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主義框架下反思平衡的分析論文
反思平衡貫穿于羅爾斯的整個思想歷程。羅爾斯意在通過這一理念使他的道德哲學既走出道德先驗主義的獨斷性,又超越道德直覺主義的主觀性和相對性。
羅爾斯所發展的一整套建構主義學說即直接出于后一種關切。不過,如果將反思平衡和建構主義放在一起思考的話,有兩個文本上的細節值得注意:(1)"建構主義"是羅爾斯1980年后提出的概念,《正義論》從未明確提出過,但《政治自由主義》時期的羅爾斯卻認為整個《正義論》的證成模式都是建構主義的;(2)《正義論》對反思平衡花費了大量筆墨,但羅爾斯在后期著作中卻僅以寥寥數語斷言其他證成結構(如《政治自由主義》)中的反思平衡與《正義論》中的描述是相同的。
這兩個細節看似理所當然,卻存在許多問題,對此,羅爾斯也并未給出明確解答。比如:《正義論》中的反思平衡與建構主義如何協調,相同的反思機制如何與不同的證成結構相融貫,等等。在本文看來,羅爾斯后期對反思平衡的上述斷言是有失偏頗的,因為《政治自由主義》的證成模式看似獨斷,其結構卻能很好地將反思平衡安置其中,使之與原初狀態結合成一個融貫的理論統一體;而《正義論》的證成結構較之前者雖然顯得更加不偏不倚,反思平衡卻不得不退居原初狀態之后,從而導致整個理論向基礎主義回退。
接下來,本文將在建構主義的大框架下對反思平衡加以分析,以反觀它在不同證成結構中的多種形態。
一、基礎主義、建構主義與反思平衡
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西方政治哲學史是一部方法的形成和變遷史。甚至有學者認為,在西方政治哲學這樣一種對方法有著高度自覺的話語體系中,"任何有影響的現代哲學體系,首先就是一種方法的學說。"對方法的自覺不但能使政治哲學成為一門嚴格的話語體系,從思想傳承和學術發展的角度來看,方法或視角的轉變還能影響和引導人們對政治哲學和政治問題的一般性看法。作為一種證成方法,建構主義就試圖在當代多元文化的實踐背景中去克服傳統基礎主義導致的證成困境。
基礎主義(Foundationalism)的要義在于:一種證成是否成功,關鍵是能否在推理鏈條的最底端找到一個可以固定不變的"基礎",這個"基礎"給整個推理鏈條提供根本動力與合法性。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就有這一特性。比如,他將證成的根基(基礎)安放在自利而合理(Rationality)的人性之上,并運用大量修辭手段來使讀者相信這一設定的恰當性和普遍性。
他相信,人性的自利和合理性是每個人在實踐中都必然會形成并不得不承認的基本道德判斷,任何深思熟慮道德原則的形成也必然立基于此。另外,基礎主義需要反思平衡來補充,"合理直覺主義……依賴反思平衡的理念,否則,直覺主義就無法使其知覺與直覺相互支持,也將無法檢查它對那些在恰當反思層面上與我們所考察的判斷對立的道德價值秩序的解釋是否合理。"不過,從基礎主義對"基礎"的界定來看,由于這些"基礎"往往被界定為"無法否定,亦無可更易的"道德秩序,④與其結合的反思平衡也定然是單向和狹義的。
從基礎主義的特征來看,不論訴諸何種"基礎",該學說大致都希望推導出具有普遍性的、"強"的道德原則。不過,如果如此之"強"的基礎無法被其他語境下的行為主體所接受的話,那么,基礎主義亦將由于缺乏理論調整力而走向自身的反面。因此,如果說近代政治哲學試圖通過基礎主義對普遍的道德原則進行辯護的話,那么它們在當代的多元實踐語境下則不得不回退到一個個具體的實踐語境中來為適合不同語境的道德原則辯護。由此,基礎主義難免走向相對主義和懷疑論。
羅爾斯就是在此情境下通過建構主義來為兩個正義原則的普遍性辯護。一般來看,所謂的建構,指的就是使理性為證成負全責,而不再像基礎主義那樣將證成責任推諉給上帝之法、特殊的人性或先驗的秩序。而是"憑借理性通過一定的程序,為知識和理論或其他觀念產物的有效性和確定性建立一個基點和標準……所謂的理性的程序,意指為知識等觀念產物的有效性和確定性建立一個基點和標準的這樣一個路數是可以理解的,不必求主義理性之外的神秘力量。"羅爾斯那里的"程序"就是原初狀態,羅爾斯正是試圖通過原初狀態來使"知識、理論或其他觀念產物"具備有效性和確定性。
就此而言,建構主義是啟蒙以后的基本特征,霍布斯、康德等人的政治哲學都可被稱為建構主義。
如果說這是對建構主義的廣義理解的話,那么,羅爾斯對建構主義的理解更狹義,也更有原創性和獨特性。因為霍布斯、康德等人雖也將證成的責任交予理性,但仍不同程度、不同性質地帶有基礎主義色彩。而羅爾斯開創的狹義建構主義,或曰"羅爾斯式(Rawlsian)"的建構主義正是試圖承認這些"基礎"不可回避的同時接著在"程序"中不斷消解其證成責任。這就帶來兩個問題:(1)羅爾斯如何看待這些"基礎"(各種具體的道德判斷);(2)如何消解這些基礎。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使羅爾斯構想出一種廣義的反思平衡。
在羅爾斯看來,不論這些"基礎"源自何種道德判斷,它們很大程度上都反映著人類生存的本真境遇,即"我們"本身具有的道德情感(正義感)。不過,任何"判斷"或"事實",不論它們是否已經經過人們的深思熟慮,都不足以作為建構普遍規范性原則的"基礎".相反,這些"判斷"或"事實",其發端完全有可能摻雜著人們的恐懼、憤怒或妒忌等心理狀態,從而遮蔽人們本真的正義感。
另外,即便我們有信心對每種判斷都分別加以充分的"深思熟慮",仍會遇到馬克思曾面臨的問題,即:經過深思熟慮的道德判斷在本質上仍可能是被外在社會所塑成的似是而非的"虛假意識".在這個問題上,羅爾斯與馬克思立場相同,都將人視為社會性存在物,而非絕對獨立的原子式個體。
因此,如果我們想去還原一個本真的生活世界,并在深思熟慮中體現出真實的道德情感的話,從經驗論的立場來看,我們首先得回歸和深入到這些具體的道德判斷當中。然而,"深思熟慮"本身卻無法為這些判斷提供充分的證成依據。對此,羅爾斯的做法是:首先設計出一種嚴密的實踐推理"程序",以通過我們的合理性來選擇出具有確定性和系統性的道德原則,反過來對各種具體道德判斷的正當性進行判斷,以此減少對直覺的依賴。
然而,這個"程序"并不是被建構出來的,而是根據各種"基礎"人為擬定的,其本身的正當性亦待證成。對程序的反思和證成則靠反思平衡。通過原初狀態,羅爾斯意在最大程度地去除夾雜在各種道德判斷中的那些經不起"深思熟慮"的直覺性要素,并使最恰當的.道德原則明晰起來;通過反思平衡,則意在將那些先前被排除掉的道德判斷重新拉回理論視野中,使原初狀態的結論牢牢扎根在現實的大地上。可以說,這兩個環節一正一反,共同構成建構主義的實踐推理。在此意義上,羅爾斯對他的正義理論做出如下描述:"(正義理論)是一種關于道德情感的理論,它提出支配我們的道德能力的原則,或者更具體地說,支配我們的正義感的原則。"可以說,反思平衡乃是體現羅爾斯政治哲學之建構主義特質最關鍵的一環,如果這一環是成功的,羅爾斯就足以構造出一種時間性、動態性、分層次的建構主義推理結構,在后形而上學的證成語境中為道德原則、道德義務的普遍性辯護。有了反思平衡,羅爾斯的"建構主義"才有可能超越近代契約主義,在推理過程中對兩個正義原則和各種道德判斷分別進行不斷地反思和權衡,以不斷去除結構和結論中的基礎主義因素。在這一動態過程中,要么修改原初狀態以令其符合我們的道德情感,要么修正實踐中形成的各種判斷。通過這種螺旋式的不斷上升,羅爾斯試圖使"我們"的道德情感逐步變得客觀,從而消除每個行為主體可能在道德判斷中或原初狀態的結構中有意無意摻雜著的"虛假意識",使人們的道德生活在抽象和具體的兩端逐漸變得融貫。"它是我們永遠無法達到的無限之中的某一點,盡管我們可以在這樣一種意義上不斷接近這一點,這就是,通過討論,我們的理想、原則和判斷在我們看來變得更加合乎理性,進而,我們認為它們的基礎比以前更為牢固".
從上述邏輯來看,原初狀態與反思平衡構成一組矛盾:一方面,原初狀態試圖通過設定種種限定條件來推導出確定的正義原則;另一方面,反思平衡不斷使原初狀態推導出的確定結論變得變動不居。而羅爾斯的政治哲學能否稱得上"建構主義",關鍵之處就在于反思平衡能否成功地將時間性和動態性納入理論中,使整個理論在過程中不斷修正和上升。
而從證成結構來看,反思平衡則應體現為對原初狀態的優先性。這一點,不論羅爾斯的建構主義學說如何自我定位和轉型,都理應如此。那么,反思平衡的這一訴求究竟能否實現?我們先來看《正義論》的證成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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