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臨時禁令適用規則研究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一旦商業秘密被披露,尤其是向競爭者披露,商業秘密的秘密性被破壞,競爭優勢也會喪失。因此,雇主會采取與雇員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等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是雇員也有可能違反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披露保密信息或者商業秘密,給雇主造成重大損失。法律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之下,權利人可以采取臨時禁令等法律救濟措施。我國在《專利法》第66 條、《商標法》第65 條以及《著作權法》第50 條對臨時禁令做出了具體規定,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沒有關于臨時禁令的相關規定。對于我國在商業秘密中是否適用臨時禁令,以及臨時禁令規則的具體適用標準,司法實踐中也沒有統一的標準。而縱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送審稿) 》,該稿中也沒有規定臨時禁令制度,而美國對于臨時禁令有相當成熟的規定。美國早在1917 年,最高聯邦法院就肯定了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頒發臨時禁令的合理性。且美國巡回法院從2015 年10 月28日到11 月2 日,對三個臨時禁令的案件做出了判決。
這三個案件表明: 如果原告在案件中僅僅以被告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以及雇傭合同為由主張法院授予臨時禁令,法院將會予以拒絕。即使競業限制的時間以及地域范圍是合理的,但是僅僅證明前雇員在競業限制協議的期間和地域內受聘于競爭者,也不能授予臨時禁令。一方當事人必須證明前雇員實施向前雇主的競爭對手披露保密信息等行為,這些行為給前雇主造成損害,才有可能授予臨時禁令。因此,本文將從GreatLakes Home Health Services Inc. 訴Crissman 案入手,了解臨時禁令的構成要件,同時評析該案。試圖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之際,介紹臨時禁令的構成要件,從而完善我國商業秘密的救濟手段。
二、案情簡介
原告Great Lakes 是一家密歇根州的公司,它的主要營業地在密歇根杰克遜縣。被告Crissman 是原告的前雇員。Crissman 在Great Lakes 公司任職期間,主要負責密歇根州的相關業務,她不負責其他相關州的業務,如俄亥俄州和印第安納州。在她接受Great Lakes 公司雇傭時,她簽訂了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協議的有效期為受雇期間與離職后的兩年,并且Great Lakes 公司與Crissman 約定,在其接受新雇主雇傭時,要通知Great Lakes 公司。在她離職的一年半后,她受雇于CHI。CHI 是一個有關家庭健康和療養的公司,它與Great Lakes 公司是競爭對手。她受聘于CHI 公司之后,她在Great Lakes 公司沒有業務的州工作,如俄亥俄和印第安納州。Crissman 接受雇傭時通知了Great Lakes 公司,但GreatLakes 公司要求她離職。Crissman 拒絕了Great Lakes 公司的請求,故Great Lakes 公司請求法院授予臨時禁令。
三、案例評析
( 一) 臨時禁令簡述
臨時禁令制度是一項保護權利人權益的重要制度,對于臨時禁令,不同的學者和判例等對其有不同的定義。禁令是指法院發出的帶有強制性的禁止當事人實施某種特定行為或要求當事人作出特定行為的一項命令。在McLaughlin 案中,臨時禁令是從案件證據交換到案件審結階段,為了維持雙方當事人的現狀( status quo) ,在當事人申請后而由法院決定頒發的命令。我國學者認為: 商業秘密臨時禁令是指,商業秘密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商業秘密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會使其合法權益遭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責令停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也有學者認為: 所謂臨時禁令,是指權利人在起訴之前或者在判決之前申請法院采取的、責令被申請人不得實施或者停止實施有關侵權行為、以免發生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以使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保持現狀的`強制性措施。事實上,臨時禁令就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且當事人舉證符合臨時禁令受保護的考慮因素情形之下,為保護一方當事人的權利,法院授予保護權利人利益的一項救濟措施。
( 二) 臨時禁令的考慮因素
美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重述》( 第三版) 將判斷禁令頒發的合理性以及決定禁令范圍方面應該比較評價的因素概括為: ( 1) 被保護的利益的本質; ( 2) 侵權行為的本質與侵權范圍; ( 3) 給予原告禁令和其他救濟措施合理性比較; ( 4) 簽發禁令對被告合法利益的損害與拒絕簽發禁令對原告合法利益的損害之比較; ( 5) 第三方的利益與社會公眾的利益; ( 6)原告起訴或通過其他方式主張權利是否存在不合理的遲延;( 7) 原告是否存在任何有關聯的過錯; ( 8) 設計和執行禁令的可行性。此外,衡平法上的抗辯理由亦屬于考慮范疇。美國各州對于頒發臨時禁令所要考慮的因素各不相同,但是在判例法中,臨時禁止令適用的四個因素基本上適用臨時禁令,如在Great Lakes 訴Crissman 案中,法院決定是否向原告授予臨時禁令,需要考慮四個因素:
( 1) 原告是否有一個很大的成功( 勝訴) 可能性; ( 2) 如果不頒發臨時禁令,原告是否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失; ( 3) 頒發臨時禁令是否會給第三方造成實質性損害; ( 4) 頒發臨時禁令是否會影響公共利益?!斗床徽敻偁幏ㄖ厥? 第三版) 》中規定的七個考慮因素的核心就是法院的這四個考量因素。適用臨時禁令時的四個可考慮的因素是衡量的因素,而不是必須滿足的先決條件。這些因素僅僅指導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它們不是硬性要求。雖然請求訴訟的人不能證明很大或者實質的勝訴可能性,但是請求訴訟的人至少能夠證明案件的嚴重問題以及不可彌補的損害明顯超過了如果頒布禁令的任何潛在損害,臨時禁令仍然可能頒布。綜上,臨時禁令的四個考慮因素是: 勝訴可能性; 不頒發臨時禁令,原告將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且不可彌補的損害明顯超過了如果頒布禁令的任何潛在損害; 第三方是否有實質性損害; 公共利益。
但是,這些因素只是考慮因素,不是硬性要求。即使當原告不能舉證證明具有較大的勝訴可能性之時,只要其證明不可彌補的損害明顯超過了如果頒布禁令的任何潛在損害,臨時禁令仍然可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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