獨自享有不容他人干涉,而且同一位次上不可能存在不相容的權利。優先權的特定性即客體的特定性,這在特別優先權表現得特別強烈即直接支配債務人的特定動產或不動產;一般優先權的客體在成立時雖不能確定,但在實現時則是確定的,所以一般優先權同樣具有特定性。其四,優先權具有追及性。動產優先權和不動產優先權的追及性不盡相同。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并促進交易的完成,權衡不同的利益,各個國家對動產優先權的追及性作了一定的限制。完成保全登記后的不動產特別優先權則具有完全的追及效力。不動產特別優先權在登記后,能大大加強追及性,其中不動產保存優先權,因保有行為完結后即為登記,因此,此類優先權實際上無需登記就具有追及力。另外,有些國家特別法上規定的船舶優先權自產生之日起隨船舶而行,不論船舶處于什么樣的狀態,船舶優先權仍得存在,具有極強的追及性,被稱為不能消除的權利(An Indelible Right)
最后,優先權是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其債權實現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作為物權,其注重的是擔保物的價值,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擔保物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因此擔保物權是價值支配權,具有客體的確定性、存在的從屬性和不可分性。就優先權而言,其具有擔保物權的這些特性,因而屬擔保物權。其一,優先權是一種價值支配權,因而具有價值性。擔保物權的價值權性質是“所有物的擔保的共同屬性” {20}。優先權的價值性主要通過變價受償性和物上代位性表現出來。優先權設定的根本目的是保護特定債權人的特種債權得以實現,而不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加以利用。故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為謀求公正或手續上的慎重,并維持社會經濟秩序起見,借國家公法上的權能來實施拍賣{21}。債權人的優先權就是從該拍賣或變賣所獲價金優先受償。優先權是就債務人財產(總財產或特別財產)對債權人之債權做擔保的權利,債權人不占有、使用債務人之財產,但對該財產的價值有物上的擔保效力。物上代位性是指擔保物權的效力及于其標的物之替代物,即標的物滅失之際,該標的物之替代價款或替代物仍有擔保物權之效力。就優先權而言,一般優先權和特別優先權的物上代位性有所差別。特別優先權是設立在債務人特定的財產之上,其有很強的物上代位性,而一般優先權是設立在債務人的總財產之上,由于債務人的總財產常處于變動的狀態,所以優先權不能確定到特定的財產之上,其物上代位性相對較弱,但筆者認為在債務人的總財產全部滅失之際,一般優先權的代位性便可明顯表現。其二,優先權具有從屬性。擔保物權的從屬性又叫附隨性,是指債權的存在是擔保物權存在的前提,沒有主債權就沒有擔保物權。擔保物權的從屬性主要體現在成立、移轉、消滅三個方面。優先權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當然產生,即當特殊債權形成之時,優先權始得產生,并因這些特殊債權的移轉而移轉,因特殊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其三,優先權具有不可分性。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是指在全部債權清償之前,擔保物權可以就標的物全部價值行使權利,雖然標的.物被分割或部分毀損,但剩余標的物仍對全部債權有擔保責任;同時,雖然債權一部分被清償或滅失,剩余的債權仍然能就標的物的全部價值享受擔保的權利 {22}。優先權所擔保的債權正是就標的物的全部優先受償,標的物也要以其全部價值擔保主債權,債權或標的物的部分消滅,對優先權不產生影響{23}。
此外,無論是從優先權的起源、歷史沿革、各個國家對該權利的立法態度及目前該權利適用的情況等方面考察,還是從優先權與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相比較分析,及對該權利的價值基礎、制度功能等方面進行研究,均可得出優先權是擔保物權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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