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租賃貿易是指境外出租人(Lessor)直接將租賃物件租給境內的有進出口貿易資質的企業或租賃公司,以收取租金,承租人(Lessee)可以留購或復出口租賃物件。亦指境內有進出口貿易資質的出租人直接將租賃物件租給境外企業或租賃公司,以收取租金,承租人可以留購或復出口租賃物件。?眼1?演租賃物件主要限定在機械設備交通工具和儀器儀表等,它是服務貿易的一種。隨著對外經濟貿易的日益開放,跨境租賃貿易呈現較快的發展,但與之相適應的外匯管理等監管措施卻不是很完善,使得這種跨境貿易方式在運作過程中存在監管漏洞。本文從國家外匯管理局揚州市中心支局工作中遇到的案例入手,分析了跨境租賃貿易中存在的風險,并提出完善對策。
一:案例基本情況
國家外匯管理局揚州市中心支局在日常開展的國際收支數據非現場核查中發現某外國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自2005年下半年以來以“租賃”和“安裝調試費”等名義于2005年9月,2006年3月5月累計向境外母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支付12.4萬美元租賃設備項下費用。
據調查了解,A公司在辦理租賃項下租金對外付匯時,向銀行提供的是一份其于2005年3月與境外母公司簽訂的資產租賃合同,租金每年24萬美元,租期五年,累計120萬美元,由出租方負責采購安裝調試維修和服務。該成套設備的商業發票顯示是其出租方境外母公司B公司于2000年6月從韓國進口的,當時采購價值843萬美元,在被租賃前是B公司的固定資產(具體流程見圖1)。除此以外,該公司在辦理租金項下付匯時還向銀行提供了付匯申請書租金的商業發票和完稅憑證。而在事后查閱該套租賃設備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發現其貿易方式是“外資設備物品(2225)”,與租賃貿易應該對應的貿易方式(“租賃不滿一年”“租賃貿易”和“租賃征稅”)不一致。
二:跨境租賃貿易中可能存在的管理風險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銀行在僅審核了該公司提交的付匯申請書租賃合同租金的商業發票和完稅憑證等資料后,即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現行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非貿易項目售付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5號)為依據辦理了租金的對外售付匯業務。筆者認為如僅僅以未明確規定的非貿易名義辦理跨境租賃項下售付匯業務是一種簡單化的不嚴謹的操作行為,并不符合當初該文件的立法本意,且存在不少管理風險和漏洞讓企業有機可乘。
1.存在企業規避資本項目外債管理的風險。銀行在辦理租賃項下租金的售付匯時,首先應該對企業提供的租賃合同進行真實性審核,履行必要的盡職調查,來判斷該租賃交易是屬于融資性租賃還是經營性租賃。因為,前者是納入資本項目外債管理,實行“投注差”控制,需要進行逐筆登記管理,租賃的本金和利息要經過外匯局核準后才能對外支付;而后者納入經常項目服務貿易管理,無需經過外匯局事前登記即可在銀行辦理售匯付。而如果銀行并沒有對該租賃交易的實質進行充分的調查了解,對租賃交易的實質不清楚,僅依據租賃合同的表面真實性就簡單的按照經營租賃的管理方式為其辦理了租金的售付匯,就會使得企業能輕而易舉得繞開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實現租金的自由匯出。
2.存在企業資本外逃逃套匯的風險。在本案例中,銀行以特殊非貿易規定的付匯申請書(租賃)合同(租金)商業發票和完稅憑證等資料為企業辦理租金的售付匯。同時,忽略了一個重要的企業可憑以付匯的憑證——進口貨物報關單,銀行如不對該筆報關單在中國電子口岸網上進行核銷結案處理的話,企業完全可以用同一筆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對外付匯,進行重復購付匯,實現資本外逃。因此,如果該交易實質是融資租賃的,即實現了租金本息的自由匯出,也實現了設備本金的重復付匯;如果交易實質是經營租賃的,即實現了租金的匯出,也將本無需支付的設備款對外付匯了,實現了資本外逃。
3.存在企業利用租賃項下貨物進口報關單進行虛假驗資的風險。由于企業在租賃貨物進關時未如實向海關申報貨物貿易方式,以及銀行在辦理租金售付匯時未對貨物進口報關單及時進行核銷結案處理,使得有設備出資需求的外商投資企業存在利用此漏洞到外匯局辦理驗資詢征,騙取到資證明的可能性。
4.存在企業逃避延期付匯登記管理的風險。A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LCDTFT等電子顯示產品的制造和銷售的外商獨資企業,注冊資本3130萬美元,總投資9050萬美元,企業總投資規模龐大,而有效投資不足,資金需求缺口較大。自從《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出臺后,存有大量需要辦理延期登記的未付匯進口報關單。而在海關調查時,發現該企業租賃設備進口報關時使用的是一份與B公司的設備購買合同,且該套租賃設備進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貿易方式是“外資設備物品(2225)”,而非支付租金時提供的租賃合同。通過分析,筆者推測可能是由于企業資金不足無法按照延期付匯登記的要求按時付匯,有可能向銀行提供虛假的租賃合同,通過租金方式將欠母公司的貨款分批償還,以逃避延期付匯的登記管理,從租賃合同的簽訂日期來看和延期付匯登記實施的日期大體相近。
5.存在跨國公司利用跨境租賃貿易的關聯交易方式向境內轉移資產的可能。跨境租賃作為一項相對較新的經濟活動形式,讓某些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昂貴工業或商業設備的企業發現利用租賃而不是購置這些設備具有許多好處,因為這樣免去了注資的責任籌資的負擔,風險小成本低,況且在跨國公司內部租賃費可以作為價格轉移的一種形式,如在本案例中,利用很低的租賃費在跨國公司內部將其母公司的資產轉移給了A公司,實現其經營目的,從而免去了母公司承擔的出資責任。[2]
6.存在企業偷逃海關關稅的風險。在本案例中,A公司將跨境租賃貿易貨物在海關申報為“外資設備物品(2225)”,而“外資設備物品(2225)”是外商獨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專門的貿易申報方式,可以享受免征關稅和增值稅優惠,而跨境租賃貿易貨物如是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在進口報關時,以在租賃期間海關審定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要征收相應的關稅,所以該企業存在逃避海關監管,偷逃關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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