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會學視覺讀情緒論文
一、情緒與理性:消解二元對立
情緒與理性的關系是近年來情緒研究中反復出現的一個論題。社會學者的分析表明,人們對情緒和理性之間關系的理解經歷了一個持續的發展演化過程,其中共包括三種形式:情緒干擾理性;情緒為理性服務;情緒與理性相互交織。[7]11-12第一種形式認為情緒是“行動機械中的沙礫”,損害了我們的理性決策,因此需要被消除或嚴密地加以控制———這主要體現在傳統的哲學和心理學研究之中。第二種形式認為只要讓情緒處于理性的引導之下,它就能促進或者潤滑(lubricate)由認知代表的理性,從而為我們的思維活動提供幫助———這是20世紀80年代情緒研究興起以來認知心理學者通常所持的觀點。他們發現,情緒對認知有著多種作用,如發起和結束信息處理;導致信息的選擇性處理;影響記憶、決策與問題解決的組織和執行等。于是,這些學者認識到缺乏情感、意動的認知研究的局限,開始嘗試將它們納入研究視野。這種受到情緒、動機影響的認知活動通常被稱為“熱認知”。隨著認知心理學者對情緒之作用的接受,情緒與理性的關系也顯得密切起來。近年來興起的情緒智力(emotional intelligence)便是平息情緒與理性之爭的一種心理學嘗試。其倡導者認為,“邊緣系統和新皮質、杏仁核與前額葉都是相輔相成的,彼此合作無間時,情緒與智力自是相得益彰”。[8]45簡言之,它是指與我們處理情緒信息有關的一組能力,包括我們感受和表達情緒的能力;產生適當的情緒體驗的能力;理解自我及他人情緒的能力;以及調節自我情緒的能力。不可否認,情緒智力這一概念有助于彌合情緒與理性之間的分離,但這種彌合仍然是十分有限的:正如這一術語所顯示的那樣,它將情緒視為智力的一種形式,從而將其納入理性的統轄范圍之中。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講,這一概念背后所隱藏的假設與“情緒為理性服務”并無二致。上述兩種形式的共同特征是把情緒與理性或認知分離開來,賦予理性絕對的優勢地位,而把情緒作為理性的對手或仆人。然而,情緒與理性不是相互對立的,也不僅僅是后者為前者服務,二者的關系遠比這兩種形式所假定的要緊密得多。
在整合情緒與理性關系這一點上,社會學者走得更遠。這種努力是從解構情緒與理性的等級性二元對立關系方面入手的。社會學者指出,情緒與理性之間等級性二元對立在西方的哲學和文化史中具有悠久的傳統,其根源可以追溯到蘇格拉底(Socrates)、柏拉圖(Plato)對清晰觀念和理性判斷的強調,以及亞理士多德(Aristotle)認為女性的心靈更少理性而更多激情的觀點。在近代,笛卡兒(Descartes,R.)的身心二元論和康德(Kant,I.)關于觀念和感覺的區分進一步加劇了情緒和理性之間的分離。盡管哲學史中也有另類的聲音,如懷疑論者休謨認為“理性是而且應該是激情(passion)的奴隸”,然而這種聲音畢竟太過微弱。事實上恰恰相反,“主人與奴隸”是西方思想史中形容理性與情緒之間關系的最悠久的隱喻。在這種二分法中,理性被認為是客觀的、普適的、分析的、冷靜的和男性的,情緒則是主觀的、個人的、綜合的、溫暖的和女性的。[9]3-8這一分析說明,情緒與理性之間的等級性二元對立關系并非我們想象得那樣自然而然的,而是一種人為的社會和文化建構。為滿足人們對客觀、普適和確定性的向往,情緒被描述為理性的對立面,并且在與理性的爭斗中扮演了犧牲品的角色。
要整合情緒與理性的關系,我們就必須在承認情緒之特性的基礎上恢復情緒與理性的平等地位。在這種關于情緒與理性之關系的新觀點中,二者是相互交織、互相滲透、彼此融合的。沒有所謂的純粹的、情緒中立的認知,思維和決策總是充滿著情緒;也沒有所謂毫無理性、完全失控的情緒,情緒本身便體現著我們對周圍世界的判斷。情緒與理性彼此均非對方的主宰,而是共同熔鑄在人類意識這個統一的模具之中。人類意識是思維和感受、理性和情緒之間天衣無縫的融合。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觀點并不只是社會學者天馬行空的設想,它還得到了腦科學和神經生理學研究證據的支持。對腦、情緒、理智(reason)等神經機制的研究表明,[10]250情緒并非理智堡壘的入侵者,而是與理智一起構成了這個堡壘的結構并推動著它的操作———笛卡兒在對待身與心、情緒與理性關系的問題上恰恰犯了一個錯誤。
二、情緒與自我:邁向情緒理解
自我(self)與身份(identity)是緊密相聯的一對概念,對身份的社會學探討大抵始于對自我的研究。盡管二者是都在回答“我是誰”的問題,但前者往往指向單個的個體自身,旨在強調個體與他人的差異;后者在表達這種涵義的同時,還把個體和周圍具有相同屬性的他者聯系起來,從而包含了一個描述群體共享特征的集體維度。例如,利科(Ricoeur,P.)把身份分為“作為自我(selfhood)的身份”和“作為共性(sameness)的身份”,吉登斯(Giddens,A.)認為身份包括“自我認同”和“社會認同”,其中“作為自我的身份”和“自我認同”均對應于身份中描述的個體差異的維度———自我。在社會學者看來,自我是社會互動的產物,“反身性(reflexivity)”———個體反作用于自身的過程———在自我形成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自我的本質屬性就是個體反身思考、把自己作為其注意和思維之客體的能力,這是社會學者在自我問題上所持的一個基本觀點。例如,庫利(Cooley,C.H.)用“觀鏡”隱喻作為自我感受的來源,提出了“鏡中我(looking-glass self)”的觀點。
米德(Mead,G.H.)延續了這種傳統,并且突出了社會互動的作用,認為自我的形成是在“角色扮演(role taking)”中完成的,即個體從心理上把自己放在他人的位置上,并且把自己作為一個客體反觀自身。正是在這種反觀自身的過程中,個體發展出對自我的意識。正是這種反身性把情緒和自我緊密地結合在一起。Rosenberg指出,反身性在人類情緒中發揮著基本作用,至少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的情緒過程中:(1)情緒識別:反身性在其中表現為一種詮釋過程;(2)情緒呈現(display):反身性在其中表現為對表情和行為的自我調節;(3)情緒體驗:反身性在其中表現為內部喚醒狀態的形成。[11]可以說,反身性對情緒過程的任何環節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反觀自身中,個體認識、體驗和呈現著自身的情緒和感受,形成關于他人或周圍環境的意義,從而實現了對自我的認同,而情緒則時刻在傳遞著關于自我的生物和社會信息。就象我們的感官能夠對物理現象做出反應一樣,情緒讓我們對周圍的社會現象保持敏感,讓我們知道在自我的邊界上發生了什么。正是在這個意義上,Denzin認為,“情緒的棲息之處是自我。情緒是自我感受。情緒當下地體現在、坐落在、產生于人們指向自我或他人指向自我的情緒的、認知的社會行動之中的自我感受”。49在澄清了情緒與自我之間的關系之后,我們仍然需要回答的一個問題是:情緒為何能夠在具有不同自我的個體之間相互交流?換言之,我們為何能夠理解他人的情緒?社會學者認為,理解是個體之間交流信息、達成共識從而維持社會互動的基本途徑。正如自我在人際互動中得以塑造一樣,人際互動還要求我們理解情緒傳遞的社會信息。這牽涉到兩個方面:一是個體如何理解他人的情緒體驗和表達;二是這種理解反過來又如何影響了個體。這個互動過程需要情緒理解(emotionalunderstanding),即“個體進入他人經驗領域,使自己體驗到與他人相同或相似經驗的主體間過程。從個體自身的立場出發對他人情緒經驗的主觀詮釋是情緒理解的核心”。[1]137情緒主體間性(emotional intersubjectivity),即在情緒體驗的共享領域中對集體自我(selves)的認識和感受,為情緒理解提供了基礎。借助反身性和主體間性,社會學不僅指出了情緒對自我認同的重要意義,并且把這一貌似極端個人化的現象和他人聯系起來,從而闡明了情緒理解之所以成為可能的社會學原理。
情緒理解的獨特之處還和它的發生機制有關。Denzin進一步區分了理解的兩個理想型:認知理解和情緒理解。[1]142-143他指出,盡管認知理解與情緒理解在現實中是相互交織的,但前者是逐步進行的(polythetically),個體逐個語詞、逐個動作地仔細分析他人的言行,試圖找出其精確的順序及其背后隱藏的動機。邏輯推理是這種理解的核心要素。與之相對,情緒詮釋則是瞬間完成的(monothetically),個體迅速將他人放入自己的經驗框架,從而近乎直覺地詮釋和理解他人賦予情緒的意義。共享體驗是這種理解的核心要素。若個體的情緒儲備庫中擁有與他人相似的經驗,自我與他人之間的情緒理解就更容易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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