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證據在行政程序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一直放在訴訟程序中討論,下面給大家提供了有關行政訴訟證據的論文,一起來看看吧!
摘要:我國行政訴訟證據制度多年來已暴露出諸多問題,與時俱進的修改迫在眉睫。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這是行政訴訟法實施24年來的第一次修改,明確了口頭起訴,強化了法院受理程序約束,規定了案件異地管轄,減少了行政機關的干預,完善了行政訴訟證據制度,尤其是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并規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此次修改體現了民主、法治、科學、務實的良性立法精神。有助于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更有力地保障公民權利,限制行政權力,維護司法權威,這也對執法主體執法方式、手段不斷現代化、法治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關鍵詞: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缺陷;完善
行政訴訟證據制度是行政訴訟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它既是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武器,也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辨別爭議事實真偽的工具。我國現行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相關規定主要集中在《行政訴訟法》、最高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規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中。這些證據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經濟建設持續高速發展,社會經濟生活中不斷出現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我們結合司法實踐經驗提出改善建議,以保障公民權利。
一、我國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理論研究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種類及特征
行政訴訟證據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和事實。我國《行政訴訟法》根據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將行政訴訟證據分為以下幾種類型: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以及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相比較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來講,行政訴訟證據具有一定特殊性,第一,行政訴訟證據多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第二,行政訴訟證據具有復查性。第三,現場筆錄是行政訴訟中特有的法定證據。
(二)行政訴訟證據制度體系
1、行政訴訟證明對象
證明對象是證據制度的首要問題。只有明確了證明對象,才能進一步明確由誰負責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舉證責任)、如何進行證明(證明程序)、證明到何種程度為止(證明標準)。行政訴訟證明對象包括:與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關的事實、與規范性文件合法性有關的事實以及行政訴訟程序性事實。其中,行政訴訟的中心任務和主要內容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2、行政訴訟舉證責任
目前,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理論關于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性質有權利說、義務說、權利義務說、風險義務說、責任說、負擔說等等,尚沒有統一的理解。我國《行政訴訟法》對舉證責任有明確規定。
第一,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作為被告應當能夠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這是依法行政原則的應有內涵。依法行政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作出行政行為時要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嚴格依據實體法、程序法,充分收集證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行政行為。
第二,行政訴訟中,原、被告承擔的舉證責任不同。行政機關承擔的舉證責任為說服責任,而作為行政相對人作為原告承擔的是推進責任,即原告只需初步證明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在合法性方面存有爭議。由于行政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地位的不對等,原告無法或者很難收集到證據,而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術條件的行政機關則具有更優越、更現實、更充分的舉證能力。拉丁法諺云:“法律不強人所難”。因此,從舉證難易方面來考慮,由被告負說服性的舉證責任是公允、合理的。
3、行政訴訟證明標準
行政訴訟證明標準是指按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行政訴訟中的行政相對人,只要是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人提供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明的情況下,所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的問題,它是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案件的客觀事實真相即客觀事實。我國目前在司法實踐活動中采取的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這是一種力求完美的證明標準,但是這種力求完美主義的證明標準在司法審判中并不能實現。筆者認為,在不同類型的行政訴訟案件適用的證明標準也是不同的,法官在具體的行政訴訟案件審理中應該根據行政行為的.種類、行政案件的性質及對當事人權益影響的大小等因素具體考量多元化的證明標準。
(三)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價值取向
從我國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內容體系以及多年的實踐發展來看,該制度逐漸展現出其獨特的價值取向及精神底蘊,主要體現在對嚴格程序主義的追求和對司法中立性的恪守。《行政訴訟法》及相關解釋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上述規定反映了司法審查對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性的嚴格要求,確立了“先取證、后裁決”的嚴格審查原則。另一方面,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加重了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貌似偏頗,但鑒于原被告的地位不同、舉證能力不同,該舉證規則其實完全符合司法中立性要求,各方當事人均能公平地實現訴訟交鋒。
二、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行政訴訟證據制度在立法方面的問題
1.我國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立法過于原則。
我國目前尚并沒有專門立法對證據制度進行規定。《行政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范僅有六條,而相應的司法解釋及個案批復也僅僅是對某些具體的證據問題作了補充,只是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證據制度立法匱乏的局面,不具有普遍適用性。但是,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對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要求越來越嚴格,這就需要進一步豐富行政訴訟證據制度體系,以規范行政訴訟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 2.行政訴訟證據規則體系尚未形成
一般說來,證據規則由取證、采證、查證、認證等規則組成。科學規范的行政證據規則體系既有利于防止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濫權擅斷,同時有利于確定各類證據的證明力,最大化地反映案件真實。從而維護社會正義,保護社會政治、經濟有序、正常的發展。但就我國實際情況而言,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體系遠未形成。
3.合法性審查原則體現得不夠明顯
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職權主義色彩比民事訴訟更加濃厚,對行政案件的審理不受原告訴訟請求的限制,而是對被訴行為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但是現有證據制度體現出特點是以當事人舉證、質證為中心,這與合法性審查原則相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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